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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突出奖励通知

时间:2020-11-20 13:27:53 通知 我要投稿

业绩突出奖励通知

  导语:大家期待已久的双薪、业绩奖终于有着落了!大家稍安勿躁,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的业绩突出奖励通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业绩突出奖励通知

  业绩突出奖励通知(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勘察设计资质企业项目信息数据,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提高服务效能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市政设计行业的部分历史工程业绩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企业范围及要求。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的企业,应先注册账号,并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业绩补录。

  (二)业绩范围及要求。自2007年1月1日以来,企业依法承揽并完成的真实有效的工程业绩。未进入“省一体化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外省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境外工程暂不进行业绩补录。

  二、补录内容

  (一)企业应将本企业依法承揽并完成的真实有效业绩,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

  (二)具体补录内容详见《工程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材料列表》(附件1)。

  三、补录的方法和步骤

  (一)企业登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一体化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从“市场主体登录”登录平台后,点击“建设手续-设计业绩补录”,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将需核验的有关材料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的资料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查,对上报的企业补录业绩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上传至“省一体化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并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业绩补录审核工作需要,增加核验原件种类。

  (四)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详见“省一体化平台-办事指南-平台使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操作手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扎实推进。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确保辖区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补录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业绩补录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业绩完成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抓紧进行业绩补录,并承诺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对弄虚造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企业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工程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2),须于11月17日前上报我厅勘察设计处。

  业绩突出奖励通知(2)

校内各单位: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业绩奖励综合改革办法(试行)》(师校发【2015】5号)的总体要求,为顺利实施2017年重大业绩奖励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北京师范大学重大业绩奖励方案(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限2016自然年度获得的.业绩成果。其中,学科建设重大业绩属一次性奖励,已于2014年实施,2017年不再实施。

  二、申报办法

  1. 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负责人,下同)于2017年11月26日前,通过人力资源系统(http://rs.bnu.edu.cn)“重大业绩奖励”模块在线申报,在线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 个人在线申报后,个人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在线审核,人事处对审核结果进行在线确认。

  3. 人事处确认后,由个人所在单位统一打印业绩申报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于2017年12月8日前提交人事处。

  4. 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贡献类重大业绩申报,由人事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类重大业绩审核过程中涉及的特殊情况及相关事宜,由人事处与相关职能部门以审核工作小组的方式联合处理。

  三、申报说明

  1. “高质量学术论文”奖励,原则上仅限对“article”和“review”两种类型的论文予以奖励。

  2. “重大咨询成果”奖励,仅限对“以北京师范大学名义报送,并获实质性批示的咨询报告”予以奖励。

  3. 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的集成项目,项目经费800万以上的,按重大项目的标准奖励;800万以下的,按重点项目的标准奖励。

  4. 国家十三五期间设立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参照国家科学计划973、863项目、课题的相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5. 与学校签订有不参与重大业绩奖励协议或备忘录的个人,不发放重大业绩奖励。

  6.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个人,不发放重大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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