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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协议书

时间:2023-02-28 10:52:2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工程咨询协议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咨询协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咨询协议书

工程咨询协议书1

  合同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一、业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云南省保山监狱改扩建工程项目三标段:云南省保山监狱新建监舍(5)

  工程地点:云南省保山监狱

  工程规模:2#监舍楼,建筑面积为3885.95平方米,建筑层数:监舍楼为地上五层,建筑高度22.40m。

  咨询业务内容:

  1、设计阶段概算;

  2、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

  3、钢筋及预埋件重量计算

  4、向委托人提供国内和本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并提供涉及委托工程项目的金额、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规定的咨询服务。

  二、双方约定的由业主提供的工程造价资料及提供时间于____年__月___日前交付以下资料;

  1、本工程的施工结构图纸;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造价资料及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规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于

  ____年__月___日之向业主交付咨询成果报告。

  四、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收费标准

  本工程的咨询费用按中标价的2‰(千分之贰)计取。工程咨询费用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相关发票本工程定标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1、在履行本协议期限内,帮助业主实现预定工程造价咨询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公正、准确地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

  2、在履行协议期内或招标、投标工程开标前,不得泄漏与该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和商业秘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只和业主书面授权之人/单线联系,未经授权人允许,不得和业主单位任何人联系,透露咨询业务的任何资料。若工程咨询单位未遵守该项约定,业主将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在双方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范围所需的详实资料,并对提交的时间、进度、质量负责。若业主提交资料延期,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工期顺延。业主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

  2、在履行协议期限内,业主授权选派一名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能独立作出决定的联系代表,为实现工程造价咨询目标,予以配合,提供依据、证据。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咨询委托协议书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留有完整、准确的资料档案,以便查证。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因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或未经授权人允许向他人透露任何和咨询业务有关的信息,应向业主进行赔偿,赔偿的方式及金额按双方约定/ 。

  八、业主的责任

  业主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如有违约责任,应赔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济损失,赔偿的方式及金额按双方约定/ 。

  九、争议和仲裁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业主:(签章)

  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____年__月___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2

  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款第4项、第五条第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编写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

  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咨询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双方同意用________货币支付酬金,按________汇率计算。

  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第九条其他约定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及人才优势,共同开拓造价咨询及相关合作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经甲方书面授权后,乙方可以使用甲方名义开展合同谈判、投标等开拓造价咨询市场的活动;

  2.甲、乙双方独立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

  三、合作要求及费用标准

  1.对于需要投标的项目,由甲方进行前期审核,确定可以参加投标后,由甲方配合乙方参加招投标工作。

  2.乙方在正式签订造价项目咨询合同前,需报甲方审核及备案,经甲方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正本由甲方保存,副本由乙方保存。

  3.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业务,业务实施由乙方组织,费用由乙方承担。1)若以“北京__________________”名义签订的项目同,则乙方应缴纳的管理费比例

  为合同总额的含税金),另行支付造价师盖章费元/次,造价员盖章费用元/次。2)若以“北京_____________”或“北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乙方应缴纳的管理费比例为合同总额的.%(含税金),另行支付造价师盖章费用元/次,造价员盖章费用元/次。

  3)甲方在收到委托方支付的咨询费并扣除上述费用后,通知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形式支付给乙方公司账户。

  4.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人员工资、社保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四、甲方责任

  1.协助乙方做好前期接待、项目考察和投标工作,费用由乙方自理。

  2.甲方应当对乙方实施的咨询项目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在成果文件上及时加盖有关公章,造价师印章等。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4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

  乙方(被委托方):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咨询服务具体情况,协议书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科学、诚实、自愿的原则,就可研报告编制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第二条协议书内容

  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必须真实、完备、可靠,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甲方可向乙方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要求;

  3、甲方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4、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配合;

  5、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书期间,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合法的原则,进行咨询服务工作;乙方须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完整性;

  7、协议书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漏相关机密资料;

  第三条协议书履行期限、方式及时效

  1、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于协议签定之日起3工作日内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3、乙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份

  第四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本项目工程咨询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可研报告编制完成甲方再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协议书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条款;

  2、本协议书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

  3、如协商处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甲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协议费用总额,支付给乙方50%违约金;

  (2)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协议费用总额,支付给甲方50%违约金;

