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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优秀」

时间:2024-08-06 12:53:38 演讲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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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优秀」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关于普法教育演讲稿范文,欢迎阅读参考采纳。

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优秀」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范文一】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其实,有些法律知识我应该向你们学习的,为什么呢?前不久,我陪同市领导到校调研的时候,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 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管教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与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对子女身上的错误和缺点,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晴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一打一骂了事。更有甚者,为了"发家致富",有的家长竟迫使子女弃学经商,不惜以子女成为新文盲或半文盲为代价。生活在疏于管教家庭中的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成不良品性,终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

  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青少年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心中阴影严重,致使子女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家庭暴力往往还导致一些常遭暴力侵害的青少年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去寻找温暖与爱心,因而难免被坏人引诱利用;或者导致一些青少年直接向社会"施暴",向"弱者"施暴。单亲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亲家庭的父母缺少了原来对子女的关心,体贴,爱护,管理和教育,有的家长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粗暴的打骂子女,虐待子女。这一切都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一些子女因此变得孤僻、抑郁、自卑、冷漠、任性,仇恨父母,对学习、生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这种心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导致违法犯罪。

  不轨家庭。不轨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生活在不轨家庭中的青少年,易接受暗示,模仿成人的不良举止,久而久之,逐渐同化、堕落,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范文二】

  各位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在这里,就是想和大家聊聊关于法律的问题。

  说实话,我今天在这里十分的紧张,其实我们大家都差不多大,我前几个月刚满16周岁。在生日那天,我其实心情是相当复杂的。因为16岁在法律上是一个奇妙的节点。我们就先从年龄说起。

  在16周岁以后,我们便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了,也就是说在16周岁以后我们必须独立完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我们16周岁后,发了罪,就要判刑啦。我想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18周岁是一个时间节点。但是这个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法律必须对每一个公民负责。所以啊,我在16周岁当时感叹良久,心说,自己是没有“机会”干点惊天动地的事了。但是过了两天我就释然了,因为老师讲了,有8种行为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分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8种犯罪行为。

  我想这些行为离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遥远的,但是作为一个热血青年,有的时候也难免冲动。而这种冲动很容易便导致犯罪。而这个其中,和我们关系最密切应该就是关于打架斗殴的问题。我想我们大部分人都有冲冠一怒的时候,有的时候生气了,或者有人惹自己了,就找个人干一架,觉得挺潇洒,发泄发泄,是吧。但是很多恶性案件就是这样发生的。试想一下,如果你一不小心把别人达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呢?也许很多人回想,用拳头打人应该也不会造成多大伤害吧,但是这个事可保不准。曾经我我的老家焦作,有两个人打架,为了一个不算太漂亮的女孩子,也是从冠一怒为红颜,一个人一拳打到另一人肚子上,当场死亡。检查结果是死者患有疾病,一拳正好打到生病的地方了。你说这个世界就那么寸?真有那么寸的。这种事情也许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只要一发生,这就是一个巨大的悲剧。

  作为一个热血青年,有时候会冲动,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我们可以冲动,可千万不要办傻事。我们都已经慢慢长大,我们需要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样才能让自己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都看过《武林外传》吧,里面郭芙蓉非常喜欢用一记“排山倒海”解决一切问题,但是发现每次都会把事情弄得更遭。所以吕秀才说,生气的时候默念:生活如此美好,我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电视剧里面这招挺管用吧。其实这就是一种心理暗示,每当自己冲动的时候,给自己一个暗示,给自己一点思考的时间,很多不必要的伤害就会被避免了。

