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26 12:20:15 制度 我要投稿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欢迎大家分享。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的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的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我社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社区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我社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设置的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

  第三条 我社区负责本社区区范围内(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社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由社区市政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社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利用我社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报批我社区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广告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社区容社区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内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

  (八)在区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的。

  第十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后,应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社区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向社区市政办提出申请;

  (二)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向市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含有广告主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和设置时间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应予以批准设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利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置前,应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交警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内容和设计图样;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经营场所、门店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须持广告样稿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在社区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联合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张贴。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发布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设置证号、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和登记的户外广告,需变更批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和登记后, 3 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不超过 3 年,设置时间届满的,应及时拆除。设置时间届满而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户外广告发布者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而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予以通报批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三)在社会招贴广告专栏以外的区域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的,强制清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四)对破损、陈旧或不牢固而妨碍安全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并知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户外广告因破损、陈旧而影响市容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维护,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维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拆除,并知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依据以下条款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责任。

  (一)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并督促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负责市管高速路沿线、环线依据规划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监管牌匾标识设置行为,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3.依法落实街、乡、镇及其有关单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日常安全巡视和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街、乡、镇开展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遇有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组织街、乡、镇有关单位和人员上街巡视检查。街、乡、镇及其有关单位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要责成并指导设置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查落实隐患治理进度和消除工作。

  4.依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要求,对本地区列入安全检定范围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部分大型牌匾标识设施,定期安排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定,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凡经区县市政市容委依据规划统一设置并经营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定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其它户外广告设施和部分牌匾标识设施的安全检定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支付。

  5.制定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落实机构、人员、车辆及装备等各项保障措施。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配合事故调查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组织落实与本辖区内重点道路和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单位和牌匾标识产权单位签订《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安全运行责任承诺书》工作。

  7.负责本辖区内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认定工作;发现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要求依法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方或安全责任约定人对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等全过程安全生产负有全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期安全生产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期由运行维护单位或安全约定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办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选址、地基基础、材料、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防电击、防火、施工作业等方面的各个工作环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建设安全管理要求》(附件1)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安全责任约定人应建立广告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距地10米以上附着式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和高层建筑物楼顶单体字高2米以上牌匾标识应定期维护。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要对所属设施及时检查、巡视,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运行维护档案,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运行期间,要确保设施结构安全牢固、功能齐全、完好无损。发现有画面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或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改造;发现结构、电气、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设置单位或安全约定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属地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消除前,应停止设施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和更换画面作业活动的电气焊工、电工、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专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出具安全检定报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距地10米以上附着式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和高层建筑物楼顶单体字高2米以上牌匾标识,使用期满2年进行首次安全检定,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检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出具的安全检定报告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及检定意见等。对存在危及安全使用的设施,被检单位应根据检定意见,进行中修、大修或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设置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并将本单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工作列入常态工作议事日程。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遵章守纪,合法经营,服从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相关各方要建立和落实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要建立检查记录,登记建档。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必须坚决服从,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落实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凡属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的牌匾标识,发生坠落、倒塌等情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产权人和违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产权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或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有关责任方要服从城管执法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相关文章:

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7篇)10-31

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9篇)10-22

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07-21

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04-04

户外广告租赁合同范本12-21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10-30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10-15

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08-15

关于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06-01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