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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保密制度最新版

时间:2022-06-25 08:56:3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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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保密制度(最新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审计局保密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审计局保密制度(最新版)

  一、密件、内部文件及保密纸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均由局办公室负责。密件的领取、清退必须专人、专程。局领导开会带回的密件,会后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并由办公室负责处理。

  (二)严禁擅自复制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要求,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并履行登记手续。

  (三)密件的销毁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销毁、丢弃,更不得当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须到县保密局指定地点监销,并实行二人以上监销制度。

  (四)内部公文处理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到收发有登记,传递有记录,借阅有手续,防止泄密和丢失。

  (五)各科室传阅和存留的文件及审计业务材料必须有专人保管,下班后或人离办公室,必须锁入橱内或抽屉内,不准散扔或堆在桌面上。

  (六)加强审计业务资料的保密工作。就地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切实保管好审计文书资料,做到公文包不离手,笔记本电脑不离人,保证审计过程中审计资料的安全完整。报送审计时,应切实保管好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所有资料,下班时应将所有审计文书资料整理好,锁入抽屉或档案柜内。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严格按照审计作业流程传递不得外传。

  (七)工作中形成的草稿及其他需要销毁的资料,都应投入碎纸机内粉碎销毁。

  二、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游戏型和赌博型操作;不得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不得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源;不得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不得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三)确定专人管理微机,管理人员应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四)凡带有保密性质的信息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递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身份认证制度。各科室人员应对本科室审计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计算机设备更新、报废时,应做好信息资料的转移处理,防止信息资料的涉密与丢失。

  (五)微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检测,发现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应及时清除;发现不能清除的计算机病毒,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外来软件需经病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六)各科室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不得随意拆御所使用的微机或相关的电脑设备。不允许设备在无人值班的情况下运行。

  (七)计算机用户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安全工作,对涉密公文、信息、资料等数据应设置密码加以保护;存储涉密信息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随意摆放或交与不相干的人使用,也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更换计算机时,计算机用户必须按照保密技术要求,对计算机硬盘做必要的处理,防止数据丢失或数据泄密。

  (八)为确保网络安全,严禁内网计算机接入外网使用,外网计算机接入内网使用。各科室严禁私接网络。

  (九)下班时,应检查所有设备是否关闭,并随手关好门窗。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2、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3、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4、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

  1、有关科室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说明理由;

  2、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员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依照《保密法》规定对其进行涉密审查后,提交分管领导复核;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 政府信息形成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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