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公司委托合同

时间:2023-08-07 08:29:43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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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合同

公司委托合同1

  致:xxx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xx(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x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xxx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xx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职责。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性别:

  年龄:xx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年月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委托合同2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书

  ____公证处:

  我作为 (单位) 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被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委托事项:代为领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委托权限:

  1.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2.代为签收领取证书及送达证书给委托人

  委托时限:自xx 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电话:xx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电话:xx

  委托日期: xx 年 06 月 15 日

  附件:

  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授权委托书共壹页)

  个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被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委托事项:xxxx

  委托权限:

  1.xxxxx

  2.xxxxx

  委托时限:自xx 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xx

  委托人电话:xx

  被委托人签名:xx

  被委托人电话:xx

  委托日期: xxxx 年 xx月 xx 日

公司委托合同3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公司委托合同4

  兹有(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定做服装,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二、付款方式

  乙方给甲方供货,组织材料进行生产。甲方应预支付全额的'0%订金即(¥0元),乙方交货给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剩余100%货款(¥6000元)。

  三、交货规定

  交货日期:月延误期不得超过3天。

  四、验收方法

  乙方按甲方制作样板为依据制定款式、面料、颜色、数量。质量水准等供货给甲方确认。

  五、双方责任

  1.乙方给甲方供货时。甲方验收,清点数量无误则须给乙方付清余款,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货款,乙方有权收加其所供货,并追究因此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如无故中途退货或者拒收货,甲方应偿付乙方货款总值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以双方认可样板为准(如无样板或合同无特别说明,则按国家市场同类服装标准)。

  4.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制作服装,否则,乙方应负责返修,并承担返修的费用。

  5.乙方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货,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乙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罚金。

  六、补充

  附则以上价格为含税价。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5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公司委托合同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单位:___住所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注册地址:___联系电话: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市____区(县)____路____号____楼____室。

  1、2住房结构:___房型___房______厅___套,施工面积____平方米。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总价款: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其中:材料费:___,人工费:__,管理费:___,设计费:___,垃圾清运费:____,税金:____,其他费用:___。(详见附表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1、5工程期限____天;开工日期____天____月___日;竣工日期____天___月____日;

  1、6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二: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第二条施工单位资格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条材料供应

  3、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3、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本工程执行____(填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____(填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4、2本工程由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4、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4、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6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工程验收

  5、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___。乙方应提前___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八:工程验收单);

  5、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八: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见附表九:工程结算单);

  5、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十:工程保修单)。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6、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____至___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的工程款;

  (2)完成____%的工程量之日后的___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的工程款;

  (3)竣工验收后___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的工程款。

  (4)竣工验收合格___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的工程款。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6、2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6、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6、4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____%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___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七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八条工程监理

  8、1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8、2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8、3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提供:

  9、1甲方在开工日期____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9、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___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表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_____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9、3使用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事项。

  第十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0、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10、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10、3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____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工作

  11、1甲方应在开工前____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11、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11、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1、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11、5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11、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工作

  12、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12、2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12、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12、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12、5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

  12、6指派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2、7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七: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14、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14、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4、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5、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5、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15、5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5、6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7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15、8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合同经双方签字(在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场管理部门盖章见证)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7、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垃圾清运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____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十八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8、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8、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8、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8、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8、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8、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8、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8、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通知

  21、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1、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

  2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22、1本合同受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2、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份,送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7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服务事宜,达成合意,订立本合同。

  一、维修物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金额、维修标准等

  维修物名称:_________

  品牌型号:_________

  单价单位:_________

  数量金额:_________

  维修标准: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需续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签订续约合同。

  三、维修期限

  免费保修期_________年,自乙方维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付款时间与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_________个月10日与乙方结算上个月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当月实际发生维修款的发票,具体结算数额以送货单为准。甲乙双方根据结算数额安排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付款。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发现问题以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赶到维修现场,如果维修物不需要提走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修复完毕,如果维修物需要提走的,自提走当日起48小时日内维修完毕并返还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在本协议的价款中;

  2、乙方应当每2个月对维修完毕的维修物,免费检修一次,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乙方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维修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如需要提走的',需填写提收单;

  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

  5、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将维修设备交给第三方进行维修;

  6、乙方维修甲方的维修物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没有约定按国家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修缮设备或者在质保期间维修物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该按照每次结算额的%作为对甲方的违约金,因为维修物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安全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维修期间发生维修器材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3、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公司委托合同8

  一、案情

  原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是被上诉人所有的房产,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20xx年12月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委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双方在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保证不与上诉人所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情况,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交付买卖成交额的2%。20xx年1月7日、8日,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了《看房委托及证明》,由上诉人介绍郑子光购买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并与郑子光到该屋看房,但被上诉人并未与郑子光达成讼争房屋的买卖交易。20xx年1月20日,被上诉人与郑子光、游丽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380000元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游丽娟,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现该屋已经交付给郑子光、游丽娟使用。

