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8 12:29:57 秀容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4篇)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配备3—5人。

  第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择招聘,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观念,要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一)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一)型水库不少于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2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50—80米。

  (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坝头衔接结合部各不少于30米。

  (三)渠道。左右渠堤外边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四)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文化娱乐设施),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划定,具体标准如下:工程区、生活区主体建筑物周边不少于100米,附属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库区由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渠道为左、右渠堤外坡脚线起每侧各5米。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划定管理范围或确权发证的,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经划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界桩。

  第二十四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畜禽粪便或污染水质的人工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障碍物或临时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七条、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砍伐水源涵养林或其它林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轮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时进行更新抚育。

  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不得种植树木及农作物,并定期清除杂树杂草。坝体要做好白蚁防治及灭鼠工作,反滤体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坝体积水导致牛皮瘴,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凡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源减少及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资总额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在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当日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当日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报告镇水利会。在汛期,各镇水利会应当每天向市水利局综合报告当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向市政府报告。各水库及各镇水利会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三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恪忠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半小时或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常规检查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坑、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如有要记录其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构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第三十七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坝面、进库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维修和日常养护,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三十八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三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编织袋20个。

  (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编织袋40个。

  (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编织袋60个。

  第四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的规定;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必须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或水利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三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续聘上岗。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小型水库管养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通信补贴、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和办公费用等),应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贴和差额核拔的`办法,由市、镇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十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各镇水利会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必须纳入所属镇的财政预算,以确保基层水利会的正常运作。

  第四十六条、担负供水和农田灌溉用水任务的小型水库,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供水水费和农田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市管大、中型水库供水水费的标准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小型水库供水水费、农田用水水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设施补偿费、水库租赁或承包费,一律由所属镇(办事处)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养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恪忠职守,扎实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在平凡的本职岗位上做出下列显著成绩或特别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出色的;

  (二)生活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赢得社会、组织和同事一致好评的;

  (三)勇于创新开拓,敢为人先,为规范小型水库管理建功立业的;

  (四)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树榜样的;

  (五)在保护水库财产安全或在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好特殊贡献的;

  (六)模范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九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时一并明确。对贡献特殊、成绩显著或影响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按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和惩罚。凡连续二年以上评为合格的,可优先续聘;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办班学习,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必须解聘除名。

  第五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水利会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镇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小型水库管理的政策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2

  汛期将至,恶劣的气候环境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有效避免和扼制洪水险情、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我乡八座小(二)型水库和近百口当家塘的安全度汛,本着防微杜渐、防患未燃的原则,现根据休防指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的安全度讯制度。

  一、按照“安全第一、常抓不懈

  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十六字方针,认真作好塘库的汛前检查,查出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处理,不留隐患;严格按要求填写小型水库安全责任状,制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主要度汛措施,签定渭桥乡20xx年防汛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保障

  防汛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事关民生,必须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乡召开了两级防汛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布置防汛工作,细化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同时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汛领导小组,成立以防汛小组成员为骨干的乡村两级抢险队伍,人数各为30人,并且积极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从而形成一整套从乡到村到组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加大宣传力度

  水库是资产,水库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汛工作人人有责。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洪水灾害的了解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除险技能,全面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险情。

  四、客观分析,综合规划,科学调度

  汛前尽量腾空库容,及时清除行洪障碍,确保行洪安全。汛期严控汛限水位,主汛期过后加大灌溉蓄水。

  做好汛期值班安排(见值班表)确保防汛期间塘库天天有人在岗,时时有人值班,及时掌握水库在汛前、汛中、汛后的运行动态,确保防汛期间通讯联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3

  一、水库运行管理目的: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保障城乡居民的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建筑和工业用水。

  三、工程检查与观测

  检查观测是水库运行管理的两项基本任务,包括安全检查和工程观测。

  3.1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3.2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3.3安全检查分为: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3.3.1经常性检查

  巡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视时间、线路、内容、顺序和要求对水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日常巡视检查。在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为每星期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2定期检查: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的`冰冻期和冰融期,对建筑物各部位应进行全面专门的检查。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3特别检查当遇到特别情况(如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风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者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由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其结果填入表二。

  3.4经常检查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检查内容:

  3.4.1主坝:应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先内坡、后外坡、最后排水棱体。具体内容包括:有无纵横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鼠洞,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侵及集中渗漏;有无绕坝渗漏,坝址有无管涌迹象,排水棱体有无沉陷崩塌。

  3.4.2砼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

  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有无损坏,闸门止部是否完整,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螺杆有无弯曲、锈蚀。

  3.4.3水流形态的观察:

  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栏污栅前漂浮物有无壅水或堵塞。

  3.4.4水库工程的经常性观测项目有:

  3.4.4.1主坝变形(位移)观测主坝浸润线观测、库水位观测、雨量观测、输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观测,具体要求;

  3.4.4.2库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观测,除每天定时进行外、

  还要根据水情、雨情变化加密观测。做到当场观测,当场记录,当场校对。

  3.4.4.3一般情况下,对测压管,沉陷位移的观测,每月必须进行一次。

  3.4.4.4经常性检查要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必须按统一表格做好记录,还要求做好相应月报、年报和资料整编建档。

  四、养护修理

  4.1水库工程的养护分为:经常性的养护修理、岁修、大修和抢修。

  4.1.1经常性养护与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

  4.1.2岁修:根据汛后检查发现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年度工程修复计划。

  4.1.3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时,邀请科研、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制定专门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大修。

  4.1.4抢修:当工程发现险情,危及工程安全时,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4.2水库养护的范围包括:坝顶的养护、坝体及护坡养护、溢洪道的养护、闸门及启闭设备的养护修理。

  4.2.1不得在坝面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不得在坝顶、坝坡上大量堆放物料,不得任意挖坑、建鱼池、打井、爆破或进行其他危害工程的活动。

  4.2.2水坝养护工作人员要对坝体各部的损坏进行小修大补,维护大坝的完整。

  五、调度运行

  水库的调度运行,是运用水库调蓄能力,科学的调度天然来水,使之适应防洪和供水需要,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水库防洪调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并为城镇供水储备水源。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现状,研究确定以下控制指标;

  5.1水库调度的原则是: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要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全面安排,统一领导,把灾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将效益扩大到最大限度。

  5.2调度的内容: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行计划,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行,进行洪水预报。

  5.2.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行,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施行分级调度。

  5.2.2调度要按照设计确定的兴利目标,合理调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六、供水管理

  1.水库供源水给直来水厂。

  2.加强水库的卫生防护工作,防止水源水受到污染。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4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5

  一、日常管理制度

  1、设立完备的酒水出入库、保管、核账岗,工作时间内始终保持有人、有岗、有服务,用规范、程序完善。

  2、经常与仓库负责人沟通联系,及时提出申购计划,按照库存周期管理规则,控制好酒水的采购量和仓储量,确保不过多挤压。

  3、发生的每笔货物进出,均需填单登记,确保数量、品种的准确,并做到经常盘点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4、各类货品堆放整齐。对周转快、领量大的`应放在出入方便,易拿易放的位置;对名贵的,用量较少的酒,应摆妥善存放,确保安全无流失。

  5、各种存放须合符保质要求,无破损酒瓶流入服务商店,保持仓库内的干净整洁。

  6、建立存放酒水和其他财产台账,对财产的报废、设备的添置做好记录。

  7、消防设置齐全有效,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消防常识和熟悉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

  8、严格执行货品验收入库制度,对货品入库进行品种、数量、质量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尽量将问题解决在货品入库前。

  9、严格货品的管理制度,对物品出库均需提货人在出库单上签字,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发货。月末对货品进行盘点。盘点后一定要做到账实相答,账账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领导,及时处理。

  10、仓库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所保管的物资。

  11、仓库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提供库存信息。

  12、严禁先签字后填写领料内容,严禁先出库后补办领料手续,严禁白条发放。

  13、每月月底进行库房货物盘点。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7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目标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

  (二)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承担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库区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预防。要求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找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五)水库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零个以内。

  三、具体责任要求

  水库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一)大坝安全

  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等。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大坝坝顶严禁当作公路通行车辆。

  6、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7、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9、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0、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11、在汛期,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应当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3、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4、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

  1、凡在水库内作业的所有船只及驾驶的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无证船只在库内作业。

