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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波商会章程

时间:2022-05-18 00:58:55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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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波商会章程范本

  以下是云南省宁波商会章程范本,敬请参考。

云南省宁波商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宁波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以宁波籍在云南省从事经营的企业为主体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响应邓小平同志“把全世界的宁波帮都发动起来建设宁波”的伟大号召;团结在滇的宁波企业坚持“服务宁波、服务云南、服务会员”;充分发挥宁波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共同为发展云南和宁波经济而努力,为建设云南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迎海路8号金都商集2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及云南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二)为宁波在云南省的企业做好政策服务;组织会员关心支持宁波和云南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发展,切实为宁波和云南两地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三)发挥协调作用,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沟通思想、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六)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两地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七)主动帮助宁波企业做好在云南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八)鼓励会员投身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和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经云南省或昆明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宁波籍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附送(营业执照复印本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个人简介等);

  (二)由理事成员推荐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会长工作会议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免费获得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享有在会刊上发表文章,宣传等权力;

  (五)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应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 5年。 (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组织落实实施,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职责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按年度缴纳

  (一) 会长单位:6万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四)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白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8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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