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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2-05-15 01:11:59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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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人*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除《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二、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另外,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附:

  江苏省人*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司法厅制订的《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

  (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作用,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五、六项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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