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2-07-16 22:45:34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集合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集合15篇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1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2

  租房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房合同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洛阳市__安徽_路_“万国银座”产权标识 B座12__层 23A 号房(实际标识B 座 1223A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实际使用面积为:104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

  2、乙方租赁的该房屋仅用于办公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及维修保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3、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

  4、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5、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6、乙方应爱护房屋,未经甲方允许,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第三条:证明文件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1、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3、合同到期后如乙方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甲方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乙方须按日缴纳租金。

  第五条:租金

  该房屋每月的租金 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发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支付方法

  1、租金需预付,乙方按每 _6_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之内付下半年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帐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4、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付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

  话、垃圾清运费等。

  4、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

  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5、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八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20xx元

  租金的抵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 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半年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赁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赁期。

  第九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未经甲方同意,将租凭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十条:免责条款

  1、乙方因被与乙方无关的其他客户牵连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

  任。

  3、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

  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

  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一切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果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5、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本人意外或被宣告

  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6、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7、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者第八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

  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做出相应赔偿。

  第十四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三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甲方和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将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五条:租赁场所的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六条:纠纷解决

  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房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日期:

  签约地点:万国银座B座1223A

  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的合计面积为 的建筑物租予乙方作为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甲方 20xx 年 4月 15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壹个月的;

  第三条: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付款方式为六个月付款,总计:柒仟贰佰元整,乙方预先支付押金壹仟元整,退房之日由甲方退还押金。

  第四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迁出之日止均由 乙方负担。

  2、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包括电器(电视、洗衣机、热水器、空调、等家用电器)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租金以……方式支付。

  2,双方议定首期支付……个月租金,支付……个月押金,以后按每……个月结算一次,提前……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予乙方。

  五、其他费用

  1,乙方须自行缴纳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①水费,②电费,③煤气费,④电话费,⑤有线电视费及……,并按单如期缴纳。(在费用上打勾)

  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与甲方。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属设施在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的情况下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3,甲方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使用纠纷。

  5,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配备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灯具,厨房设备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八、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九、押金及违约金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为:

  (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3,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页,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出租房屋产权证书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5

  甲方(出租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乙方(承租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甲乙双方就解除关于租赁 市 区 路 弄【 花园/小区/新村】 号 室房地产及地下 层 号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解除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签署本协议。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2、甲方应于签定本解约协议并办理退租交房当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共计 人民币¥.00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互不追究原租赁合同相关违约责任。

  3、乙方应于办理解约退房交接手续当日按当日抄见数结清水、电、煤、宽带、有线(卫 星)电视使用费,当日抄见数之前所发生的相关使用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之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鉴于电话费因无法按实际使用费及时结算,乙方同意甲方于应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00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中暂扣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待实际使用帐单出来后按帐单上乙方实际应付电话费承担并支付,甲方扣除实际产生的电话费之后退还余额,如产生的电话费超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限额后乙方应结算给甲方不足部分。

  4、乙方承诺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从该物业中搬出并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如超过20xx 年___月____日乙方未能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强行要求乙方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并从中迁出,甲方不退还应退部分租赁保证金且有权保留向乙方的追偿权。

  5、鉴于乙方自20xx年___月____日起未能及时支付房屋租金,乙方应按实际逾期天数以 日租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向甲方支付并从甲方应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中扣除。

  6、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之前由乙方代为垫付的_________、_______等室内相关设备的.维修 保养相关费用,支付金额按维修保养所产生的发票面额实际结算。

  7、乙方应保证房屋内原甲方交付使用的家具家电及其他相关设备无损毁并保证其正常使 用,如发生室内设备损毁,甲方有权暂扣应退部分租赁保证金,直至相关设备维修完毕,扣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后退还余额。8、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 期: 日 期: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6

  出租方(甲方):

  住所:

  电话

  承租方(乙方):

  住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该壹套房屋为:建筑面积合计(实测)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合计(实测)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设施及身份验证

  (一)该房屋权属状况为:______,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二)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注:若公司承租的房屋是用于公司工商注册之用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承诺,所出租的房屋可以用于公司工商注册之用,并同意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明,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四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口是/口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

  (三)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装修装饰物作如下处理:______。

  (四)若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双方同意就装修装饰物作如下处理:______。若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双方同意就装修装饰物作如下处理:______。

  第五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金及税收承担

  (一)租金标准:______元/月,租金总计:______元(大写:______元)。该房屋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变。

  (二)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按季度分期支付。第一期房租支付时间为______,第二期房租支付时间为______,第三期房租支付时间为______,第四期房租支付时间为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______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合法的发票。

