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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协议书

时间:2022-10-12 16:50:22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关于运输协议书锦集7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运输协议书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运输协议书锦集7篇

运输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承包车辆协议:

  一、甲方将车承包给乙方营运,承包费每月元。

  二、承包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将车承包给乙方,乙方必须给甲方交押金(大写)元(小写) 元,在合同到期后,车辆经甲方确认完好无损,无违章记录,并没有拖欠甲方承包费的情况下,由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 在客户运营市场低迷状况时或找作何理由终止合同,甲方押金不予退还,全部扣除补偿甲方经济损失。现时甲方检查车辆行驶过程,每行驶8000公里必须更换一次机油、日常维护、修理由乙方负责,由甲方监督,费用由乙方自负。

  四、车辆在承包期内,该车的养路费、二级维护、第三者责任险由甲方负责。运管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车辆正常磨损下的车辆三保由甲方负责。如人为造成车辆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除此以外,甲方不担负任何连带责任。并且由乙方赔偿甲方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如果造成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否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押金全部不予退还。

  六、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呆将车辆转借或交于指定驾驶员之外的第三者驾驶,如发生意外,责任由乙方承担以及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造成车辆损坏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由乙方赔偿甲方车辆信运损失费。

  七、乙方在承包期内,要保管好车辆及车辆的所有证件及随手工具,如有遗失,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抓好安全工作,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刑事连带责任。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倒卖该车或任何零部件,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押金全部扣除。

  十、乙方在承包期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乙方不可逃逸,如是逃逸责任自负,甲方不担负任何连带责任。

  十一、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该车质押、典当、变卖、转租,如发生上述情况,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在合同期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不得用该车从事非法活动,如发生此类事情,责任由乙方负责,如造成车辆停运,由乙方赔偿甲方停运损失费。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违章被电子抓拍,罚款由乙方自负。在合同到期后,乙方的押金,经甲方检验车辆无违章记录 后方呆退还,双方如有异议可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受法律保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运输协议书 篇2

  物流合同甲方(即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合同法 》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

  二、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货丢,乙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由收货人扣押送货车辆或扣除到货应收运费等;如未有签字证明,则乙方可拒绝赔偿;

  五、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形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六、货物从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在四十五日内,过期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货物承运价格以及到货时间可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商确定,具体数量、金额、送货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货后所签的由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查询、索赔、结算等实际操作的依据;

  八、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如有出现合同纠纷,在协商解决的基础上按《合同法》处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物流运输合同(三)

  甲方:____公司签订地点:

  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模式

  甲方根据业务当天___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货单》, 《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货物运输定价

  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___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拿《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实物无误后,将《物流发货单》盖章后回传甲方指定地点,如发现其中单据跟实物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

  货物到达地:

  第五条 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___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 ,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物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后,乙方司机凭《物流发货单》去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每月___日和___日为结算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各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 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 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 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职工的权限只是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无权对合同的作出任何修改,更无权收取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如果确有必要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现金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帐户,所有票据必须有甲方行使票据权利方为有效,否则均不视为甲方收到此款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免除乙方付款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物流发货单》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期: 日期:

运输协议书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本合同列明的条件,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事项

  1.1 货物种类:甲方指定的食品饮料产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宣传促销品及其它生产辅助材料(以下简称甲方货物)。

  1.2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1.3 货物堆高要求:不超过2.5米(顶层货物与底层货物的落差距离)。

  1.4 货物包装:纸箱、瓶格、塑包或纤维袋等。

  1.5 货物起运地点:甲方指定配送工厂或中心仓库。

  1.6 货物送达地区:具体地址以甲方送货单据指定地点为准。

  1.7 运输价格:各线路的价格由双方签署《运输价格表》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若回程时有瓶格拖回,则回程运费根据实际回空数量结算。

  第二条:乙方资质及运输车辆要求

  2.1 乙方承诺:乙方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之食品饮料货物运输的合法资格和充分能力,乙方指派用于运输甲方货物的车辆(以下简称“乙方车辆”)均具有合法、齐备的营运资格,乙方指派驾驶乙方车辆的司机(以下简称“乙方司机”)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丰富的驾驶经验,乙方依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乙方及乙方司机不会利用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机会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如违反上述承诺,乙方除应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商誉在内的一切损失。

