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上海市出生缺陷报告与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3-03-09 03:23:47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上海市出生缺陷报告与管理工作制度

  导语:为了全面、完整地了解本市出生至出生数年的出生缺陷或遗传病的发生情况,制度本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出生缺陷报告与管理工作制度,欢迎阅读。

上海市出生缺陷报告与管理工作制度

  一、意义

  减少先天畸形儿的出生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我国估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先天畸形儿和80-120万出生数年后表现出来的'出生缺陷或遗传病等先天残疾儿童,严重影响了人口素质。建立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本市出生缺陷发生状况,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为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二、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

  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

  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职责

  (一)上海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和资料统计分析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收集国内外出生缺陷信息资料,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出生缺陷信息分析和质量控制报告等。

  (二)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本市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资料分析、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首诊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和奖惩制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本辖区内区县妇幼保健所。并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上海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五)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童诊断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由经诊断的产前诊断中心确诊

  四、报告对象

  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诊断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18岁以下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

  五、报告时限

  (一)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当立即填报《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报告的.主要病种(详见附件3)。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应填写《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报告卡》(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四)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质量控制等情况。

  六、质量控制

  通过对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信息(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一)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对本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做好自查记录。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至少1次检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见附件5)做好自查记录。每月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报告,于次月7日前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三)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各有关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并反馈至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汇总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质量控制报表,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全市直报报告质量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信息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七、信息保存和利用

  (一)确诊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儿童监护人,一份由确诊医疗机构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应在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三)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信息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数据情况的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数据。

【上海市出生缺陷报告与管理工作制度】相关文章:

预防出生缺陷活动调查报告10-05

预防出生缺陷宣传标语10-08

出生缺陷预防宣传活动简报10-10

出生缺陷预防宣传活动简报07-31

出生缺陷预防宣传活动简报参考10-07

中国预防出生缺陷宣传活动简报10-07

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工作总结10-09

出生缺陷预防宣传活动简报(13篇)03-14

预防出生缺陷宣传工作总结02-04

出生缺陷预防宣传活动简报(精选19篇)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