  (五)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税收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的房租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甲方同意于收到押金的同时,向乙方交付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之押金收据。

  (二)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全部无息返还乙方。

  第八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房屋维修费、卫生费、供暖费等费用。甲方应对乙方交纳上述费用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缴费凭证由乙方保存并向甲方出示。

  (二)物业费包含在房租之内。

  (三)除以上费用,乙方无需因使用承租房屋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其中房屋的具体附属设施见本合同后所附清单。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限届满若附属设施损毁,乙方应当折价购买。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负责该房屋的日常维护、修理。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现该房屋存有影响使用安全的重大隐患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二)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装修、改造时,需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装修要求并出具施工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不得采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措施。

  (三)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并配合出示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未向乙方提供其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真实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两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年租金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______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及其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7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并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出租人将位于 出租给承租人,租赁面积 平方米。承租人只能按 用途使用,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分租或移作它用或变更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租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为一个月,时间定于合约租期第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即,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赁日期确定后,承租人不得以装修、移机、搬迁等任何理由推迟起租日期。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立即终止房屋的租赁:

  (一)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人擅自将出租方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二)承租人违反双方约定之租赁用途,或利用出租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破坏的。

  四、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须收回房屋自用,必须提前 叁个 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方可解除合同,租金按实际租赁期计算。同时,出租人应付给承租人 两个 月的房租作为补偿。

  五、租赁期间,如承租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叁个 月书面通知出租人,方得解除合同。同时承租人应付给出租人 两个 月的房租作为补偿,出租人可直接从承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价格为经双方确认的市场公允价格。XXXX

  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租金人民币 元/月,20xx年 月 日至XXXX年 月 日租金人民币 元/月,XX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租金人民币 元/月。

  二、履约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签订合同时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则出租人退还保证金给承租人),在房屋承租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得用履约保证金抵扣房屋租金及其他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三、租赁期间发生因使用出租房屋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空调费、清洁费、电话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准时足额交纳费用。合同期满后,在承租人缴清以上费用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出租人需在 七 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给承租人。

  四、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季)支付,于每(季)第一个工作日前支付当(季)租金(遇节假日顺延),将租金划入委托代理人指定账户。

  1、租金帐户:

  开户行:

  银行帐号:

  2、履约保证金帐户: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

  一、承租人在租用期间可对房屋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造。方案必须征得出租人的认可后方可实施,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需要向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的,承租人还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

  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用期间或装修期间,由于承租人有责任,造成房屋和各种设备设施的损失、损坏(如火灾、不当施工造成坍塌等),由承租人负责恢复和赔偿。承租人承担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第五条.续租

  租期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但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如双方同意继续承租,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书面通知出租人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第六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权利

  1.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场所的权利。

  2.承租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在允许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

  3.承租人有权自己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备进行合法的维修和保养。

  二、承租人义务

  1.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及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各项费用;

  2.承租人必须保证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过错致使出租人被处罚或承担其他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损失。

  3.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接受物业公司管理。

  4.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得将承租房用于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经营,不得以其他形式的处分。

  5.承租人在公共部位张贴广告、标记、指示牌等,必须得到出租

  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6.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权就装修、改造等要求补偿,也不得实施拆割等有损房屋使用价值的行为。

  7.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 当 日内搬出,包括承租人所有的全部物件,搬迁后 叁 日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承租人放弃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8.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人逾期不搬迁,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共同认可事项

  一、 出租人依法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二、 出租房屋在交付承租人使用时,结构完整,状况良好,足供承租人从事本协议所述的用途。

  第八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每日按欠缴租金的 5% 收取滞纳金。欠缴租金超过30天的,无论数额大小,出租人可以从承租人已经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租金,并且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租人的承租权。如果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书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按照损失金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建乱建及进行其他形式处分造成损失的,或因过错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实际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 承租人擅自将租用房屋进行抵押或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出租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 租用期满后,承租人对各种原屋所属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撤、转移。否则将按同等数额对出租人进行赔偿。

  第九条. 免责条件

  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租赁房屋消灭、丧失使用性能的,本合同可以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将分别承担各自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需提起诉讼,双方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书面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出租人三份、承租人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X小区X号楼X单元车库,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该车库租赁期壹年,即X年月X日至X年X月X日。该合同到期时,乙方如需续约,须提前三十天告知甲方,并按市场聚重新商定租金。

