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规范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时间:2022-10-08 11:57:45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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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规范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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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服务型政府的涵义

  温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一次政府管理创新与电子政务专题研究班上的讲话中提出,要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作为执政为民的服务型政府指的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愿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公民、社会承担着民主进步过程中主角的角色,“政府是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与共同推动者存在的”;第二,法律是政府权威性的保证,其成立要以法律为依据,其行为要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是全体公民通过民主集中而形成的共同意愿,依法就包含了依照公民意愿;第三,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即为公民创造良好的活动环境,帮助社会主体发展自我能力,引领个体行为走向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道路上来。

  构建服务型政府是一项大工程,它是政府变革的目标,也是变革过程中无处不在的指导理念,这体现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

  1.2 行政审批与行政审批制度

  1.2.1 行政审批的含义和分类。

  行政审批又作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它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它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三,它是承认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第四,它的结果体现为许可证、批件等书面文件。

  我国《行政许可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审批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2.2 行政审批制度的内涵。

  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申请人行使所申请的资格与权利的一种制度。

  它是包括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和审批责任等内容的一个有机整体。

  建国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直接依靠行政命令进行国家事务管理,除了在经济领域按严格的计划执行外,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受到严格的计划管制,公民较少有积极主动的活动空间,每一项权利和自由都是计划确定了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事务越来越多,为了对这些社会和经济问题进行控制和管理,避免过去高度集中的人治模式,并且为公民的活动确定统一的标准和界限,控制各类特殊活动的规模、层次和方向,法制逐步受到重视,行政审批作为法制手段应运而生,并且其应用领域不断扩展,行政审批越来越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通过行政审批进行调控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多。

  于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批制度形成,它是与历史发展特定阶段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

  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重要地位

  21世纪构建“服务型政府”成了全球范围内政府改革的主导理念,它引发了一系列的行政理念变革,作为政府主要活动之一的行政审批也就随着服务型理念的兴盛而存在变革要求,它作为一个载体而存在,其改革的内在趋势和目标是从管制到服务。

  2.1 服务型政府构建引发的行政理念变革

  2.1.1 有限政府的理念。

  现代政府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它必须正视社会力量的存在。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更决定了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个全权包揽的政府,政府权力是有限的,这种权力范围的最大边界是以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为基本限度,政府活动范围只能是在于弥补“市场失灵”。

  2.1.2 依法行政的理念。

  法律必须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束缚专横而不受约束的政治权力,使政府在法定权力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开展服务性的行政行为,同时受法律监督,违法即受法律追究。

  2.1.3 高效廉洁的理念。

  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运作的高成本与政府服务的低效率是如影随形的。

  建立服务型政府,廉洁高效是最低要求。

  廉洁意为毙除寻租贪腐行为,高效意为提高个人工作效率、机关部门效率、政府部门系统效率,当然这种效率是指取得效果基础上的高效。

  2.1.4 公开透明的理念。

  公开透明包含着公正、平等、尊重维护公民权利的涵义,不止服务型政府,任何自身定位为服务型机构的组织,保证公开透明、“阳光运作”都是必然要求。

  2.2 服务型政府下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原则

  2.2.1 合理放权原则。

  构建服务型政府目的之一是激发社会主体活力,创造社会主体自我发展的良好环境,这就要求:一方面,上级行政审批权合理放权给下级;另一方面,将用审批管理市场这种手段替换为市场手段,向市场放权。

  放权核心是市场自主与国家调控之间的权衡。

  2.2.2 高效便民原则。

  服务型政府是为民服务、以人为本的政府,是管理转变为服务的政府,这就要求行政审批的高效便民,将不得以的制度限制最小化,将民众满意度最大化。

  2.2.3 依法监督原则。

  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权力利益化、利益个人化。

  同时依法监督可提升行政审批的政治合法性,使行政审批制度真正走向与服务型政府构建相符的道路。

  2.2.4 权责明确原则。

  当前行政审批的权责不明造成了很多现实困境,这有悖于服务型理念,所以“明确机关部门权责——依法履行权责”这一审批机关核心链条必须建立。

  2.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推动作用

  2.3.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政府确立服务职能。

  行政审批的范围、程序体现了政府的职能重点,政府职能重心的转变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原则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则恰恰促成了政府放宽经济监管的职能,将服务市场主体、聚焦宏观调控作为自身主要任务。

