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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协议书

时间:2022-08-30 17:09:1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解除合同协议书合集七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除合同协议书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解除合同协议书合集七篇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洗煤场地用于煤碳加工,租赁期为2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取得上述场地之后用于煤炭加工,现因上述场地阳曲县政府规划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同意提前终止《场地租赁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 甲、乙双方同意在 年 月 日不在继续履行合同、并在 年 月 日终止《场地租赁协议》场地物品、价值、经营损失及乙方已缴租金及押金等一切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就《场地租赁合同》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 乙方须主动配合甲方开展工作,乙方在 年 月 日前自动撤离上述场地,并将城晋驿村委会的所胡财产和上述场地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可自行收回场地,并对上述场地内所有物品有权作出处理;

  三、 乙方的经济损失,由xx市(xx)转型发展产业园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 乙方承租上述场地期间与第三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 乙方在撤离上述场地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六、 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本协议如,如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太原市(阳曲)转型发展产业园区(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2

  甲方(单位):XX

  乙方:XX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20xx〕号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漳平市XX(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XXXX年XX月XX日签订〔20xx〕号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签名(盖章):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名: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3

  甲方:xxxx

  乙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为避免纠纷和明确各自的责任,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二、甲方保证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已将以前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全部移交乙方,没有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乙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甲方应对以下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原聘用期间,采用收贷不入帐、虚开存单等不正当手段经营的行为;

  (二)在原协议解除后,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三)其他在原聘用期间或原协议解除后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五、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县信用联社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约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xx年月日

  河南省XX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4

  出卖人(下称甲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下称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_______》(合同登记号:_______,下称“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乙方购买甲方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为该商铺),现经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解除该购房合同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购房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之间就该购房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持上述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三、甲方应于乙方办理完毕退房手续后_______日内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并无须支付利息。

  四、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就上述购房合同的签订以及已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购房合同注销登记手续,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退还乙方所有款项。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政府相关部门留存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x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1日,甲方因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问题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维持,因此甲方出让公司30%股权给予乙方作为继续经营管理条件。有鉴于,甲方与乙方原于20xx年4月7日签订得《股权转让协议》,现因种种原因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资产分配

  1、资产由固定资产和资金组成,分为前期投入和后期投入,以《股权转让协议》为时间界限,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以前得资产为前期投入,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以后产生得资产为后期投入。

  2、现有资产包括:①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家具、电器、办公用品等;

  ②资金资产:房屋押金、银行账户资金。

  3、根据附件《股权转让协议》第一项第4条款,乙方不参与甲方前期投入资产分配,因此前期投入得固定资产与资金归甲方所有,后期个人投入得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附件:公司前期、后期投入固定资产清单)

  二.责任分配

  1、乙方继续经营而后所支出得每一项费用并未与甲方(其他股权持有人)商议,也未经甲方同意。实属个人自愿行为,因此甲方无任何责任。

  2、因双方经营不当、资金短缺问题导致公司倒闭,在解除合作关系之前已经产生得一切费用,双方均有责任按持股比例分摊。

  三.赔付分配

  1、公司倒闭所产生得学员赔付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继续经营期间所产生得员工工资和其他不明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

  1、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本着公平合理得原则,根据有关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协商签订本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共3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于20xx年2月18日在北京签订。

  附件:

  1、北京西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北京西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后期投入固定资产清单》

  3、《免责说明》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6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7

  甲方:xxx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

  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担责任。

  第三条 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造成,在甲乙双方互不追求对方违约责任的同时,乙方前期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已到位甲方现场的所有物料全部无偿归甲方使用。

  第四条 在签订此协议时,乙方已结清5月前所有相关人员工资。甲方如需继续聘用相关人员,乙方无异议并无权干涉。相关人员工资自5月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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