  (3)甲、乙双方发生违约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聘请调解人进行调解;

  (4)若调解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5

  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签订了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列明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①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的条件;

  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的条件;

  ④附件,即

  附件a___委托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

  附件b_____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_____报酬和支付;

  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件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六、凡是因为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客 户:(签章)工程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地 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帐 号:

  邮 编:邮 编: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 子 信 箱: 电 子 信 箱:

  年 月 日签于

工程咨询协议书6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条款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在国际范围内邀请提交对此类服务的建议书时,这些条款被推荐通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此文本代替了以前发行的三种文件,即:IGRA1979D&S,IGAR1979PI,IGRA1980PM。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国内的协议书。

  在编制过程中认识到,虽然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要履行服务的环境和地区而作必要的变更。它们将一起编入构成协议书的文件中,被称为第一部分--标准条件的通用条款已被编排在本文件中。

  由条款的相应顺序编号把标准条件与被称为第二部分的特殊应用条件相联系起来,这样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

  第二部分的内容必须专门拟定,以适应每一单独的协议书和服务类型。应将必须完成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刊印在活页纸上,以便在增编附加条款时可将其撤换。

  FIDIC预计不久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该书将包括对标准服务协议书条款的解释以及对编制附件A及C(“服务范围”及“报酬和支付”)的注释。

  使用者参阅FIDIC的其他出版物也可能是有益的,如:

  --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

  --根据能力进行选择

  --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_(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咨询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并已接受咨询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条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通知书;

  (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

  (3)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应按照本协议书的条款在此答应业主去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特此证明。

  由___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______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咨询工程师具有约束力的签名

  如需要时 如需要时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各词和用语,应具有如下的涵义:

  (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项目。

  (2)“服务”是指按照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完成项目而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由业主雇用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代理人。

  (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务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协议书(若已签订),或在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根据协议书支付在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款项。

  2.解释

  (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

  (2)视上下文需要,本文中词的单数包含复数的含义,阳性包含阴性的含义,反之亦然。

  (3)如果协议书条款中有相互矛盾之处,则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咨询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在附件A中已规定了服务的范围。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称为正常服务。

  (2)在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称为附加服务。

  (3)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按照第28条款咨询工程师需履行的服务称之为额外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职权的行使

  (1)咨询工程师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和勤奋地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或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职责时,咨询工程师应:

  ①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在附件A中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应是他可以接受的。

  ②如果授权的话,应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开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进行工作。

  ③如果授权后的话,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则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属于业主的财产,在实际可行时应加以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他能够得到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资料以不耽误服务。

  8.决定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情作出书面决定便不耽误服务。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及下属,业主应尽一切努力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协助:

  (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条款;

  (2)在服务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以及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的权力的条款;

  (6)为了方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应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

  10.设备和设施

  为了服务的目的,业主应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根据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此类职员在涉及到服务时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的服务供给。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13.职员的提供

  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根据第11条款,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应得咨询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此类服务以便于满意地履行服务时,则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服务的提供,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每一方应指定一位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以便于本协议书的管理。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除非此类更换由另一方提出的,否则,这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

  (1)这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2)如果不能把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背了第5条款第(i)子款,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事情负责向业主赔偿。

  (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

  (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仅对下列条件进行支付赔偿:

  ①这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的损害的数额,而对其他则不予赔偿;

  ②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赔偿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③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无论是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都不应对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款有关责任方面的款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按第31条款第(ii)子款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在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的情况下,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所有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对由于该索赔所引起对方的各种费用完全补偿。

  (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由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这类索赔:

  ①除非这类索赔已包括在按第19条款规定办理的保险范围内:

  ②在第17条款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这类索赔。

  (3)例外

  第(1)和(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2)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

  19.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

  (4)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5)对其他各项进行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让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由承保人来办理。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进行下列各项保险:

  (1)按第6条款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责任。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

  22.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协议书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及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

  (3)服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在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根据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时,则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为了恢复服务还应加上一个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

  如果某些服务履行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完成该类服务的期限因此情况而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1)业主的通知

  ①至少在56天前业主可通知咨询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对停止服务且将支出减到最小的事宜作出安排。

  ②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并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因。如果有21天内业主未收到满意的答复,则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列①、②情况下,当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咨询工程师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①当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②按第26条或第27.1款当服务已暂停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发生第26条款所述情况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按第27.1第(ii)子款终止本协议书时,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应视为额外的服务。

