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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3-05-24 15:26:36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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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范文

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增强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形象,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假期规定及审批

  (一)事假

  1、正常休班之外,因事2天内假期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请假单交单位考勤员;2天以上,由请假人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矿长签批后,交单位考勤员,但最多不超过5天。

  2、续假:假期已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续假,应再次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事假续假一般不超过2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二)婚假

  1、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职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

  2、请假手续办理:由本人持结婚证到党群工作部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假条交部门考勤员考勤,建立劳动关系以前已婚的不再执行婚假。

  (三)产假、哺乳假

  1、计划内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

  2、剖腹产的增加假期15天,达到晚育年龄(已婚女职工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除法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4、请假手续办理:由本人到党群工作部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假条交部门考勤员考勤。

  (四)探亲假

  1、凡在本矿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根据工作要求不同,经单位同意,允许集中休班的,且离矿

  400公里范围内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车船费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期限为20天,车船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路费报销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4、职工探亲假均不包括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5、请假手续办理:考勤由请假人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经劳资科审核后办理,报分管矿长签批后,交考勤员考勤,休假后需提供探亲另一方的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村委会证明。

  (五)病假

  1、休班期间休病假:职工在家休班期间患突发性疾病,需急症手术住院治疗的,48小时内与劳资科联系,并于出院后7日内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例及住院证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矿长签批后,到矿卫生所填写病假单,将病假单交考勤员考勤。

  2、在岗期间休病假:职工在岗期间患病,必须先经矿卫生所诊治,3天以内直接由卫生所审批,需停止工作治疗时(3天以上),持有定点医院(济宁附属医院、兖州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检查证明(含治疗费用清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矿长签批,到卫生所填写病假单,将病假单交考勤员考勤,没有按规定签批假条的,视为旷工。

  3、单次请病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且必须本人来矿办理(住院治疗期间除外),由卫生所根据医院证明结合《常见疾病休息时间参考标准》确定;续假,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并累计病假假期,累计病假达到病假医疗期规定,各单位不再审批病假假期,仍不能上班者,按《劳动合同法》处理。

  4、凡病假不住院治疗(或术后),超过2个月的,要求在矿休病假,并在矿卫生所签字。

  5、病假医疗期规定:病假医疗期具体规定按照劳动法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六)工伤假期

  1、工伤假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并且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需暂时性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

  2、工伤职工工伤假期由工伤职工(家属)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1个月内,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矿卫生所申请停工留薪期,卫生所根据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矿长签批后,将工伤假单交考勤员考勤。未列入《医疗期分类目录》的,医疗期不超过6个月;伤情严重职工或情况特殊的,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规定医疗期满前5日内持有定点医院休假证明,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矿批准同意的,工伤医疗期可以延长,否则停工留薪期终止,恢复上班。

  (七)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严格按照田矿劳字[20xx]第17号《田庄煤矿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八)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1至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请假手续办理:由请假人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经劳资科审核后办理,报分管矿长签批后,交考勤员考勤。

  二、请假手续规定

  1、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未经请假、准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批准续假而超假者及事后补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2、副科级及以上人员请假,必须分管领导批准,科级人员请假经分管领导准假后,需要向矿长汇报。

  3、请假单随月底考勤表一同报劳资科,不按以上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报虚假考勤的,由考勤员和单位负责人承担各种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用,并可按工作失职给予惩戒。

  三、考勤规定

  (一)下井考勤

  1、全矿职工下井必须携带定位卡。

  2、下井考勤系统由调度室信息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和安装。

  3、实行一灯一卡,一人一灯,每月下井不足10个的人员,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调度室信息中心和机电工区一律取消其矿灯配备和定位卡安装,做好登记,一律使用备用灯;正常恢复上班后凭劳资科证明办理配备手续。

  4、新入矿职工由劳资科提供人员情况,机电工区和调度室信息中心分别配备矿灯和定位卡。

  5、职工发现定位卡无法正常考勤时,必须及时与调度室信息中心联系,由调度室信息中心确认核实后,配备新卡。

  6、人员内部调动由劳资科通知调度室信息中心进行调整。

  7、凡私自转借矿灯、将定位卡拆卸的、替代定位卡等情况均按违反劳动纪律管理进行处理,取消当事人双方月度下井费及班中餐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二)地面考勤

  1、地面单位工作时间按矿规定执行,不得迟到、中途离开、早退,一经发现进行通报批评,多次违反者给予惩戒,单位同意离开的应据实办理事假手续。

  2、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对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人员,各单位应及时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教育不改者,提请矿给予惩戒。

  3、地面各单位必须及时考勤,凡上班后2小时内,未作书面考勤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可承担经济责任。

  4、科室人员考勤依据“田矿劳字[20xx]95号田庄煤矿电子考勤系统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三)其它规定

  1、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考勤人员对所有考勤情况按班进行登记,空勤、不按规定标志考勤,按工作失误承担经济责任。

  2、各单位须于每月25日将考勤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一次,以便职工监督,26号以前将考勤员、单位责任人签名后的考勤表报劳资科。

  3、单位如有虚报或不按时报考勤的,按工资分配办法考核。

  4、奖惩按田矿劳字[20xx]第24号《田庄煤矿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本规定下发后,各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并签字。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及请假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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