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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

时间:2023-03-21 08:12:03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2023年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那么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2023年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3年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

2023年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1

  我通过参加“国培计划”国家中小学教师信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通过为期两个多月的培训,让我对教育现代化的发现有了新的认识,当今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技术正飞速的发展,改变我们的学习方式。信息的获取、分析、处理、应用的能力将作为现代人最基本的能力和素质的标志。同时对我各方面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对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能力,现在已不只停留在课件的制作上。使我们认识到作为一名信息技术教师应积极主动吸纳当今最新的技术,在这短短的培训中我收获颇多。

  一、理念上的更新

  1、此次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者培训,虽然只有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但是每一天紧张有序的培训都使我在观念上有一个更新。在平时我都停流在基本应用上,然而通过此培训,才真正的认识到自我在专业方面还有许多的不足,

  在今后的业务提升方面还有大量的'知识要学习,只有这样随时为自我更新,补充新识,更新观念,从根本上提升专业素养。

  2、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作为一名信息技术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是终生学习、不断完善自身的需要。作为一名信息技术教师应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练运用信息工具(网络、电脑等)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收集、加工、组织、运用;这些素质的养成就要求信息技术教师不断地学习,才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信息素养成了终生学习的必备素质之一,如果信息技术教师没有良好的信息素养,就不能成为一名满足现代教学需要的高素质的信息技术教师。

  二、专业知识方面

  1、通过聆听专家教授对“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标准解读” 、 “信息化教学环境”专题与案例分析的学习,使我充认识到作为信息技术老师,首先要具备基本的信息素养,掌握信息操作的基本能力和获取信息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信息收集处理以及表达的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深刻的认识到教育信息的重要性,明白什么是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情况,真正理解了信息化教学环境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掌握了几种常用的教学模式和软件的基本应用。

  2、通过聆听专家们对“资源检索与获取” 、 “多媒体素材的处理” 、

  “办公软件综合应用” 、多媒体课件设计与制作、微课设计与制作,等等的解析,才真正的意识到自己在专业知识方面太落后与不足。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我一定扎实工作,努力学习,把用所学到的教育技术知识更好地应用教研教改中,做一名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合格教师。最后,我想说,在紧张而繁忙的工作之余再培训会获得的欣慰吧!我仍会继续学习各种关于信息技术的知识、持之以恒,不懈的努力优化课堂教学,培养新时代所需要的具有高信息技能的新兴人才。这将是我以后的最终目标。

2023年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2

  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成为高风险的聚集区,吸引着无数不法分子的邪恶眼光。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客户的损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挥霍而无法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客户转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就银行如何对抗客户的请求作简要分析。

  一、客户请求权分析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含抢劫和抢夺)案件,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客户进入营业场所但要约未送达银行被侵害,即客户在填写有关凭证、清点现金,欲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抢;二是客户在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侵害;三是客户在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营业场所前被侵害。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有如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一)、银行在合同法上负有保护义务

  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存取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客户填写有关凭证为要约,将凭证交给银行时,要约因送达发生效力,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取款手续为承诺,其交还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项后,该合同关系即告结束。银行负有与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对应的先合同保护义务、履行中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不论客户在任何阶段被侵害,银行都违反了合同法的保护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进入特定场所准备进入磋商或正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已从一般人之间的消极关系进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积极关系中,此时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而负有相应的义务。客户进入银行后进行交易前,客户遭受侵害时,银行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方面判断。银行作为货币的交易场所,遭受侵害风险相对较高,银行对进入银行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赋予银行保护义务较为合理。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银行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同时还应考查同类银行通常采取防护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银行在在客户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如银行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应认定银行有过错。

  履行中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概括的,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确定后,附随义务方可随之存在。客户在银行履行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仅负有办理存取款手续、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给付义务,因交易是在银行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银行不履行附随或履行附随不符合约定,又没有免责事由的,就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与先合同义务不存在本质差异,应类推适用。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违反规则,在客观方面,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只要银行没有达到大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两部法律是银行负有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侵害,银行就违反了法定义务。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只要案发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银行更应承担责任。

  二、银行抗辩权分析

  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最为关键的是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目前,规范我行保安状况的法规主要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只要银行的保卫措施、防护标准和级别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认定为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护义务。

  客户损害的发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银行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所致,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预料和防范,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银行的保护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银行不是侵害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种认为银行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观点,扩大了银行可控风险的范围,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责任,导致了银行与客户在利益上严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保护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论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银行服务过程中间的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的范围,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上称“准罪事”行为。就像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害,我们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称为不可抗力的时候,它就成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的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而仅是赋予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营业场所客户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也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及商品、服务本身是否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将第三人在经营场所所致消费者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中,银行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客户则为消费者,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即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及场所设施不侵害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银行具有保护其营业场所内客户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客户在银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加害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有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具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认为银行的设立是不可控制风险的主要________,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受损害的,银行虽无过错,但也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客户适当补偿。

  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应该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主体,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理结果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在注重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甚至牺牲银行的合法权利。

  三、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

  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安全义务,当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到侵害,而银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将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使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更难胜诉。

  四、防范措施

  为避免客户银行营业场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银行应保持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对于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将风险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担;其次,银行应合理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再次,按照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款项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银行一定要亲自将款项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项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时将款项夺走。

2023年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3

  一、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了课堂的转变。

  之前,自己总是简单的认为信息技术与课堂整合就是运用多媒体教学,直到今天听了两位教授的报告才深知自己知识的匮乏及思想的落伍。原来信息技术包含着诸多的内容,而且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了解了当前新媒体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听到了信息技术领域的一些新名词,如未来教室班班通宽带、云计算、电子书包等,而且通过媒体真正感受到这些技术的有效性及有趣性。当前,一大部分教师错误地认为技术应用就是“做课件,放课件;课堂就是电子交互白板技术功能的展示厅”。殊不知多媒体在于辅助教学,不能全盘代替传统的教法;不能把教室当成电影院,不能使课件成为影片,不能让学生成为观众,更不能让教师充当放映员。我们教师应把技术整合到课堂中去,灵活地运用资源辅助教学,转变课堂。

  二、运用信息技术,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在今天的两场报告中,两位教授都对传统的教学与信息技术辅助下的教学进行了对比,传统的.教学老师讲,学生听,讲授在课内,内化在课外,不管学生会不会老师都讲,蒋教授指出,学生不是一张白纸,会的为什么要讲?而运用信息技术辅助颠倒了课堂,即老师把知识重难点及自学提纲运用云服务发送到学生的电子书包,每个学生都能运用电子书包里的教材及学习工具展开预习,这样完成了讲授的过程;课堂上是互动的过程进行内化。由此,改变了以往的教学模式,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达到了教学要关注学生的学习能力的效果。

  三、运用信息技术,使学习无限化、有效化。

  传统的教学学生学习内容是有限的,局限于教材,即便有学生平时也看一些课外阅读书,但很有限。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学生可以运用电子书阅读来拓宽自己的视野,未来还可以通过电子书包进行移动学习,而且还可以运用电子书包进行互动学习。因此,老师的学习,老师的与时俱进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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