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律师撰写版

时间:2022-10-06 00:28:26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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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范本律师撰写版

  经济仲裁申请书是经济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即申请人或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仲裁与他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的经济纠纷的申请文书!以下是关于仲裁申请书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仲裁申请书范本律师撰写版

  仲裁申请书范本律师撰写版【1】

  申请人:DLP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话:131 2154 5556,传真:

  负责人姓名、职务: SS,董事长。

  申请人代理人:张学琴律师(见附件第4页)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政编码:100124 电子信箱:13121545556@126.com

  电话:131 2154 5556, 传真:010-59626918

  被申请人: H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公司”)(见附件第5-6页)

  住所: , 邮政编码:

  邮箱: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 。

  被申请人:BJ公司(以下简称“BJ公司”)(见附件第7-8页)

  住所: 邮政编码:

  邮箱: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

  (一)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贿赂、假公济私、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因此,在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

  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违反仲裁程序的做法。

  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根据。

  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五)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虽然当事人确定了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则此仲裁裁决也应予撤销。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六)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该仲裁裁决也就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定义是什么?【3】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贿赂、假公济私、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

  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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