  还有就是大家慢慢长大了,娱乐活动增加了,物质需求增加了,所以就慢慢深刻的认识到了钱的重要性了,是吧。没钱了,向爸妈要,也可以自己做些自己可以做的工作。但是有的人就喜欢小偷小摸的,或者依靠自己的暴力收些保护费,这个就不对啦。16周岁以下,是不构成盗窃罪的,但是抢劫就不一样了。很多时候,抢劫和盗窃只有一线之差。比如你玩传奇,没点卡了,想去隔壁邻居家投点钱先,结果不小心被隔壁家的人发现了,怎么办?如果你跑了,或者被抓住了,那就是盗窃,如果你不满16周岁,你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是你怕你爸妈知道,拿起一个棍子闷下去,打伤了人家跑了,那你就是抢劫了,那就是要判刑的。还是那一句,这个世界就是那么的寸。而盗窃如果数量过大,即使不判刑,也可以把你去送去劳教。所以古语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使我们不可能每个人成为君子,也不要去触动法律的底线,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前面说了下关于刑事方面的一些问题,我下面就说一下关于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是从年龄说起吧,10岁前我们是无行为能力人,10岁到18岁时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后完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16岁在这里也是一个奇怪的节点,在16岁到18岁,如果个人能够自己赚钱养活自己,那么他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这个从购物方面的表现最明显。我们在10周岁前,原则上是不具有购物能力的,但我们也经常看到小学生弟弟妹妹们拿着几块钱在大街上买些零食,因为数额较小,这个也就无所谓了。但是曾经有一个8岁的小孩子,生爸妈的气了,就拿着爸妈的信用卡去四星酒店吃了一顿满汉全席,花了几千块钱。也不知道饭店经理怎么想的,他就真的给那孩子上菜了。这个孩子的父母不干了,毕竟一个8岁小孩花了几千块,夫妻俩两个人工资啊!那打官司吧,最后法院判定结果是饭店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也就说饭店不赚钱。毕竟法律也要保护饭店的利益。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就比较复杂了,法律上规定可以进行与他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什么叫与“年龄、智力相适应”,这个也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举一个例子,一个17岁的男生,参加计算机比赛,获得了2000块奖金,但他没有经过父母同意,就将2000块全部花光买了一个打印机。但是父母不干了,打官司状告商家,认为17周岁不具备一次性消费2000元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这种案件,只能靠法官的经验来判定了,最后法官判定,17周岁男生已经有处理自己奖金的民事能力,判定家长败诉。

  民法更多的强调我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因此对于民法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而刑法更多的是规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为公民设定的道德底线。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所做的,就是以实际行动使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使人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路漫漫其修远兮”,许许多多个日子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也还要继续这样的走下去。

  唯有了解,才会关心;

  唯有关心,才会行动;

  我希望我今天的说的这些能够起到一点作用,汇溪流以成大海,积垒土方成巍峨”,让我们共同努力吧,让守法成为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文化,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一种习惯!

  谢谢大家,我今天的演讲到此结束,希望大家开开心心,健健康康每一天。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范文三】

  同学们:

  今天受我们学校之邀,到这里与你们谈一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事。当我看到这个花园般的校园,干净明亮的教室,还有你们一张张充满青春朝气的脸,我也觉得年轻了许多,浑身洋溢着青春的朝气。但同时,我的心情也是沉重的,因为当我面对你们的时候,我也想到那些在高墙内失去了人身自由的孩子,他们现在不能在这里享受自由的阳光,不能在操场上自由的奔跑,不能坐在这里细心聆听老师的教诲。他们就是因为未能规范自己的行为,要么失学,要么接受政府管教,他们已经没有时间和条件像你们一样接受正常的教育,正常地学习,他们因为一时的冲动或无知触犯法律,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我希望你们能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自己能够健康成长。那作为一名学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面对复杂的社会,如何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呢?下面我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希望能够对你们有所启发:

  一、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什么是遵纪守法?这个问题说起来容易,真正做起来还是有难度的。遵纪守法要求作为学生除了守法外还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老师的话,听家长的话。在你们走上社会、参加工作以后,你们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任何单位都无法保障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也不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没有章法,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怎么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学生,生活的圈子本来就不大,遇到的事情也不会太复杂。当自己想做非正常的事的时候,建议你先想想能不能做?自己先在心里给一个初步的判断。如果你还不是很清楚,我告诉你一个办法:㈠先和你的好朋友商量一下,听听朋友的意见。因为每个人的成长与学识不同,判断问题的能力也不同。如果还不能确定,㈡去学校问问老师,回家问问家长。我告诉你们,在你们这个年龄,老师和家长是你们最值得信赖的人,可能也是你们最讨厌的人,那是因为他们管束着你们,使你们不能尽情地玩、不能舒服地睡懒觉,还催促你们去做你们并不喜欢的东西。但你们要知道,老师和家长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把你们往邪路上引,因为你们是他们的希望和未来。任何人都崇尚美好的未来。我自己也有过花季的年龄,也经过你们的这个阶段。那个时候,我最讨厌的就是家长和老师。当时,我感觉没有他们我的生活才是快乐和丰富多彩的,但几十年过来,我现在的感觉,这个世界上给我最亲、最近的就是家长和老师,我从内心感谢他们,在行为上报答他们。没有他们的管束和悉心照顾,我也难以成为一个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人。

  那什么是法?也就是说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定义非常拗口,也不好懂。下面我给你们解释一下: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即法律告诉我们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做了不能做事有什么不利的后果。下面说个案例: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张妙)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这里大家思考一下四个问题:

  1、这是一个什么性质案件?