  2.2 乙方车辆必须符合食品饮料运输安全、卫生等法规及商业惯例的要求。除用于承运特定货物外(双方另行约定),乙方车辆的运输车厢应干燥、卫生、平整、无污染、无毒害、无异味,并且具备防雨、防晒、防止货物掉落之设施。

  2.3 乙方不得使用有污染、有腐蚀性、车箱破漏或其他不适合装运食品饮料情况的车辆装载甲方货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装车,由此给甲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7424469.doc

  2.4 严禁将甲方货物与有毒、油腥、易污染物品、违禁品、化工化学类物品、危险货物等不适合与食品饮料类产品共同存放的物品混装;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5 若甲方部分客户的仓库对驶入的车辆型号有限制要求的,乙方有义务按收货人的要求选派合适的承运车辆。

  第三条:运输质量及保险

  3.1 乙方必须确保所承运的甲方货物的安全。甲方货物由完成起运交接手续至送达交付前,货物的安全及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3.2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为其所承运的甲方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费已包含该货物保险费用。

  3.3 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途中遇险,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及甲方合同代表。

  3.4 甲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雨淋、污染、破损、冻损等,无论乙方是否获得保险赔偿,乙方均应负责按市场价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第四条:货物交接和验收

  4.1货物发运时,双方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发货地点,双方应在发货现场当场办理货物的交接验收手续,乙方所接收的货物以甲方送货单上所载明的品种、规格及数量为准;同时,以乙方的车板为货物风险责任转移的界线。

  4.2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安全及时将货物送至指定位置并请客户在送货单上签收以明确实收货物、促销品数量以及回收物品等情况。

  4.3 货物的装卸若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装卸货物的费用及货物装卸过程中的风险。

  4.4 在运输回程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拖回空瓶、格,具体数量以甲方开具的送货单注明的数量为准。

  4.5 乙方负责运输的全部货物在收货人验收合格、正式接受并签署书面验收单前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因收货人违约未及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检验及验收货物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回空瓶、格:

  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客户的回空瓶、格进行检验,乙方在装货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和质量拖回空瓶格,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瓶格不得拖回。

  5.2 甲方要求整车回空,但实际回空量不足时,乙方应该及时与甲方联系,经甲方同意后在送货单上注明其缺少原因,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因乙方原因导致拖回的塑格或空瓶的数量和质量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的,或未得到甲方同意不带或少带塑格或空瓶,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运费,扣除的标准为:塑格15元/只、空瓶0.50元/只。

  5.4 回空装卸若由乙方负责,回空装卸时必须轻放;若发现野蛮装卸的,甲方有权将该批回空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异总数,按塑格15元/只、空瓶0.50元/只的价格从甲方支付乙方的运费中足额扣除。

  37424469.doc

  5.5 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拖回的塑格和空瓶进行抽查,抽查方法及要求以甲方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服务价款:

  6.1本合同所约定的运输价款均指本合同最终的一揽子合计价款(即已经包括了装卸费、代理费、港口或车站审批、检验及全部杂费,运输费、税费、司机劳务费、过路、过桥费、车辆违章处罚、审批、检验费等与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6.2 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和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且在运输过程中,若因乙方所安排的车辆或人员之超载、违章驾驶等原因受到处罚而造成送货迟延或甲方人员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经济赔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 税费: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及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各方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或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同时,乙方必须提供与本合同抬头以及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数量相一致的合法发票,否则由于乙方违规操作而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七条:运输价格约定

  7.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乙方成本费用下降、市场竞争环境发生变化等因素,甲方认为可以下调运费的,甲方有权下调运费价格或保留解除本合同及重新确定运输商的权利。

  7.2 如因政策调整引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合同价格”确实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希望调整价格一方可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达成解决方案之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7.3 如乙方希望扩大业务合作份额并愿意下调“合同价格”的,经双方同意可重新调整运费价格。

  第八条:费用结算方式

  8.1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和相关服务后,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将根据乙方实际承运并及时、如数、安全送达各送达地点的货物重量(吨)和双方事先约定的运输价格(详见附件《运输价格表》),按本合同安排结算和支付。

  8.2货物重量以约定毛重为标准;无约定规格的,货物重量以外包装上标注的毛重为标准;货物外包装上无毛重的,以货物实际称重为准。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外包装上标注的重量有误时,以甲方通知为准。