  2.3.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政府服务功能发挥。

  现实中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规制既限制了市场活力,也造成政府自身资源的巨大浪费,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两方面促成了政府服务功能的发挥:一方面,缩减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放松管制,释放市场活力,政府以这种不过多作为的方式服务了市场;另一方面,政府将得利于行政审批改革后节省的资源投向更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强化了服务。

  3 我国政府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的突出问题与改革困境

  我国轮番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越发活跃,但随着社会经济阶段性地发展,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日益暴露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且其改革也遇到重重困境。

  3.1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1.1 行政审批中市场准入方面的缺陷。

  一个成熟的市场会通过各类机制自发地调控微观主体的进出,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市场缺陷,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会介入到市场,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于是政府的一系列在许可申请人获得资格认定进入市场之前所实施的审批、核准、登记等构成了“市场主体准入规范”。

  以上一般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形成行政审批制度的过程,即它是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可以说每一项审批制度都是应市场需要产生。

  而在我国,恰恰相反,行政审批、市场主体准入规范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建立的,它的目的在于代替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行政命令,于是在我国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先有行政审批制度,后有市场经济,前者是使动者,后者是被动者,现实中市场主体准入规范并不是全应市场所需,许可申请人在申请获得市场主体资格的过程中面临许多难处,而服务型的理念要求使政府干预带给公民的成本损失最小化,这与现实形成许多冲突,主要体现在:

  第一,审批事项多,范围难控。

  以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改革出现成效之前金华市地区为例,审批事项可谓事无巨细,如:在古建筑中安装电器、设置生产用火审批,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许可,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等。

  审批几乎涉及了所有行业和主要经济社会活动,这些项目确是关乎生产安全、生命健康,但市场机制却因此受到压抑。

  “各种管、卡、压的审批事项太多”,审批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服务于市场,而不是塑造市场,政府应从繁多的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项中解脱出来,让更多的管理事项用市场机制去调节。

  第二,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标准不明,程序执行不严格。

  层层审批、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现象严重。

  有些审批事项程序设置不合理,同一事项由多个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交叉进行,造成多头审批与内部程序外部化的问题。

  以金华市金东区农民建房问题为例,虽经多年制度更进,但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仍不够紧密。

  在管理层面上,村民建房管理环节多,涉及到建设、规划、国土、农业、计生等多个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各自为政,政策不协调。

  许可申请人在“公章旅行”中消耗了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这一方面压抑了市场活力,因为潜在的许可申请人面对进入市场的种种规制望而却步。

  另一方面,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许可申请人可能因跑公章而耽误了市场机遇。

  服务型政府便民利民的理念丝毫未曾体现。

  作为授于资格认定的制度,标准是很重要的,但现实中审批事项纷繁复杂、规章政策的缺乏等造成标准条件的缺乏和模糊,许多审批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条件,这使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

  第三,审批主体混乱。

  现实中审批主体的产生情况分以下几类:第一类,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产生;第二类,上级行政机关授权下级管理审批事项形成新的审批主体;第三类,特定行政机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设立审批事项,自身成为审批主体。

  这样的主体形成方式即使合法也完全不合理,这就是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的根源之一。

  服务型政府构建首先要做到的是自身职能分工明晰,这对当前现状提出了巨大变革要求。

  第四,收费混乱,增加了交易成本。

  向许可申请人适当收取工本费、手续费是合理的,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很多部门将行政审批收费作为部门创收主要途径,设立无须的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服务型的行政行为是非盈利的,是公益的,因此必须厘清行政审批的收费,规范收费项目、标准。

  3.1.2 行政审批中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

  重审批、轻监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重审批权力、轻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

  对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一旦出现违法、违纪审批等情况,不易或无法追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二是重审批环节、轻市场监管。

  对审批之后的执行情况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管,常常是一批了事。

  且由于目前政府审批事项太多,其也无力对审批项目进行后续监管。

  加之我国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政府受知识、信息、能力的限制,对审批事项不可能全面把握,结果是理论上万能的政府实际上只是一个盖章、办证的机关”。

  近些年金华市地区的个别电视传媒对某些地方乱拆乱挖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在报道中只限于追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似乎只要经过政府审批,有合法的经营执照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了各种税费,其非法行为就合法化了,这种误导性的宣传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种“一轻一重”现象的存在有碍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表现在:第一,导致政府职能的错位。

