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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10-30 15:49:00 通知 我要投稿

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要“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网络作家、长江中文网总编辑董江波在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具有重大意义,是完全独立针对“网络文学”发出,但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打击网络文学盗版仍需要多部门联动,关键还是在于“处罚”。

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文学也随之日益兴盛,其创作者、读者以及原创作品规模逐步扩大。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此前曾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97亿,各网络文学网站的签约作者约有250万人,每日创作作品文字量超过1.5亿字,大量的网络文学作品被出版图书或改编成电影、游戏、动漫,产业规模不断增长。

  然而,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今年8月份,国家版权局通报了“剑网2016”专项行动第一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包括江苏苏州“风雨文学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重庆“269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等8起案件,涵盖了侵犯网络文学、游戏软件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等案件类型。

  为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管理,国家版权局起草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近日印发。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次《通知》主要规范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另一类是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国家版权局希望在加大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打击力度的`同时,通过尝试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为突破口,最终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使用传播的长效机制。”该负责人称。

  对于《通知》的发出,有网友感叹“这么多年,终于不用在贴吧被说花钱在各小说平台充值看正版蠢了”,也有网友对《通知》大力点赞,认为网络文学早就应该规范,“尊重知识、尊重版权,才是真的尊重作者的原创力”。

  附:

  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以及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版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义务。

  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传播其文学作品。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五、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六、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载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七、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

  八、提供贴吧、论坛、应用程序商店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提供对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责成吧主、版主等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

  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盘服务商,应当遵守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主动屏蔽、删除侵权文学作品,防止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文学作品。

  十一、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

  十二、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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