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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0-11-16 13:53:37 通知 我要投稿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沪价管〔2016〕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要求,现就本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11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48元(各燃煤发电企业降价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文件规定,相应下调向家坝、溪洛渡和皖电东送电价。

  二、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2.12分钱(调整后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详见附件2)。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三、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四、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请市电力公司按照市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报告结算电价补贴,并对超低排放电价补贴资金专款专账管理,执行年度清算。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1月5日

  附件1:

  附件2:

  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1: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单位:元/千瓦时)

  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

  一、单一制: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两部制非夏季: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 11-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 次日6时);

  三、两部制夏季: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 次日6时)。

  表2: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

  注:以上电价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为: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392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业生产用电除外)0.83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1.9分钱;

  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用电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3.5分钱。

  注:一、居民用户分时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二、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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