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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时间:2023-02-10 18:08:13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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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并使用通知的人越来越多,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1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

  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管控。

  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六)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九)xx县城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居民安全环保过年。

  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自媒体、公益广告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烟花爆竹全域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要对各类烟花爆竹存储、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实施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组织力量逐一排查,特别是对原取证的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切实查清全市烟花爆竹存量底数,并对排查问题登记造册,建好台账。

  二、强化处置。各县市区排查收缴的烟花爆竹,在有效期内的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外销或返厂,已过有效期的、非法运输销售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组织销毁。

  三、严格执法。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全市异地过筛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存储、运输、销售、燃放行为,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细化措施。临近春节,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除夕、元宵等重点时段,紧紧围绕销售燃放重点人群,紧紧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陵园等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部位,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分片包干,压实工作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村、社区,落实到人头,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联防联控网络,确保实现“零燃放”“零炮声”。

  五、严格问责。春节前,凡主动退回、消除隐患者,一律从宽处理,乃至不处罚。春节期间,凡被动被查者,对负有管理职责的,一律通报市纪委监委,依纪规追责。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3

  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春节期间在本市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普陀山镇;

  (三)医院、学校周边50米内;

  (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50米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

  (六)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150米内;

  (七)广电、通讯、电力设施基地及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周边100米内;

  (八)山林地区。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一)定海区:西起西山东侧山脚,东至黄猫山水库大坝下,北起329国道,南至沿港路以南沿海岸线范围内。

  (二)新城建成区:东起绿岛路,西至高云路,北起新城大道,南至海景道范围内。

  (三)普陀区:沈家门北起海天大道,南至沿海岸线,西起天吴隧道,东至半升洞沿海岸线范围内;东港北起武岭隧道—东港幼儿园,南至东港沿海岸线,西起天吴隧道—朱家尖大桥东港西段,东至东港沿海岸线范围内。

  三、限制燃放时间要求

  (一)每年农历除夕、初一和十五,三天允许24小时燃放。农历初二至十四期间,在限放区域内,每天6时—22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在环境空气严重污染,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发布大气重污染Ⅱ级及以上预警的情况下,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安全管理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由原批发单位负责回收。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未经许可的任何场所和地点设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燃放后的残留物。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五、法律职责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xx〕126号)规定的职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4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相关要求,现就曲江新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曲江新区全域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西安市统一组织的`烟火表演活动除外)。

  二、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曲江新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落实本行业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举报电话:86772110(公安)68660326(应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5

各镇人民政府、铜河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及区域。

  (一)除夕前至元宵节后重点时段。腊月二十九至正月二十八一个月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在省、市、区有关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含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时,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的区域。铜河街道中心城区范围、沫江社区、乐沙城际生态大道、乐沙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种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禁止燃放A、B、C级烟花爆竹产品(D级产品除外,重点地方加强管控);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各镇(街道)、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

  四、在禁燃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知自20xx年10月26日零时起实施。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6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所有烟花爆竹制品。

  二、禁止燃放区域:广安区全域(含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凡提供烟花爆竹服务的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凡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要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加强宣传、告知、巡查、制止,全面抓好禁燃禁放工作。

  八、举报电话。

  九、原广安区人民政府20xx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负责解释。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7

  20xx年新春佳节将至,为确保辖区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辖区单位及广大群众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携带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绿色、低碳、环保、安全的喜庆方式欢度春节,努力为“泾河蓝”增色添彩。

  二、文明祭祀,自觉破除焚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等陈规陋习,通过献一束花、敬一杯酒、植一棵树,以及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寄托哀思,提升传统节日的现代意义。在祭祀过程中不乱扔杂物,不焚烧垃圾、秸秆和杂草,不污染空气河流,严防火灾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将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与文明握手,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美丽泾河,贡献自己的力量!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之中,在春节前组织各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各环节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清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辖区内无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发生。

  二、加大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让全市人民群众了解我市禁售禁燃禁放规定,深刻认识禁售禁放的必要性、紧迫性,遵守禁燃禁放规定,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遵守禁售禁放规定的自觉性,继续在全市上下营造“不燃不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

  三、注重源头防控

  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重点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巩固20xx年我市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放工作成效,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全域禁燃禁售要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公安机关要按照鞭炮声就是警情的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灵敏反应、迅速出警,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依法予以处罚,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四、严控重点时段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x月x日为禁燃禁放管控的`重要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详细的重点时段禁燃禁放执勤值守和应急工作方案,县级政府要成立专班,落实网格化管理;市直各单位加强力量调配,组建督查队伍,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三定”要求,充分依托技防、人防、物防、群防、联防的“五防”看防体系,不间断对人员密集场所、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乡镇农村等重点区域进行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充分动员基层力量,深入到街道、村居宣传发动,严防严控,做到工作无死角,无遗漏。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推进落实我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春节期间,市环委办将组织人员利用蓝天卫士、高空瞭望等方式不间断地进行网上巡查,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县区进行暗访。对发现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有关县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对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9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带头执行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南台街道、晋城街道、常林镇行政区域全域为禁放区域,除禁放区域外的地区为限放区域。

  二、禁放时间

  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正月十五,共计8天,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如遇重污染天气II级及以上预警时,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本县禁放区域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未列入禁放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工作责任

  (一)公安局为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宣传部、民政局、民宗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教科体局、商经信局、房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禁限放区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如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出现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的公职人员,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10

  为保障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xx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xx年春节期间xx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特通告如下:

  一、有限开禁时间

  20xx年x月x日(农历腊月廿六)至x月x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限开禁期间禁止燃放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县行政中心等重点防火区。

  三、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确保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序,倡导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尽量消除火灾隐患,减少大气污染影响。县公安、环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xx政办发〔20xx〕xx号文件和本通告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严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选11篇)11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全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自即日起至20xx年x月x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嘉祥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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