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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中国目前是否适合建立陪审团制度

时间:2020-12-05 09:42:16 制度 我要投稿

评价中国目前是否适合建立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评价中国目前是否适合建立陪审团制度的两则对话!欢迎大家阅读!

评价中国目前是否适合建立陪审团制度

  评论一: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北爱尔兰的例子。作为英国的一部分,北爱尔兰以前一直是执行陪审团制度的,而且使用与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样的法律(而不像苏格兰那样是大陆法系)。值得注意的是,在爱尔兰共和国独立后,北爱内部自然也就民族矛盾渐渐尖锐,后来几次血案之后,干脆进入了族群矛盾的时代。社会治安比较差,案件增多。当时英国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让军队进驻北爱的警察局。同时还有一个决定就是取消北爱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制度,由法官进行判断。

  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一方面天主教共和派的居民不信任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不合作的办法。而即便参加了陪审团,也是族群胜过事实,如果陪审团内部天主教徒居多,那么天主教徒的犯罪嫌疑人就八成无罪,新教徒就会比较郁闷。新教徒居多的陪审团则正好相反。尤其是与族群矛盾相关的刑事案件。无论怎样选择陪审员都不合适,因为总有一方认为自己被歧视了。如果考虑到陪审员是从法院周围的居民中选择,就更牵扯到族群分布以及阶层划分的问题。几乎每个话题都是能点燃情绪的火药桶。于是只好取消这个制度。

  某种程度上讲,陪审团制度需要社会认同感强,并且社会资源相对丰富,社会矛盾不尖锐的情况下才合适。不然的话,无法很好的提供司法服务还在其次,如果成为了社会矛盾的放大器,就更得不偿失了。其实香港也不是任何案件都有陪审团的,只有高等法院的案件和与死因相关的案件才有陪审团。而且,陪审团制度消耗的资源和时间都是巨大的。这也是香港限制陪审团的原因之一。即便在陪审团的发源地英国,小额民事案件也是直接由治安法官判决,只有皇室法庭或者郡法庭才有陪审团。如果是在中国内陆的农村地区,陪审团制度首先就会面对资源消耗过多的问题。

  在基层实践上,也是村官调解占主流,村民采用司法路径也是少见的。而如果真的进入审判阶段,陪审团制度在中国也会面对第二个问题:独立性。英美法系是强调陪审团与被告互不认识,不会互相影响。其实这个在英国历史上就不是事实;这也是农业社会下的社会流动程度决定的。起码贵族法庭就绝对不符合这个要求。反倒是城市化后,这个要求才有些眉目。而放在中国农村的环境下,如果从本地挑选陪审员,各种事先影响会毫无意外的严重干扰陪审员的决定,甚至事先商量好决定都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从外地挑选,先不说可行性,如果从下层民众角度看,外地人的决定与空降法官的决定有区别么?这样等于取消了陪审团制度”诉诸平民,诉诸同辈“的优势。本来陪审团的初衷就是用这个优势让当事人信服判决,自动接受这个判决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司法的尊严。

  陪审团制度本来就是英国的王权在司法领域扩张的时候被地方贵族狙击的妥协产物。在英国历史上确实有很多进步作用,不过也是因为先有一个独立性比较强的贵族阶层,才有能独立于国王存在的陪审团,并且产生了相对独立,并且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的司法裁决。这个制度推广到平民,也是渐进的。贵族和平民共用一个法庭要等到二战结束后才实现。所以,要解答中国是否适合陪审团制度,最好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民众心理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这个描述我做不到,光是地区差异就能让简单的问题复杂的让我不知如何表述。希望能有人对此进行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