  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为什么说是刑事案件?因为案件当事人已经触犯了刑法,就受到刑罚处罚。这里有一个转化的过程,本来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药家鑫未必触犯刑律,应该是民事案件。但事故发生后,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了。我们国家在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时,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如果一个的行为既违反了民事法律,又触犯了刑律,就是要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区别民事与刑事案件的方法:民事要钱,刑事要命。

  2、事故发生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维持现场,尽快送附近医院或者打120急救电话,对伤者进行求助。同时,报警,让警察来处理。

  3、药家鑫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都触犯了哪些法律?

  撞人:主观是过失。违反了交通法规,根据受害人张妙的伤势分三种情况,如果是轻微伤或者轻伤,构成交通违法,进行民事赔偿即可;如果是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则要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是过失犯罪,在处罚上与故意犯罪相比轻很多。

  杀人:主观是故意。触犯《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4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④贩毒、⑤放火、⑥爆炸、⑦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药家鑫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怎么区分打架还手与正当防卫?

  为说明这个问题,我先说一个案例:

  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2007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果摊前卖水果。王某要买水果,于是过来询问价格,感觉价格合适并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说是因为水果不好吃想退掉已买的水果,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随即躲闪没有打到李某。王某因为水果没有打到李某,更加愤怒,于是上去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长得瘦小,王某长得高大,不敢还手,还是躲闪。王某于是上去掐住李某的脖子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想跑,王某拽住他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倒地。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构成重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采取了克制与躲避的态度。后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及其意义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①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②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③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④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三、学生面对校园内外的恶少,如何保护自己?

  现在中小学校园周围出现“恶少”这样一种现象,“恶少”往往是一些不能完成学业的流生,或是厌学、逃学的在籍生,平时十分无聊,强欺弱,大欺小,往往存在追求刺激的心理,用别人的痛苦换取自己的快乐。这种在中学生周围欺负他人,劫取钱财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发现,有不少中小学生被“恶少”侵袭,更多的学生惟恐日后遇上“恶少”的纠缠和欺负而心有余悸。

  如何对付这种“恶少”呢?

  我给同学们介绍几种办法:

  1、遇到这种人,你要大胆地回应他,以自己的正气去压住那邪气。与他们讲话要大声,尽可能让其他同学或人听见,这样,他们可能会立即收敛并停止对你们的威胁。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

  因为他们一是做贼心虚;二是怕老师或其他知道。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不敢告诉老师,给了钱、物以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们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

  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2、远离班里和学校里的“坏孩子”,更不能与出了名的“坏孩子”交朋友。“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

  3、上学、放学或者课间,尽量不要一个人外出,尽可能地结伴而行,特别是女生。

  4、不与校外的同龄人一块玩。一般情况下,如果校外的孩子找你们玩,你可以想想,他为什么不读书?上课的时间,他为什么能跑到外面去玩?这种孩子一般都不是好孩子。当然也有特别的例外情况。

  5、当你遇到威胁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搭话;你不与他搭话,他们就不知道你是与谁出来,也不知道有没人接你回家?他们就不敢轻易对你们动手。

  6、当你一个人遇到几个人对你威胁时,不要轻易与他们动手,毕竟寡不敌众,伺机尽快离开是最好的办法。

  7、如你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如果再不让你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

  四、电脑、手机对学生学习与生活习惯的负面影响,如何避免?

  我这里所说的电脑、手机不是指用电脑、手机去学习去工作,而是指痴迷、沉迷于电脑、手机游戏。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网吧,据调查,在我国网吧中,18 岁以下未成年人占总人数 16.4%,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人中,约有 244 万人上网成瘾者,他们终日沉溺于网络世界,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受到影响,这已成为困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但有的同学就是喜欢去那里,因为新鲜好玩,为了玩游戏,有的同学忘了回家吃饭,有的忘了完成作业,有的影响成绩,可以说沉迷电脑游戏给我们成长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干扰了我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让老师和家长担忧。

  有的同学为了玩游戏,花光家长给的零用钱,甚至发展到中午不吃饭,省钱下网吧,有还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或瞒着家长从家里拿,或者借口学校收某某费用变相索要,更为恶劣的向低年级学生索要,如果你已做过了上述的行为,那就离坏孩子不远了,走上社会以后,你进看守所的概率要比其他人大得多。

  同学们!……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自己的未来,为能够快乐、健康地成长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去学法、懂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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