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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时间:2023-03-08 03:06:06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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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SCECA )。本协会由四川省各界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省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四川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四川省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四川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16号人和商务楼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四川省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四川省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召开国家政策新闻通气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 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六)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四川省电子商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确定四川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为协会秘书长单位。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表决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二)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大局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维护协会整体声誉,有做一名以协会为终身职业的专职协会工作者的愿望和能力;

  (三)具备本专业的良好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比较突出的本专业的工作业绩,熟悉行业,熟悉企业,对行业和协会有浓厚的感情;

  (四)有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收支平衡管理的能力;

  (五)有成都市正式户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力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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