  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中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而第2条的约定是该委托书中的内容,由于双方对第2条的适用时间没有特别约定,故该约定的效力只能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现被告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的时间是20xx年1月2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不应再受委托书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书第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于20xx年4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蕙支付违约金9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能成立,法学论文《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认定委托书第二条没有适用时间的特别约定,应与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该推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明显不当的。在本案中上诉人为促成被上诉人成功出售物业做了许多工作,为被上诉人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发布广告、向他人推介物业。当郑子光有购买意向后,上诉人多次带郑观看该物业,意在促成该买卖。上诉人已经尽职履行中介义务,虽在合同期内不能促成成交,但为双方提供了认识、了解的机会,并为买卖的成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故上诉人在合同中列明第二条作为约束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有意规避委托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半个月内与上诉人介绍的郑子光私下成交,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上诉人只有对合同中第二条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客户与业主私下成交的现象,严重损害中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产中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上诉人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双方可以不受约束自行成交,在委托期限届满后才肆意成交以规避中介费,中介行业就不能得到报酬,所费时间、精力、损失也无法补偿。因此第二条的约定是必要的,旨在不论是否在委托期限之内,只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卖方认识后私下交易,即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没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推定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为委托期限是不当的,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是合法有效的,该委托书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其所有的房屋,上诉人也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介绍其他包括郑子光在内的购房人看楼。虽然上诉人最终没能在委托期限内促成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的交易,但其为被上诉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却与上诉人介绍的客户郑子光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被上诉人该行为实际是规避合同约定的条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不得与上诉人所介绍的购房人私下进行交易,如被上诉人违反该规定,则需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成交额的2%作为赔偿,故上诉人现在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其成交价款的2%,即9200元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短期内与上诉人所介绍的看房人郑子光达成协议,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合同中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公司委托合同9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就机关职工食堂有关事宜奠定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食品制作,菜肴烹制,来料加工,为甲方职工提供三餐。

  第二条 食堂管理:

  甲方指派专人负责食堂管理,要求乙方按照公司《食堂人员管理规定制度》见附件,严格操作执行,保证优质文明服务。

  第三条 设 备: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职工食堂所必要的'设施、场地、器物,清单附后。

  第四条 经 费:

  甲方负担食堂设施、水、电、暖、煤气等费用。

  第五条 供 餐:

  由甲方向职工销售就餐卡,职工刷卡按定额自主方式(早餐2元 午餐5元 晚餐3元)就餐。

  第六条 劳务费: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食品加工服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费贰仟捌佰元整(含税)。每月由乙方开具劳务发票,在甲方报销领取。

  第七条 食 谱:

  乙方以周为单位确定食谱。食谱的制定以职工饮食调查结果为依据,并征得食堂管理员同意。

  第八条 饭菜质量:

  乙方要保障饭菜干净、卫生、廉价可口。

  第九条 客饭管理:

  甲方遇有上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来访等情况需派客饭时,由接待人员在公司办公室填写客饭单后,食堂方可安排进餐,进餐后由接待人员签字。

  第十条 原料采购:

  乙方提前一天向甲方食堂管理员报采购原料种类及数量详单,由甲方食堂管理员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供餐时间:

  乙方向甲方职工的供餐时间为:

  早餐:7:20——8:20

  中餐:11:50——13:30

  晚餐:18:00——19:30

  第十二条 损失赔偿:

  乙方应妥善管理各类设施。因乙方责任造成有关设施损坏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卫 生:

  乙方保证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并持有防疫部门鉴定颁发的个人《健康证》。

  第十四条 卫生责任:

  因供餐不卫生造成就餐职工食物中毒或患病时,追究乙方民事赔偿责任并移交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订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条 纠纷处理:

  发生本协议未规定事项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尧都区人民的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生 效:

  本协议自2012年 月 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公司委托合同10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

  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便于有效开展业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定以下协议书:

  一、双方商定,

  乙方委托甲方的业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确定

  费用为_________元,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如果乙方是为公司或商标起名,甲方将协助乙方通过工商局名称查询或商标局名称检索这一关,如有重名现象,甲方将为乙方在三天后提供新的名称方案。

  2.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_________个名称方案,标识每次______个方案。取名设计师定出方案后,乙方如有其他考虑、要求及希望,可双方商议,另取新的名称方案。

  3.如乙方自行提出新的名称方案,则不限个数与次数,由取名设计师负责判断或推荐理想的名称。

  4.个别客户如有其它特殊目的.,经五次反复后仍举棋不定,建议客户另请高明,费用不退。

  5.如乙方收到名称方案后一周内无反馈,甲方即视为已经满意且已通过名称查询或名称标识检索,甲方对乙方业务承诺履行完毕。

  6.如果乙方业务为个人起名或改名,则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_________个名称方案,如果乙方不满意,C类还可以给付一套方案,B类和A类直至乙方满意为止。

  7.甲方采取一次性预先收费方式。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过对甲方公司业务整体了解后,填写相应登记表格,办理交费手续。取名设计师开始正式工作后,中途不退费。

  2.为达到最佳效果,建议具有决定权人能够亲自前来,并清楚表达希望和要求,以便双方有效沟通。

  3.如时间允许,建议乙方留出足够时间,以便甲方能够更好地构思与创作。领取方案时,请带来全额交费收据证明。

  4.乙方收到方案后如有问题,应于一周内及时反馈信息,过期甲方则按新业务对待。

  5.凡老客户,如再与本公司有业务接触时,本公司将优先予以安排。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12

  委托单位:xx法定代表人:xx

  受委托人: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姓名:xx,工作单位:xx职务:xx,职称: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xx因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代理人x的代理权限为:xxx

  委托单位:xx(盖章)法定代表人:xx(签名)

  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合同13

  本人_________系_______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村庄道路硬化项目签订合同、资金结算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_______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公司委托合同14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15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__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 年 月 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 年 月 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年 月 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 年 月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年 月 日

  代理书记员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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