  8.3 甲方随车配送的宣传促销品,重货(1吨小于3.0个立方米)按照实际重量及本合同价格执行,轻泡货(1吨大于等于3.0个立方米)按每3.0个立方米折算为1吨计算运费。与甲方产品同一车配送的宣传促销品不足1立方米的,乙方负责免费承运。

  8.4 甲方运输的原辅料,重货(1吨小于3.0个立方米)按照实际重量及本合同价格执行,轻泡货(1吨大于等于3.0个立方米)按每3.0个立方米折算为1吨计算运费。与甲方产品同一车配送的原辅料不足1.0立方米的,乙方负责免费承运。

  8.5 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会计结算月)由甲方签发,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并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或收货单位收货专用章的“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交甲方核对运费金额。甲方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运费发票(发票抬头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交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运费发票必须是甲方能抵扣税款的国家统一运输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后,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将运费支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甲方因此无法抵扣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运费中直接扣除。

  8.6 “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遗失、损毁或一个月内不能返回甲方,乙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凭甲方认可的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结算运费,但必须向甲方支付每张单据50元的违约金。如果“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遗失、损毁或一个月内不能返回甲方,且乙方又不能在一个月内提供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与该批货物等值(按甲方货物市场价)的款项。

  8.7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结算运费:

  “送货单据”回单联原件无指定收货人签收,或无收货单位公章或收货专用章确认收货的;

  “送货单据”回单联原件遗失、损毁或一个月内不能返回甲方,且一个月内不能提供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的;

  一次途损数量达到100箱以上(包括100箱)的,途损部分不予结算运费(纸箱破损除外);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承运后四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且未向甲方提交书面延期结算申请的。

  8.8 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等,甲方有权从乙方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取。

  第九条:服务指标承诺与考评

  9.1 为使甲方能及时掌握货物送达及交付信息,乙方应及时追踪货物的送达及交付情况,并于次日上午12点前将前日发运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指定联系人。

  9.2 乙方承诺各项服务指标达到附件一之要求,并且于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甲方指定联系人

  9.3 乙方承诺达到附件一约定的各项KPI服务指标,并同意由甲方分别对合同附件一中指定项KPI服务指标进行考评。其中,

  9.3.1 送货及时率、订单完成率、转库完成率中任意一项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xx元违约金;

  9.3.2 车辆及时到厂率、信息反馈及时率中任意一项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9.3.3 客户投诉次数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增加1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xx元违约金;

  9.3.4 客户回访次数的实际考评结果与乙方在附件一中承诺的标准每减少1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元违约金;

  9.3.5 应急反应的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应急反应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良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元违约金;应急反应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9.3.6 物流质量与食品安全得分的实际考评结果如为85分至94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如为75分至84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如为74分以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xx元违约金;

  因服务指标不达标而收取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月。

  9.4 春节特定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KPI指标适当下降,下降幅度由甲方确定。

  第十条:保密

  10.1乙方对本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晓的有关甲方的任何商业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类资料或信息直接及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知悉。且乙方不得因本合同而利用甲方名义为其进行宣传。

  10.2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时间。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1.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货物送达地点。

  11.1.2 连续两个月,每月累计有3次属乙方责任的有效投诉。

  11.1.3 连续两个月或累计有2个月乙方KPI指标订单完成率不能达到合同承诺。

  11.1.4 甲方经过核实,发现乙方有谎报KPI服务指标的行为。

  11.1.5 连续两个月,乙方每月累计有10次不能按时到货或每月累计有10次发生途损(经甲方工厂配送及财务负责人确认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11.1.6 连续两个月,乙方每月累计有10张“送货单据”回单联原件遗失且不能在一个月内提供收货单位书面收货证明或不能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

  11.1.7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履约保证金不足 10万元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未补足。

  11.1.8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或不能按照甲方20xx年业务发展之需要而临时提供必要服务(提前7天通知,不增加额外运输成本),甲方保留随时解除合同和取消或变更乙方承运区域的全部或部分运输配送的权利,并将要求乙方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

  11.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1 因甲方原因,甲方连续两个月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给乙方。

