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时间:2021-01-01 14:12:36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

  委托方(甲方):××公司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2

  ( ) 第 号

  受委托人: 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 (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别,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联系电话: ,工作证编号: )、 (联系电话: ,工作证编号: )为乙方 就(与) 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一审 二审 侦查 审查起诉 申诉 (再)审 执行 仲裁 劳动仲裁 非诉讼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 特别代理。

  2、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 分期付款 风险代理

  (2) 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法律工作者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

  (3)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事务约需用小时,预收法律工作者费用(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 万 仟佰 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余款 在 付清。

  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 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以下称办案费)由乙方另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交通差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⑤ 办案费的支付:双方一致约定办案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案件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应缴金额超过 元的项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包干制。 据实报销制。

  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为预交办案费用,其他实际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根据办案需要自预交办案费用中支出,待案件结案时凭合法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以先到为准:

  ⑴诉讼案件:

  ①受诉法院作出并已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撤销案件、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视为撤诉裁定、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甲方已经领取债权凭证或已经实际获得相关诉讼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请人放弃起诉或放弃申请或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⑵非诉讼案件:

  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

  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

  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

  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诚实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⑷按照约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和其他费用;

  ⑸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预付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⑶如果乙方违法本协议第5条第五项约定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⑷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乙方承诺仍继续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工作者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3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4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06537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须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委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解除委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消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退还。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

  十七、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委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

  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根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供的有关法律意见或者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就一定能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处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

  甲方即委托人(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免责

  因委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较为合适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南浔司法局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二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5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6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月日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

  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 〕,二审〔 〕,

  再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 〕,申请

  执行〔 〕。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申请复议〔 〕,一审〔 〕,二审〔 〕,再审〔 〕,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帮助/

  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 /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

  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

  准。

  三、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律师、

  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依法维护甲方权益。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

  本事务有关的情况。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 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即 日内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

  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 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

  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具体约定为:。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三、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

  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6、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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