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怎样写

时间:2021-02-10 13:15:45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怎样写

  大家是否了解过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知道这种法律文书的书写方法吗?在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哦!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怎样写

  怎样写好劳动仲裁申请书【1】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凭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写好仲裁申诉书是能否得到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重要条件。

  仲裁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被诉人名称、地址,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这是文书的核心,应注意写作技巧和具体运用。

  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争议内容有几项,必须一一列出,漏写了的,不会受理。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

  一旦明确为证人,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4)申诉人本人署名或盖章,申诉日期。

  写好一份仲裁申诉书并不难,关键是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

  如果员工书写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这里,南南特别提醒:(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2】

  申请人:XXX商贸(东莞)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441号生益大厦X楼X座,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申请撤销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08]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在本案劳动仲裁前,申请人和陈荣波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

  2007年12月31日,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陈荣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荣波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是保安,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9元。

  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变更为:在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9元的基础上,申请人每月固定安排陈荣波加班36个小时并发放461元的加班工资。

  2008年5月30日,申请人向陈荣波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从2008年5月31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2008年6月10日,申请人与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达成《协议书》、《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5月31日加班明细》,陈荣波同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以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从2008年5月31日起,申请人和陈荣波解除劳动合同。

  2、申请人向陈荣波支付1.5个月工资即人民币3375元作为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

  3、扣除申请人每月已支付的36个小时的加班工资,陈荣波在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折算为1262个标准工作时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底薪(即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839元)计算,陈荣波未领取的加班工资为6354元。

  4、本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以及经济责任。

  随后,双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向陈荣波如数支付了加班费、经济补偿(含待通知金)等总金额9729元,陈荣波领取了以上款项。

  从本质上讲,以上和解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非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认定为无效、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申请人和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已签字盖章,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陈荣波也不具有受到胁迫、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和解协议的签订未违反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人和陈荣波就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内容经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

  二、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本案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争议答辩状》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并确认申请人和陈荣波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对方当事人陈荣波在2008年6月16日所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诉书》以及本案的仲裁庭审中并没有要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

  而在此情形下,仲裁庭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金额由和解协议的3375元变更为4959元,裁决申请人还须支付陈荣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584元。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并且强调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

  既然申请人和陈荣波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请求仲裁庭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陈荣波也没有请求仲裁庭变更或者撤销该和解协议,仲裁庭又何必违法擅自变更和解协议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

  因此,仲裁裁决没有依法审查和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变更和解协议所达成的经济补偿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均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自行和解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则的第4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诚实信用是民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前所述,申请人与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向陈荣波支付了经济补偿、加班费等9729元金额,陈荣波已经领取以上款项,双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

  在陈荣波人已经依法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情形下,陈荣波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无端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和司法资源,提起无理的劳动仲裁,而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所作出的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08]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

  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使用人单位对今后通过自行和解与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做法望而却步!

  综上所述,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08]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

  20XX年8月 日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步骤: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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