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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协议书

时间:2020-10-29 17:53:33 协议书 我要投稿

信息安全协议书范文

  导语:签订信息安全协议书,可以明确彼此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信息安全协议书,供各位阅读和参考。

信息安全协议书范文

  信息安全协议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了保证信息安全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须遵守国家公共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在internet上播放的信息内容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得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要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网站需先备案后接入,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用户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我公司应保护用户提交资料。未经用户充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为了保证网络安全,维护所有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的利益,保证系统运行正常,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有义务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填写我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电信部门的检查;

  对于由我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用户退出时ip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用户有义务接受我公司对ip地址使用情况的调查,如果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

  虚拟主机用户保证不泄露我公司提供的用于进入其虚拟主机的帐号,密码等资源,如由于用户原因造成该帐号,密码泄露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除提供正常服务外,严禁使用一切手段从事危害网络运行和侵犯其他用户利益的黑客行为。

  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户,将接受相关部门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我公司有权停止服务,解除idc业务服务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且我公司不构成违约责任。

  四、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我作为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互联网接入用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接入商代表人签字:   用户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安全协议书(二)

  甲方(网站主办者):

  网站负责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鉴于甲方目前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接入资源开办网站。甲乙双方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甲方除应遵守乙方网站上的相关产品的说明和在线服务条款外,还应特别遵守并承诺如下内容:

  1.1甲方明确: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利用乙方网络接入资源开展网络信息服务的,应当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取得许可。甲方应当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网络信息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还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1.2甲方网站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确定的网络信息服务类别和栏目;(2)有完善的网络信息服务规则;(3)有网络信息服务安全保障措施;(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网络信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1.3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特别的,甲方网站禁止发布含有下列任何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4甲方应加强行业自律,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5甲方应当记录网站用户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或协助乙方提供。

  2、甲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关闭其网络信息服务,终止网络接入并不退还任何款项,并将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查办。如因甲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特别的,如果甲方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协议1.3条规定的违法内容,甲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并打印有关记录,并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本协议所称网络信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网站、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牌(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FTP、搜索引擎、网络游戏服务器等交互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行为。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同意起诉至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核验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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