  2、工作人员进行船上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不得违规驾驶,严禁酒后上船作业。

  3、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船只性能,确保生产设备、救生设备完好。

  4、严禁非工作人员上船上玩耍或运送物资,预防超载现象发生。

  5、严禁非生产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

  6、工作完毕后将生产、救生设备妥善收检,并锁好船只。

  7、在库周显要处和存放船只处张帖安全警示标语,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库周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两次以上。

  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如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汛期安全

  1、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增强防汛期安全意识。根据管理处制定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坚持汛期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

  2、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3、汛前必须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节库水位,确保有足够的防洪库容。

  4、随时确保溢洪道畅通,经常查看大坝外坡是否有渗水现象及异常情况。

  四、考核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完成各项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

  (二)年终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8

  一、汛期值班工作自4月1日至9月30日止,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遇特殊汛情,值班时段相应延迟;非汛期若遇到突发事件,水库管理人员应按照程序立即上报镇防汛办。

  二、防汛值班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正常情况下由值班领导带班,值班时间分为日班与夜班,日班为早上8时至下午19时,夜班为下午19时至次日早上8时。水库值班人员工作职责:记录每日的天气情况、水位、降雨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库容、水域面积、渗流量和大坝巡查等情况,掌握雨情、水情、灾情,包括来电单位、姓名、通话内容、时间等,做好当日小结记录,遇紧急情况偏大险情、实情,要按程序及时组织处置并向镇防汛办报告汛情、灾情,做好续报工作。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

  三、防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细致工作,切实保证汛情及时上传,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遇特殊情况应向带班领导请假,待替换人员到位并移交后,方可离开。防汛值班电话振铃十次以上无人接听视为脱岗,发现一次予以警告批评,发现三次将追究值班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停发当月值班补助外取消年终评先进资格。

  四、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xx班,遇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到岗时,应事先向带班领导请假;交接班时应移交值班记录和发生重要情况的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等。

  五、值班人员要熟悉个人职责,熟悉防汛工作流程和工作技术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及实施方法,熟悉天气预报、汛情实情的分析方法,遇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提出应急处理意见。

  六、注意防火、防盗,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汛情、实情的对外发布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对因喝酒误事、麻痹大意、汛情处理不当而贻误防汛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带班领导和当班人的责任。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9

  为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水库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工程检查具体由工程科负责,分管领导实施监督。

  一、日常巡检。由日常管理、维护的专职工作人员实施每天例行巡查,重点是溢洪闸、输水洞、大坝上下游,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办公室和局领导。

  二、巡检。汛期时,工程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非汛期时,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当库水位达到工程设计正常蓄水位时,要增加次数,出现大洪水时,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巡检,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办公室及领导。

  三、特别巡检。由局长组织。当工程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如暴雨、地震、大洪水、强热带风暴、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工程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其它危险情况时,必须进行特别巡检,必要时对可能出现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每次巡视检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的`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汛期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汛期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调度运行制度

  水库的调度运行,是运用水库调蓄能力,科学的调度天然来水,使之适应防洪和供水需要,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水库防洪调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并为农业灌溉储备水源。;

  1、水库调度的原则是: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要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全面安排,统一领导,把灾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将效益扩大到最大限度。

  2、调度的内容: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行计划,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行,进行洪水预报。

  3、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行,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施行分级调度。

  4、调度要按照设计确定的兴利目标,合理调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5、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现状,确定以下控制指标;

  (1)允许最高水位,根据水工建筑物设计安全标准和近期的检查观测和安全鉴定成果确定。

  (2)防洪运用标准及泄流方式:

  参照原设计防洪标准,结合工程现状和水库调蓄能力和泄流设施能力来确定防洪运用标准及相应泄流方式。

  (3)防洪限制水位:

  根据允许最高水位,按洪水季节变化,汛期严格按照计划,将库水位降至批准的防洪限制水位。

  (4)非常措施及对策:

  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时,制定保坝减灾的应急措施和对策。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0

  渠道管理站实行统一管理、分段负责制度,由渠道管理站站长(承包人兼)负责渠道日常管理及维护、水费征收,并配合云山水库管理处协调与用水乡镇的关系;渠道管理站各段长对渠道分段负责;各段职工协助段长做好本段渠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渠道管理站实行分段负责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开、关闸,必须听从站长统一调度。

  2、防汛抗旱期间,各段职工必须24小时在岗待命;