  咨询工程师有权获得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及责任。

  支付

  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

  (1)根据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业主应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按附件C的规定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根据第23条款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2)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下列款项,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①在履行服务当中,咨询工程师的职员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服务的报酬;

  ②由咨询工程师花费的所有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

  31.支付的时间

  (1)应迅速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

  (2)咨询工程师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付款时,则应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支付的金额中,此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起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对第27款第(2)点所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产生影响。

  32.支付的货币

  (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是第二部分中所规定的货币。

  如果使用其他货币支付,则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

  (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服务履行期间,业主所在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①阻止或延误咨询工程师将业主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②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外币的有效或使用,或

  ③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的服务的履行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

  这时,若在财务上未作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情况是适用于按第26款所规定的情况。

  33.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规定以外

  (1)对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业主在任何可能时都应为他们办理豁免,包括:

  ①他们的报酬;

  ②他们进口的物品,除食品和饮料以外;

  ③用于服务的进口物品;

  ④文件。

  (2)如果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则他应偿付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给咨询工程师。

  (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①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国内将上述物品处理掉;

  ②未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加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将上述物品出口。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第31条款第(2)子款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一切有关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的记录。

  除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可在发出通知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并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该审计工作。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在第二部分中作了规定。

  37.立法的变动

  除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外,若在订立本协议书以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从而引起服务费用或服务期的改变,则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应作相应的调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1)未经业主书面同意,除支付款的转让外,咨询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3)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版权

  咨询工程师拥有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这类文件时不需经咨询工程师的许可。

  40.利益的冲突

  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

  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41.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2.出版

  咨询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但若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经业主批准。

  争端的解决

  43.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按第17条款的规定,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4.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按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这种弃权实际有效。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

  1.定义

  (1)项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责任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1)赔偿的限额__________________

  22.开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2)支付的时间

  当地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外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用于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每天________________%

  32.协议书规定的货币

  支付的货币

  协访议书中货币的汇率

  36.协议书的语言

  主导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业务总部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通知

  业主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工程师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仲裁地及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附加条款

工程咨询协议书7

  委托方(甲方):

  接受委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的技术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高新二路(外环线柘树湾路)隙地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2、技术咨询的主要内容:合同项目包括工程建议书的编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预测、工程方案、环境保护、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和效益分析、必要的社会效益评价及研究结论等

  3、乙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必须满足甲方报批要求,且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履行方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收齐技术咨询所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各四份。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资料和工作条件:

  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区域内1:500地形图;

  3、建设项目拆迁数据;

  4、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有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所有资料。

  甲方应对本项目的技术咨询成果保密,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转让,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项目的技术咨询结果。

  五、知识产权

  (一)乙方保证,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或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艺、物品、发明或知识、技术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

  第三方权利;且乙方使用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物品,工艺、发明需支付的.金额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成果时,免受由于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赔偿引起的损害。若因上述原因发生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担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

  (二)本项目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的60%、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为0.7计取咨询费。

  咨询费总计3.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三)支付方式

  1、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2、具体支付时间: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报告时支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8

  甲方:

  乙方:中國寰宇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承接 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负责联系并落实以为甲方开拓市场名义,承接____-大雄宝殿施工事宜,并负责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负责按承包合同施工,需按约定支付给乙方工程咨询费。

  a)本工程造价约 元人民币,甲方需支付给乙方总造价的 %咨询费。咨询费部分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b)甲方需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上述费用,合同签订后即立马报销乙方前期该项目开展所产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

  c)甲方在签订合同后进场拿到第一笔预付款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 %。

  d)剩余部分在第二笔预付款后全部结清。

  e)甲方在与建设方签订协议后即全权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安全,人员安全,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的安全及常规维护,如有意外与乙方无关)

  f)甲方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相关标准来对该工程等项目进行合理施工,不能有偷工减料事情发生,如有违背建设形象的事情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三、协议终止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如果至_____年____ 月_____日,乙方仍未协助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时间:

工程咨询协议书9

  (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列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①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④附录,即

  附录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录C——报酬和支付;

  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录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各执__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客 户:

  (签章) 工程咨询单位:

  (签章)

  客户授权代表:

  (签字) 工程咨询单位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工程咨询协议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11

  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__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4#、5#、6#楼

  工程地点:潍城区__路以东,__街以北

  工程规模:30109.01m2总投资额:约5600万元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工程预算、过程割算、竣工结算审计。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工程咨询协议书12

  甲方(建 设 单 位): 乙方(中介咨询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五)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 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

  (二) 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

  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 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 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

  (五) 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或干涉与乙方有关的中介咨询服务。

  (六) 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 乙方承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中介咨询服务业务。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不向甲方单位及个人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中介咨询服务业务的要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 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协议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伍 份,双方各执 两 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武汉新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8#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13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以下简称为服务方)为另一方,双方就_________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内容

  1.1委托方希望获得服务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服务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进度款支付、材料采购合同等审核;设计变更、现场洽商记录、材料采购等协助建设方提出主导意见;施工现场其它技术服务。

  1.3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

  1.4根据工程进度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报告,向委托方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委托方全面掌握工程情况和下一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委托方应向服务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服务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并指定一名总代表随时联系。

  2.2服务方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3服务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2.4服务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服务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服务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方式

  3.1本项目服务费以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500万元以内按8%计取,500―3000万元按按7%计取,3000―5000万元按6%计取,5000―10000万元按4.5%计取,超过10000万元按3%计取。

  3.2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施工到一半付30%,竣工前再付3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10%余款。

  第四条保密

  4.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服务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服务方。

  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保证

  5.1服务方保证委派有施工经验和协调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任务。

  5.2如果服务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委托方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服务方,服务方7天之内必须改正或弥补。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7.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服务费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7.2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服务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工程咨询协议书14

  委托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业务需要,需委托乙方对相关工程造价编制预算、结算、核对工程预结算,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一期。

  2、服务内容: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与建设单位(或其受权委托人)核对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甲方要求及时申报、核对各项进度报表;审核甲方分包工程进度及结算造价;施工过程中的价格申报、确认及造价审核、控制、工程商务洽谈、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不含水电安装工程、钢筋工程量计算)。

  二、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取得酬金。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度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提交的各项成果进行审核。

  四、咨询人的责任

  1、从专业角度出发,尽心尽职及时做好合同服务内容内的工作;书面提出总承包合同执行全过程中造价方面应注意的各项事项,包括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结算资料完整、有效。

  2、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作计划等。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经审核的结算成果,造价误差在1%(不含1%)以上,视为乙方失职。

  5、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7、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8、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五、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咨询人配合)。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5、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6、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咨询业务的酬金及支付

  1、甲方按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建筑面积,按包干单价

  2.50元建筑面积平米(可复制楼栋不计算建筑面积,类似度90%以上楼栋按10%计算建筑面积),支付乙方酬金。

  2、包干单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的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电话费、网络费、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各项劳保及福利、节假日补助费等除乙方到常州项目的车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即乙方酬金结算款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建筑面积

  2.50元建筑面积平米。

  3、乙方到常州项目的车费由甲方实报实销。

  4、甲方每月暂支付乙方5000.00元,累计支付乙方酬金达到

  10.00元时暂停支付;乙方工程竣工结(决)算书编制完成并经甲方审核报建设单位后,按该申报工程建筑面积

  2.508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乙方与建设单位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决)算并经甲方审核后,按该完成结算工程建筑面积

  2.5010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

  5、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____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6、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七、其他

  1、因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2、咨询人如需外聘人员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书人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咨询协议书1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使甲方的机器保持最佳性能和工作状态,乙方依据此合同由工程师为甲方提供保修服务。

  一、保修期限:自签定协议起_________年。

  二、保修期限内,乙方主动每个月为甲方机器上门保养一次,每个月检修一次。

  三、甲方在日常使用中如遇机器故障,拨打乙方服务电话:_________,乙方将在五小时内派人上门检修。

  四、甲方所需黑粉、感光鼓等消耗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供应纯正的.消耗品及零配件,并负责送货上门。

  五、保修期限内,乙方将机器的运行状态和维修情况记录在案,建立“机器维修档案卡”,以备查或管理。

  六、机器如遇大修,根据需要可提供备用机。

  七、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他人擅自拆装或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坏;

  2、使用假冒或伪劣消耗材料造成的故障和损伤;

  八、保修费用: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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