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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

时间:2020-09-15 17:02:42 细则 我要投稿

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

  导语: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许多古树名木经历过朝代的更替,人民的悲欢,世事的沧桑。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组织鉴定确认,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江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管理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其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和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认养古树名木,政府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即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古树名木,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迁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皮;

  (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固化、硬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贵溪市、余江县政府、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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