  3、渠道负责人应不定期对渠道各段的日常工作进行巡查;

  4、各段责任人平时要保持所辖渠段整洁,做到定期清除所辖渠段杂草。

  5、农业用水期结束后,渠道工作人员负责渠道清杂、启闭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协助渠道负责人完成水费征收。

  二、考勤制度

  1、为加强管理,在非放水期间,渠道工作人员每周五上午9:00之前到管理处打卡签到并对水库库区进行清杂等义务劳动,如当日没有义务劳动,渠道工作人员在管理处办公楼集中后可自由活动必须10点后签到离开;

  2、在汛期及有水运行期间,各渠段责任人每天至少巡查所管辖渠段一次,巡查时必须步行巡查,且每周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二次;

  3、无水运行期间,每周巡查1次并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

  4、站长每月汇总指纹打卡机签到情况,根据签到情况发放职工工资。渠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查签到制度,如不能按制度定时签到,以旷工论处。一个月超过三次停发当月工资,每年超过十次待岗停发工资。遇大到暴雨等对渠道渡汛安全有重大影响时渠道各段负责人要24小时在岗,手机保持开机状态,确保随叫随到;负责打卡签到的'必须严肃打卡签到纪律,如发现对签到情况进行隐瞒、包庇,负责打卡签到的每次罚款100元,并停发当月津贴;如发现站长进行隐瞒、包庇,站长每次罚款200元,并停发绩效工资。

  5、原则上不能请事假,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天以内向站长请假,超出一天须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未得到允许的口头请假按旷工论处。

  6、由于渠道管理站工作情况特殊,平时工作强度低,暂不实行节假日及双休日。

  7、管理处的临时性任务必须按要求完成,参加义务劳动、会议等如有迟到、早退等现象,每人每次罚款20元,缺席按旷工论处。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1

  一、 一般规定

  1、 工程养护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

  2、 工程修理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A. 岁修:水库运行中所发生的和巡视检查所发现的工程损坏问题,每年进行必要的修理和局部改善。

  B. 大修: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有计划进行整修或设备更新。

  C. 抢修: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 3、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4、 管理单位根据检查和监测结果,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计划批准后应按计划进行维修养护。

  5、 工程的维修养护应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6、 工程完成后,应按要求组织验收。

  7、 凡影响安全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8、 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批准下达的.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9、 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二、 工程养护

  (一) 坝顶、坝端养护

  1、 坝顶养护应达到坝顶平整,无积水,无杂草,无弃物;防浪墙、坝肩、踏步完整,轮廓鲜明;坝端无裂缝,无坑凹,无堆积物。

  2、 坝顶出现坑洼和雨淋沟缺,应及时用相同材料填平补齐,并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坝顶路面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坝顶的杂草、弃物应及时清除。 3、 防浪墙、坝肩和踏步出现局部破损,应及时修补。

  4、 坝端出现局部裂缝、坑凹,应及时填补,发现堆积物应及时清除。

  (二) 坝坡、坝区养护

  1、 坝坡养护应达到坡面平整,无雨淋沟缺,无荆棘杂草滋生;护坡砌块应完好,砌缝紧密,填料密实,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冻毁或架空现象。

  2、 干砌块石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及时填补、楔紧脱落或松动的护坡石料。

  2)及时更换风化或冻损的块石,并嵌砌紧密。

  3)块石塌陷、垫层被淘刷时,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坝体和垫层后,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3、 混凝土或浆砌块石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清除伸缩缝内杂物、杂草,及时填补流失的填料。

  2) 护坡局部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时,应及时采用水泥砂浆表面抹补、喷浆或填塞处理。

  3) 排水孔如有不畅,应及时进行疏通或补设。

  4、 堆石或碎石护坡石料如有滚动,造成厚薄不均时,应及时进行平整。

  5、 草皮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常修整草皮、清除杂草、洒水养护,保持完整美观。

  2) 出现雨淋沟缺时,应及时还原坝坡,补植草皮。

  6) 对无护坡土坝,如发现有凹凸不平,应进行填补整平;如有冲刷沟,应及时修复,并改善排水系统;如遇风浪淘刷,应进行填补,必要时放缓边坡。

  (三) 排水设施养护

  1、 排水、导渗设施应达到无断裂、损坏、阻塞、失效现象,排水畅通。

  2、 排水沟(管)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应及时清除。

  3、 排水沟(管)局部的松动、裂缝和损坏,应及时用水泥砂浆修补。

  4、 排水沟(管)的基础如被冲刷破坏,应先恢复基础,后修复排水沟(管);修复时,应使用与基础同样的土料,恢复至原断面,并夯实;排水沟(管)如设有反滤层时,应按设计标准恢复。