  政府职能的重心定位在审批上,必然弱化社会管理和忽视后续监管;第二,有碍于责任、服务理念的确立,使政府无法从权力型管制向服务型治理过渡;第三,政府未能真正发挥弥补市场失灵、服务市场主体的作用。

  审批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前置性条件,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政府通过规章制度监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必须的,这才能使市场机制更具效果,帮助建立市场主体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规则。

  3.1.3 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政府寻租。

  贪腐在行政审批领域表现为用权力寻租,使权力审批化,审批利益化。

  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其行为模式迅速范化,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贪腐具有基于经济的逻辑必然性。

  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了对金华市安全监管局违规收费案的通报,经查,“2005年3月至2007年3月,浙江省金华市安全监管局在未获得行政性收费项目许可、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证书工本费、培训费分成、赞助费等形式,违规向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收取费用作为该局“小金库”,主要用于干部职工的补贴和福利发放,共涉及资金65.75万元”[。

  这表明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

  行政审批虽然受制于法律,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每一行业的每种经济活动规定非常具体的审批标准,因此,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时间往往是不确定的,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效率。

  一个项目从提出申请到批准同意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受理后能在多长时间内审批完毕,法律很少有硬性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焦急地等待行政机关的审查和决策。

  这期间,申请人为了及早取得许可,不得不奔波于审批机关之间,请客送礼,人情面子,施展浑身解数以求能尽早获得批准。

  行政主体中的有些人甚至利用审批潜力滥收费,索取贿赂,申请人为了获得许可不得不缴纳各种费用。

  作为服务型政府,其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这种权力的被委托者更多的应是承担相应职责,在审批当中不应用权谋私,暗箱操作。

  贪腐现象将严重影响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行政伦理、行政道德建设。

  3.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面临的困境

  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之需,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需,我国进行了全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清理项目、简化环节、提高效率上,且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

  国家已经出台了按照“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原则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法律——《行政许可法》,且很多地方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超市”,“一站式”服务,网上审批等新形式,金华市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典范之一,但当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面临着不少困境。

  3.2.1 改革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现象。

  有些地方一味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保留项目“化零为整”,取消项目“化整为零”。

  有些地方虽然减少了审批项目,但由于并未放开对项目的管理,所以存在反弹现象。

  “2000年2月,金华市全面推开以削肿减项为重点的第一轮审改,审批事项总数从原来的1014项减少到517项,削减率为49%。

  2002年8月,金华又开展以削减审批事项,提速审批时限为重点的第二轮审改,审批事项从662项,削减到369项,削减率为44.3%,平均每个事项压缩了6.3个工作日,提速比例为38.5%”[6]。

  两轮审改主要以削肿减项为目标,行政许可事项由起初的1014项缩减为369项,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但面上的“削肿减项”仍未触及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层次问题,表现在:服务理念的倡导缺乏制度性制约;审批事项集成度低,流程复杂;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多,审批效率低下;窗口授权不到位,行政服务中心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审批环节互为前置、流程不透明、审批期限较长等问题。

  3.2.2 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表现出缺乏整体思路、系统设计和明确的目标,各地区、部门和上下左右之间的改革措施不相配套。

  常常出现“上改下不改,左动右不动,你转他不转”,改革实施艰难。

  具体表现有:以信息公开、回避、听证、告知、时效性限制等为内的行政许可程序制度未确立;缺乏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措施;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改革不配套,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防疫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城市规划设计院等,办事程序复杂,效率、质量不高,仍影响着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效果。

  同时,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后,相应的政府机构没有撤并,使改革产生反弹。

  3.2.3 改革创新成果不成熟。

  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各地上上下下都酝酿着各种创新性的制度和制度实现形式。

  但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障碍。

  就行政服务中心这一种新形式而言,诚然它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公正公开度,但以金华市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为代表的全国范围内的中心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一些相似问题:一是机构地位不明确。

  中心多为政府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心是否是行政机关,面对协调监督已形成几十年又有法律依据的众多行政机关显得力不从心;二是项目问题。

  审批事项拒不进入或不实质性进入,由于授权上不能取得突破,当前行政服务中心更多的是起到“收发中心”[7]的作用,形式上行政服务中心是将各方的审批事项集中到一处,但毕竟还是场“组合仗”,到底是“一站式”还是“多站式”还有待于商榷;三是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按审批管理对象不同设立部门或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进行调整可能涉及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