  11.2.2 乙方按本合同承运甲方货物的运费,连续三个月均不足履约保证金50%,且甲方不同意降低履约保证金数额。

  第十二条 保证金

  12.1 为保证甲方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乙方同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_壹拾万元整__)(本保证金甲方仅负保管义务,退还时不计利息)。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至本合同有限期届满,甲方将足额退还乙方该保证金本金。

  12.2 若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各项条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扣除乙方当月运输费用,若乙方当月运输费用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乙方必须在7日内补足保证金。

  12.3 乙方全年履约率不足80%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终止本合同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甲方将不予退还,且甲方保留继续追索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运输协议书 篇4

  为加强港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完善铁路公司与各作业区(集司、股司)之间的安全协作关系,充分挖掘运输生产的潜力,增强港口集疏运能力,加速铁路车辆及港口货物的周转,确保铁路行车及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货运工作质量及运输生产效率,经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司)与一、三作业区、股司、集司(以下简称作业区)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并遵守本运输安全协议。

  第一章 铁司、作业区双方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 双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调车作业标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港区《交通安全规则》等有关安全规定,严格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 双方职工必须爱护机车、铁路车辆、铁道线路、道岔、通信信号设备和港口装卸机具等国家财产。

  第三条 双方职工必须遵守《湛江港习惯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有关港口安全规定的条款。

  第四条 行人和机动车辆、机械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注意道口的警报信号及栏杆的关闭状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认没有火车来往才能通过,严禁与火车抢道。

  第五条 严禁行人爬车和钻车底,严禁人员在火车卡底下或钢轨上坐卧。

  第六条 机动车辆、机械在道口上发生故障不能移动时,道口工及司机必须在现场看守和在铁路来车方向设置防护信号(昼间为红旗,夜间为红灯,下同)并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同时通知铁司调度,铁司取送车辆不得过该道口。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货码及门机巴杆下不准行人通行和逗留。火车通过门吊底前,门机必须按规定停止作业,禁止货码和巴杆在运行的火车上停留和越过,并执行以下协定:

  1、铁司机车进入码头线路作业前,铁司车站值班调度负责将调车作业计划提前三十分钟左右通知作业区调度,由作业区调度负责通知门吊司机暂停装卸作业,并将装卸机具停放在铁路限界外。

  2、铁司机车车辆进入门机作业现场前,应减速慢行并鸣笛警示,直至门吊停止作业为止。

  3、如果门吊司机不听指挥,在机车车辆通过门吊底下时仍强行作业,危及调车人员和机车车辆运行安全的,铁司立即将情况通知作业区安全部门处理。

  第二章 铁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条 机车进港取送作业前,铁司必须派员对有关线路、道岔、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车站调度员,由车站调度通知作业区调度派人处理。

  第十条 调动车辆推进运行时,调车人员应在车列前部了望,监视列车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港区线路牵引或推进运行时,经过道口前应鸣笛(吹哨)示警,以提醒道口工下放栏杆防护道口(当车辆进入股司石化部油库区前必须挂好防火罩,并停车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严禁在港区内溜放调车作业(港三区第一道口以北各延长线除外)。

  第十三条 港区内调车作业速度最高限制为:推进运行(车辆在前机车在后部推送)不超过15km/h;单机及牵引运行不超过20km/h。

  第十四条 送车时应按作业区的第一次要求对准货位。送好位的车辆不得堵塞道口(成组装车需要除外)。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准调动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遇特殊情况必须调动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调车人员应事先通知作业区装卸人员停止作业,撤离装卸机械;

  2、装卸作业人员必须下车候工,不准随车调动;

  3、捣勾作业后应及时将装卸未完了的车辆送回原装卸车地点;

  4、遇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由作业区派人随车看守;

  5、车辆偏载或需加固而尚未加固的车辆禁止调动。

  第十六条 机车车辆不得越过防护信号,调车作业人员不得自行撤除防护信号进行车辆连挂作业。

  第十七条 非作业区卸车的重车,不准送入港区(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除外)。

  第十八条装运超限、超长、集重以及危险货物,铁司应会同铁路货运人员在装车前进行检查,共同商定装运方案,装车中进行业务指导,装完车后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铁司行车、货运人员在作业区内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作业区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 作业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稳固。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线路两侧堆放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