  5、 随时检查修补滤水坝趾或导渗设施周边山坡的截水沟,防止山坡浑水淤塞坝趾导渗排水设施。

  6、 减压井应经常进行清理疏通,保持排水畅通;周围如有积水渗入井内,应将积水排干,填平坑洼。

  (四) 输、泄水建筑物养护

  1、 输、泄水建筑物表面应保持清洁完好,及时排除积水、积雪、苔藓、蚧贝、污垢及淤积的砂石、杂物等。

  2、 建筑物各部位的排水孔、进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墙后填土区发生塌坑、沉陷时应及时填补夯实;空箱岸(翼)墙内淤积物应适时清除。

  3、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表面出现涂料老化,局部损坏、脱落、起皮等,应及时修补或重新封闭。

  4、 上下游的护坡、护底、陡坡、侧墙、消能设施出现局部松动、塌陷、隆起、淘空、垫层散失等,应及时按原状修复。

  5、 闸门外观应保持整洁,梁格、臂杆内无积水,及时清除闸门吊耳、门槽、弧形门支铰及结构夹缝处等部位的杂物。钢闸门出现局部锈蚀、涂层脱落时应及时修补;闸门滚轮、弧形门支铰等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

  6、 启闭机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罩、机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完整。

  2) 机架不得有明显变形、损伤或裂缝,底脚连接应牢固可靠;启闭机联接件应保持紧固。

  3) 注油设施、油泵、油管系统保持完好,油路畅通、无漏油现象,减速箱、液压油缸内油位保持在上、下限之间,定期过滤或更换,保持油质合格。

  4) 制动装置应经常维护,适时调整,确保灵活可靠。

  5) 钢丝绳、螺杆有齿部位应经常清洗、抹油,有条件的可设置防尘设施;启闭螺杆如有弯曲,应及时校正。

  6) 闸门开度指示器应定期校验,确保运转灵活、指示准确。

  7、 机电设备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紧固;轴承内润滑脂油质合格,并保持填满空腔内1/2~1/3。

  2) 电动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定期检测,小于0.5MΩ时,应进行干燥处理。

  3) 操作系统的动力柜、照明柜、操作箱、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电源箱等应定期清洁、保持干净;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均应可靠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

  4) 电气仪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保证指示正确、灵敏。

  5) 输电线路、备用发电机组等输变电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养护。

  8、 防雷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线(带)及引下线如锈蚀量超过截面30%以上时,应予更换。

  2) 导电部件的焊接点或螺栓接头如脱焊、松动应予补焊或旋紧。

  3)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超过规定值时应增设接地极。

  4) 电器设备的防雷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

  5) 防雷设施的构架上,严禁架设低压线、广播线及通讯线。

  (五) 观测设施养护

  1、 观测设施应保持完整,无变形、损坏、堵塞。

  2、 观测设施的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标志明显,随时清除观测障碍物;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并重新校正。

  3、 测压管口应随时加盖上锁。

  4、 水位尺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并重新校正。

  5、 量水堰板上的附着物和堰槽内的淤泥或堵塞物,应及时清除。

  (六)自动监控设施养护

  1、 自动监控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对监控设施的传感器、控制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视频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等进行维护和清洁除尘。

  2) 定期对传感器、接收、输出信号设备进行率定和精度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检修、校正或更换。

  3) 定期对保护设备进行灵敏度检查、调整,对云台、雨刮器等转动部分加注润滑油。 2、 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系统的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制定计算机控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墙。

  3) 定期对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进行备份,技术文档应妥善保管。

  4) 修改或设置软件前后,均应进行备份,并做好记录。

  5) 未经无病毒确认的软件不得在监控系统上使用。

  3、 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或显示警告信息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并详细记录。

