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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时间:2023-02-11 08:16:55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合集4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合集4篇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项下 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中律师费十三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工作费用不开律师费发票),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律师费壹万元,工作费用二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四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2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渝,主任。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法律顾问的指派

  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3.负责审查甲方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适用;

  5.以拟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甲方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

  6.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论证,协助甲方构建符合中国和本地法律条件与法制环境的经营模式与运作方式;

  7.在需要时,就具体服务事项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法律文书;

  8.在需要时参与甲方和他方间的重大商业谈判;

  9.根据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就普及性法律知识或针对甲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甲方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1.协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甲方与他方的争议。为保证乙方不过度介入甲方的企业活动,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均以甲方提出具体需要为前提。

  第三条法律顾问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及收费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若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20%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律师服务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顾问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

  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

  3.法律顾问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服务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乙方银行账号:2321 。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适合服务于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师没有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八条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2)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和迟延支付责任,迟延支付责任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2倍计算。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

  (2)在乙方承担前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应予退还,但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予扣除。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有效期限和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提出续展意见,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根据需要,双方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通知和联系

  1.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联系人:

  2.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乙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重庆科技大厦8楼

  邮政编码:401147电话:023-6762 1818

  传真:023-6762 1028联系人:

  3.通知义务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对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双方向

  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文本及收执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生效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阐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甲方: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签约地址:重庆市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3

  编号:_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非诉业务专项法律顾问

  聘请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知识产权非诉业务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非诉业务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条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条工作方式

  3.1、乙方担任甲方知识产权非诉业务专项法律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

  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四条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5.1、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4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甲方因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简称“新三板”)之目的,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关于公司申请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请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问题接受咨询,提供律师咨询意见。

  2、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问题和解决意见。

  3、与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办券商、会计师共同讨论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设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财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4、起草、修订甲方实施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所需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关协议、决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据新三板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促使公司的规范运作。

  6、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7、协助公司、主办券商完成公司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周海鸣、胡昌林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未完成本合同同项下工作,乙方将根据需要随时增派其他律师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应为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书面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3、承担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工作费用。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法律顾问费为____、万元人民币并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律师费万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为甲方出具关于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

  账号:8333、8017、1710、001

  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调整,或者甲方自动终止本次股份挂牌交易活动,双方应根据乙方律师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需支付的律师费。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挂牌交易,乙方应退还所受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并加盖公章,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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