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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07 12:52:01 通知 我要投稿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据工信部消息,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按照地域对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开展摸底统计。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7]314号

  为加强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全面摸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有关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按照地域对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开展摸底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所在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汇总、报送填报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生产的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填报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信息汇总和登记落实工作,将加盖公章的摸底统计情况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发邮箱)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明年起报送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方式:

  部装备工业司:张永杰010-68205645/66013708(传真)

  zhangyongjie@miit.gov.cn

  金 伟010-68200503/18801136122

  附件1:

  附件2:

  填写说明

  一、本次统计针对目前国内外从事民用无人机设计/生产单位,包括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民用无人机配套产品研制单位不在此次统计范围内。

  二、本次统计针对民用无人机设计/生产单位信息、产品信息进行分别统计,包括已停售、在售和在研的无人机产品信息,部分企业若同时生产军品和民品,仅统计民品部分。

  三、具体填写内容说明:

  (一)关于信息报送表1:

  1. “报送单位名称”“主管领导姓名及职务”分别填写地方民用航空工业主管单位名称,对应的副主任/副厅长或其他领导;

  2. “责任部门”“联系人”填写负责民用无人机统计登记等事项的处室名称及此项工作处室联系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关于信息报送表2:

  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和企业代号;

  2. “单位性质”如果属合资企业,请注明中方股份比例;

  3. “生产地址”填写实际生产无人机产品的工厂地址;

  4. “经营范围”填写企业包括无人机系统生产在内的全部经营活动范围;

  5. “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填写企业包括无人机及其他所有产品和服务在内的总的销售收入;

  6. “在售产品种类数量”“在研产品种类数量”“其他产品种类数量”分别填写在售或在研的.无人机产品种类数量,以及已停售且市场在用的产品种类数量等;

  7. “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关于信息报送表3:

  1. “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全称及市场上的简称;

  2. “类别”填写“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机”等类别;

  3. “应用领域”填写个人娱乐消费及农林植保、电力巡线、石油巡管、航拍测绘等具体的专业作业领域;

  4. “产品状态”填写在售、在研或已停售等状态;

  5. “导航制式”填写GPS导航、北斗导航或其他具体导航方式;

  6. “测距方式”填写激光、雷达、超声波、气压计等方式;

  7. “所使用的频率”填写所使用的传输频率及控制频率等;

  8. “身份识别标识”填写有无身份识别标识及方式和内容;

  9. “电子围栏功能”填写所有无电子围栏功能及采用的电子围栏方式(如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限制在视距内飞行、限制飞行区域等)和电子围栏地图来源;

  10. “操作方式”填写手机直接操作、遥控器操作或遥控站/台操作;

  11. “安全防范技术和措施”填写是否具备感知和主动避障、自动悬停返回、一键迫降等功能,有无应答装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无人机是否联网、能否在线监控飞行等;

  12. “最大燃料装载量”填写最大载油/气量(L)或最大电池容量(mAh);

  13. “联网方式”填写飞控系统芯片连接网络的方式,包括移动网络或WIFI等;

  14. “总销量/国内(架)”“2016年销量/国内(架)”“2016年销售收入/国内(元)”分别填写企业生产的相应无人机整体销量和销售收入以及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

  15. “主要销往国家”填写销往国家名称及销售数量所占比例;

  16. 其余按产品实际性能数据填写。

  四、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多个产品请分别填写,延伸型及扩展型产品原则上与基本型视同一个产品型号。

  五、各单位应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要求:

  (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版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纸质填报信息必须每页都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照片,要求近距离左视图(多旋翼无人机另外提供俯视图)5寸实物彩色照片,并在照片空白处打印生产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电子版照片分辨率800×600,2M以下,JPG格式,名称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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