  4、 自动监控系统及防雷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养护工作。

  (七) 管理设施养护

  1、 管理范围内的树木、草皮,应及时浇水、施肥、除害、修剪。

  2、 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应整洁、完好。

  3、 防汛道路及管理区内道路、供排水、通讯及照明设施应完好无损。

  4、 工程标牌(包括界桩、界牌、安全警示牌、宣传牌)应保持完好、醒目、美观。 三、 工程维修

  工程损坏,不能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工程维修时,应由相应技术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批,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我库管理所负责工程维修的上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抢修应通知主管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立技术责任制。险情过后,应马上进行工程维修上报,对出险工程进行维修。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工作,扩大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维护库区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库区移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库区移民群众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力。

  第三条听证的内容和范围:

  (一)水库库区淹没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水库库区淹没的青苗和地上附着实物的补偿标准;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

  (四)移民安置区的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

  (五)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与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

  (六)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七)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上报)前,公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公示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并告知移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五条移民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如申请人为移民,且已推选代表可一同填写);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要求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听证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人超过移民总户数20%以上(但申请人总数不能少于20户,单位按1户计)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后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或抽签产生参加听证会代表,但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应在3日内书面上报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送达参加听证会代表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听证的事由和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水库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

  第十二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县(市、区)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纪律、介绍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县(市、区)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和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就听证会代表要求听证的相关事项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相关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四)听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征询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听证会期间,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哄闹,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违反听证纪律且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五条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移民代表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或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于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延期、中止听证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听证会代表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听证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10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的事项,听证代表一致意见和主要分歧,听证意见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的建议,并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听证结果,协调并配合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单位,对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进行修编。

  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给予保障,不得向移民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移民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听证。对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贵港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3

  为了加强防汛抢险管理,本着防汛第一,预防为主,责任追究,全面履行的原则,特制定水库防汛抢险管理制度

  一、防汛管理目标

  按设计标准内的洪水确保水库不垮坝,遇特大暴雨山洪确保不死一人。

  二、防汛抢险管理原则

  坚持防汛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履行,责任追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常备不懈,防抢结合。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

  四、防汛组织机构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顾问,镇长为指挥长,分管水利领导为常务副指挥长,公安、电力、医疗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村联系领导为防汛行政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为本村防汛第一责任人,水管站联库人员为水库防汛直接责任人。

  五、防汛调度原则

  严格执行《防洪法》、《防洪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服从上级防汛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结构现场实际情况,在满足安全防汛的前提下,优化调度,蓄泄兼施,以泄为主,局部服从大局,兴利服从防汛,做到防汛有组织、预防有措施、抢险有准备,确保安全渡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防汛准备

  1、汛前检查制度:由防汛分管直接领导负责组织汛前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水管站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实施防汛物资储备制度:每年汛前,由水管站和小型水库所属村(社区)负责清理、组织、落实。

  3、防汛设备定检制度:每年汛前对防汛设施进行定检,确保设施100%可调、可靠,对大坝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4、防汛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防汛工作进行部署、总结、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防汛抢险制度:防汛出现险情,各部门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防汛车辆完好待命,抢险人员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出现险情时应在规定时间人员到岗到位。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防汛值班制度:

  每年4月至9月为防汛期,5月至7月为主汛期。

  防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缺岗,特殊情况需经指挥长批准;防汛值班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不得随意占用值班电话;值班人员要严格记录雨情、水情,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4

  为确保我乡白草庄、郭家河水库及西坪沟、常家坡、麻地洼骨干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全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白草庄、郭家河水库每年7~9月为汛期。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其余时间根据坝体、水文及天气情况加强值班。

  2、值班内容主要包括汛期水库大坝防汛值班、水库大坝日常工作值班、坝体常年维护值班、防汛应急抢险值班等。

  3、值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4、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坐班制,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另安排其他人代值,但责任人仍属当班的原值班员本人。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作旷工处理,并追究责任。

  (2)、值班人员应掌握当班气象、水情、降雨、水库水位、进库、出库流量等水位,并保证水情的传递和通讯联系畅通,每天上午8:00时,下午18:00时应及时向乡防汛办汇报当天水情,紧急情况随时加报。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08-14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10-04

水库的作文09-26

2023年水库管理人员工作总结范文(通用6篇)02-10

家乡的水库作文03-24

水库风景作文03-23

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07-27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0-19

关于水库风景的作文07-11

春季水库钓鱼技巧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