  第二十一条 夜间调车取送作业时,作业区应保证作业线有足够的照明;机车车辆运行经过门吊、桥吊底之前,门吊、桥吊应主动停止作业避让机车车辆。

  第二十二条 装载机、吊机在铁路线路旁转堆、叠堆等作业时,禁止侵入铁路限界。因作业需要必须侵入铁路限界时,应事先通知铁司货运值班员和车站调度。铁司取送车经过该线路前,应减速慢行并鸣笛警示,港区机械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距离外。

  第二十三条 搬运超长、超重货物或移动港区大型设备跨越铁路道口,应事先通知铁司安全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道口工应在机车车辆到达前下放道口栏杆,避免机动车和行人抢越道口。道口设备故障时,应派人负责道口安全防护。

  第二十五条 道口铺板不得超过轨面25mm。道口轮缘槽,股道内铺板的轮缘槽应经常清理并符合铁路要求(宽70~100mm,深45~60mm),防止机车车辆运行时脱轨掉道。

  第二十六条 在股道上和股道两旁作业的人员,在火车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服从调车人员、货运人员的指挥,停止一切妨碍行车安全的作业,人员和机具必须迅速撤离至钢轨头部外侧2米以外。

  第二十七条 除因货位关系,铁司有计划压警冲标送车外,车辆应停于警冲标内方,距尽头线车挡须保留15米安全距离(装有缓冲设备的尽头线除外)。作业区因装卸车需要,推动车辆距尽头线车挡不足15米时,作业完了应将车辆推回安全距离外。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送到装卸地点后,原则上不准再推动。遇特殊情况,作业区需人力或机械移动车辆时,须在铁司人员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1、移动的车辆,手闸必须良好,要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制动,对手闸失灵的车辆不得手推调车。

  2、移动车辆时,应撬棍撬动,禁止用机械冲撞起动。

  3、制动车辆时,应按规定使用手制动机或止轮器,禁止用枕木、木板、石块及其它杂物制动车辆。

  4、人力移动车辆时,速度不准超过3km/h。

  5、暴风雨(七级以上大风)、大雾及夜间照明不良时,禁止推动车辆。

  6、仅允许在本线内移动,且不得超过警冲标。三区k8、k9延长线(15#、16#场)装车,禁止往调车场方向推车。

  7、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品的车辆,禁止推动。

  8、装载圆木、竹杆、电杆等容易滚动货物的平板车和低边车作业未完了前,不准推动车辆;装载超出车边及敞车卸车未卸至车边以下时,不准推动车辆。

  9、禁止两组车在同一线路上相对方向移动。

  10、移动成组车辆时,必须连挂在一起。人工移动时,重车不得超过两辆,空车不得超过四辆;重空车混在一起时,两辆空车折合一辆重车计算。机械拉车不受此限。

  第二十九条 装车时,必须按车辆标重均衡装载货物,不得超载、偏载,装车不得超过划线高度,散货装车后应进行平车。

  第三十条 卸车后,卸车工人应将卸空后的车辆清扫干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关闭妥当,并按规定用铁线加固好。有蓬布时,应将蓬布折叠整齐,送回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装卸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剩余货物及装卸机具撤离至钢轨外侧1.5米以外;油罐车装卸完了,须抽出油管,收回活动楼梯,关好阀门、罐盖,撤除防护信号。作业区装好的散装货物,经铁司货运员验收后,不得擅自加装。

  第三十二条 机车车辆在港区线路上受到损坏或丢失配件的,应将该设备停留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区应及时通知铁司有关作业人员到场鉴定,双方分析明确责任,责任方承担费用。如作业区隐瞒不报,铁司(或铁路)检查发现后将故障车辆送原地处理,并由作业 区承担一切损失。

  第三十三条 下述与铁司线路、信号及有关设备的施工安全问题,作业区须向铁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铁司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1、在线路上增设平交道口或扩宽、整修原道口时;

  2、在线路上空横跨线路拉电线、电缆时;

  3、在线路路基下埋设管道、修建涵洞时;

  4、在线路两侧(钢轨头部外侧5米内)建固定建筑物时;

  5、在线路两侧(钢轨头部外侧2米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时;

  6、须占用铁路线路堆放货物、停留机具设备时;

  7、往线路方向排水,可能造成道床板结时;

