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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股份转让协议书

时间:2020-10-31 12:40:2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医院股份转让协议书

  医院股份转让协议,医院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应明确权责,在合同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到各自应该注意的情况。法律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以下为某医院转让合同协议,仅供大家参考。

医院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万):

  为了加大卫生事业改革力度,激发医院的生机与活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建湖县中医院转让协议如下:

  一、建湖县中医院的基本情况

  l、地址:建湖县中医院位于县城兴建路191号。

  2、业务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医院用地总面积9040.32m2,其中医卫用地7504.32m2,商业用地1536 m2;建筑面积14232.8m2。

  3、人员情况:现有在职职工211人,退休人员58人,离休人员2人。

  4、资产状况:根据盐城正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报告,截止2002年11月26日,医院资产总额为2059.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702.82万元,流动资产总额为356.36万元;医院总负债为1325.72万元(其中职工内部债务318.10万元),经县国资办确认实际净资产为733.46

  万元,其中资产核销损失86.07万元。

  5、土地使用权处置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出让价为441.43万元,与其它资产一并转让。

  6、竞拍底价1200万元

  7、竞拍成交价1250万元

  二、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以现款方式支付,由乙方于2003年7月2日前一次性交盐城市隆昌拍卖行有限公司。

  三、职王内部债务的处置

  乙方必须将医院职工内部债务318.10万元,与医院资产转让价款一起交付盐城市隆昌拍卖行有限公司。

  四、乙方基本情况

  1、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056号12楼1202室

  2、法定代表人:刘忠

  3、总经理:顾成荣

  4、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捌佰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医院领域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医院兼并、参股;保健产品的销售。

  五、转让资产的交付办法

  甲方在乙方交清全部转让价款和职工内部债务款后,立即组织将转让资产移交给乙方,并负责协助乙方在2003年7月10前办理好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医院债权债务等资产均由乙方享有与承担(职工内部债务计318.1O万元不再承担),并按规定办理债权债务换据手续。

  七、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本协议签字日期间,医院的亏损由中介机构评估、国资部门确认,并由甲方承担,具体账务处理采用由县国资办在2003年7月1O日前以现金等额返还乙方的办法处置。改制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八、有关剥离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1、甲方从净资产中剥离解聘风险金89.44万元,保存在乙方,用于原医院职工被解聘时身份置换补偿。医院改制前的职工(不含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不违背与新业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时,医院要发放解聘风险金。解聘风险金发放标准是:按2002年全县事业单位人平月工资计算(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改制前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解聘风险金发放总额若超出所提取的数额,超出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2、甲方从净资产中剥离3.8万元保存在乙方,作为2002年卫生人才培养和科研课题立项单位配套资金。

  3、乙方在保存、使用上述剥离费用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九、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委托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实施行业管理。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疫情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县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调遣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及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注册,首次注册按拍卖公告约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医院非营利性,今后乙方如需要更改医院性质,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如改制后医院符合国家医保政策,继续作为医保定点医院。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乙方依法享有医院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人事权、分配权和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冠名权,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各种医疗服务活动。改制后,乙方享有继续保留“建湖县中医院”名称的权利。

  4、乙方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医院的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原隶属关系不变,乙方必须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健全组织.独立开展工作。

  6、乙方必须遵守卫技、财会等类人员准入制度;执行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民营、私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

  7、乙方必须聘用原医院全部在编职工,无法定事由,不得解聘原在编医院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保护政策,对改制前残疾职工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解聘、待岗或削减待遇。

  8、乙方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和标准及时为原在编职工正常办理档案工资调资手续,并以调整后的档案工资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原在编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否则有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划拨银行存款、变卖固定资产等手段追缴。

  9、乙方应为原在编职工办理人事代理,按原渠道为职工办理职称晋升,并与职工签定聘用合。职工调往县外或其他同类性质单位工作的, 乙方配合甲方按原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10、乙方—应合理设岗定员,并建立合理的分配考核制度,根据医院的业务收入发放职工工资。原医院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应随人均业务量的增加而提高。乙方不得任意无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得强行向内部职工集资、摊派、募股、收取押金等。原医院职工如出现生活特别困难,乙方有责任根据医院效益情况给予帮助。

  11、乙方五年内不得再行转让医院产权。

  1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管理医院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

  十一、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如出现违约,依法协商,依法处理。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实际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2003年7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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