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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时间:2020-09-19 09:10:04 通知 我要投稿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那么,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是怎么样的呢?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整理的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吧,欢迎大家参考!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均规定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一、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xx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x

  案由:xxxxx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二、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1950年3月18日生于湖省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父亲

  申请人:xxx,女,1954年5月10日生于湖生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xxx,男,1986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7组25号。

  被申请人(二):xxx,男,1984年4月5日生于湖北省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人(三):xxx,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人(四):xxx,男,1986年4月15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5组2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计人民币75433.00元,其中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四被申请人对该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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