  8、在线路附近开挖地基影响通信信号电缆时;

  9、在铁路曲线地段种植花树木影响铁路信号显示和了望时;

  10、线路旁站台(月台)下沉或外涨,侵入线路限界需要整修时;

  11、线路两侧排水沟堵塞,需要开挖清理时。

  第三十四条 各种杂物、垃圾禁止倒进线路内。处理超重车卸下的货物必须及时清理,保证线路正常维修和安全运输。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检查、监督执行本协议,铁司和作业区各方领导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双方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协议存在的问题。请局安全处领导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铁司和作业区安全部门每季召开一次安全联劳会,总结联劳工作,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双方轮流主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协议导致发生事故或严重事故苗头,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由双方组织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有关条文的解释及操作,由双方安全部门负责。发生本协议外的安全问题,导致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请局安全处予以协调。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XX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运输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的配舱、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乙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甲方代理安排运输。

  第一条 乙方责任

  1、 订舱时,乙方应正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甲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

  2、 乙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若乙方托运危险货物或者其他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则乙方必须事先征的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办妥一切相关手续。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3、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乙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4、 乙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甲方限定的重量,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乙方或收货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责任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滞箱费收费以业内行规为标准,堆存费按各港口规定,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承运人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货物装箱的,乙方应当及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装箱,并事先告知甲方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乙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运价及其他

  本协议运价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乙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第四条 费用结算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月结方式结算运费:

  1、乙方每月__15__日前结清上月乙方所有费用并到帐,如果乙方不能按协议时间准时付费,甲方有权将甲方的结费方式改为见款放单。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A、 现金的付款方式;

  B、 电汇, 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 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海洋运费,双方另行签定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汇款账号(指定如下)

  人民币户

  美金户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甲方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乙方拖欠费用,则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运单等之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运单单证;

  5、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乙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甲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乙方或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遇洪水、火灾、地震、战争、罢工、瘟疫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事实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权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仅适用于公司行为。

  2、乙方协议签章请依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为凭。

  3、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4、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将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1、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之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

  3、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运输协议书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及其业务合作公司的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输保险:

  一、被保险人:

  以乙方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的发、收货人为准。

  二、保险标的:

  乙方承运的所有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

  三、标的包装:

  适合运输的相应的包装。

  四、保险金额:

  1.年度内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2.每一邮政快件及货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已申明价值的,则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以固定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时,未申明价值的,则以每件人民币 元作为该件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条件:

  1.条款及险种:本协议甲方按《邮包一切险》(见附件一)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率:在上述预计年度内总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费率按 %计算。如实际保险金额超过上述保险金额,乙方需按上述费率和实际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

  六、保险金额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车、飞机、火车及EMS方式的货运总保险额。

  国际业务及国内业务保险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送的其它货物,乙方则须以《启运投保清单》方式在承运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保险费交付结算方式:

  年度保险费分四期预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缴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元)。保险费年底结算,如果年保险费不足 万元,不退费。如果年保险费超过 万元,乙方补缴。

  八、免赔额:无

  九、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乙方办理所承运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收讫手续时开始生效,直至乙方根据承运合同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时终止,或自目的地邮局、邮政快递公司及受乙方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零时起算满十五日终止。但在此期限内一经承运合同列明的收货人签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十、运输路线:

  乙方应以审慎方式选择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

  十一、运输工具

  以火车、飞机、汽车及EMS方式。

  十二、保险限额:

  甲方在本协议方式下的保险限额以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货物(火车、飞机)最高不超过;

  1.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2.人民币(大写) (¥元)为准。如乙方在每一运输工具(汽车)或每一批次(飞机、火车)运输货物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万元,乙方应在运出货物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分保。

  十三、出险索赔:

  当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经获悉,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需提交承运合同、价值证明及其相关索赔单证,包括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故证明、损失签定等能证明损失状况的单证,并在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予以赔付。

  对未申明价值的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甲方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对该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它货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对申明价值的货物,如申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申明价值和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明价值。

  十四、附:每日结算清单传真

  附件一:邮包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报表样本: 发送货物日报表 备注:裸装、旧设备、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装及桶装液体只承保路运基本险。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运输协议书 篇7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付款;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付款;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付款;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或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九)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十)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签约地: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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