  三、该车库租金共计¥X元整(大写:人民币),乙方应于X年X月X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完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甲方提供给乙方车库门手动钥匙把、开关门遥控器只,合同终止归还甲方,如出现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四、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期间不对车库进行任何改建、改造,租赁期间该车库只用于存放车辆或放置无污染、无异味、无液体流淌等对车库不能造成损坏、污损的.物品,不用于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不转租第三方;车库及车库门、车库门开关遥控装置等附属设施如在租赁期内受到非自然灾害损毁或被乙方改建、改造,乙方应负责完全修复或按甲方修复价格赔偿;乙方承担租赁期内车库使用的电费、水费。

  五、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保证车库完全符合使用目的,并保证租赁期内没有任何第三方主张该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甲方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相关费用完全由甲方支付,如因此给乙方造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六、如乙方需要改变该车库用途,必须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

  七、双方违约的处理:其中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向受损失方支付租金1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补足相应赔偿),且受损失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9

  甲方:

  乙方:

  兹经双方协议房屋租赁条件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座落在xxx合计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物租予乙方

  作为经营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日,

  租期满租赁关系自然解除,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房屋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月租元(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付。

  第三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水电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租约期满迁出之日均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妥善管理并注意使用房屋,爱惜屋内所留家具与电器等设备,如属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乙方变更或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如有擅改或损失,负还原及赔偿损失之全责。

  3、若房屋内设施及设备自然损坏影响乙方居住,甲方应尽快予以解决,最迟于壹拾伍天内修理完好并交付乙方使用。若超过上述期限,则本着合同租赁期限自动顺延相应时间。

  4、在乙方入住六个月内,甲方不得终止合同,如果终止合同必须赔偿全部乙方装修费用。

  5、租赁建筑物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品等,影响公共安全。

  6、租赁期满当日,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点清交甲方。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因业务或居住上需要,应征求甲方同意后才可改善装璜及增加设备。

  8、乙方退租还屋时应将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

  9、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和造成甲乙双方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自签约之日起,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双方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应在30天前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给对方作为违约金。

  11、甲方需要对上述房产具备公平代理出租之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12、乙方在租用其间,甲方如对房屋进行察看,需在进入前向乙方提前通知。

  13、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租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即时收回房屋。

  14、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应商定续租事宜。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本合同各项经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本着诚信原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共三页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为凭以昭信守。

  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怎么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11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请求并承诺:

  1、甲方提供车主提供车钥匙俩把,保险单及行驶证;

  2、 租用甲方___________型、颜色为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越野车,公里数________,所租用车辆的所有权为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3、 租金为________元,租金于_______月_____日_____结清。

  4、 租车时间为_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止,

  5、 承担车辆租用期间的油料及车辆使用中的其他费用。

  (1)甲方提供安装GPRS及处理车辆在租用期间发生的违章

  (2) 保证在租用期满时,按时交还车辆。交还车辆时经甲方按车辆交接单上的内容逐一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3)乙方保证爱护车辆以及车内设施,坚持例行日常保养。车内的任何零件损坏及设施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其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依据损坏程度外罚500—1000元处罚金。

  (4) 乙方保证所承租车辆合法使用,并保证不将所租用的车辆用于以下用途:

  a) 违法、违规活动;

  b) 任何形式的竞赛和测试(验);

  c) 盈利性运输;

  d) 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以及污秽物品;

  e) 销售、抵押、其它任何侵犯租赁方所有的权的行为。

  凡用所承租车辆用于上述内内容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并处罚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二、甲方承诺:

  1、同意乙方租车的请求。向乙方提供性能完好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等(物品清单以双方签字的车辆交接单上内容为准)。

  2、车辆交予乙方代管,并由乙方向客户出租,公里数由租赁合同为准,超出公里数以每公里2元交予甲方。

  3、 如发现乙方有期骗违约等不良行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所租车辆,并处500—5000元罚金。

  4、甲方应乙方的请求可向乙方提供抢修服务周转车辆,费用届时双方另议。

  5、因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经有关仲裁部门确认,属甲方责任的部分甲方负责赔偿。

  6、 协助乙方对车辆在租用期发生车辆被盗、损坏和交通事故等问题与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办理有关索赔手续。

  三、乙方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7)未协助甲租方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8)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9)租赁车辆不按车辆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或不到指定的4S店维护保养的。注:收回的车辆按第八款第2条执行。

  (10)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甲方: 乙方:内蒙古顺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1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出租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过_________元,每米柜台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_元(即第二年为_________元,第三年为_________元,第四年为_________元)。

  3、为减轻承租方负担,经双方协商,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租金分_______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______,付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给予承租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承租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13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的绥化市北林区东直北三东路315号房西屋,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二、租期从20xx年6月26日起至20xx年6月26日止(即1年)。

  三、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租赁期间房屋的.电话费、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交纳。

  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接住后要保持房屋完好无损,出现事故(火灾、水灾)等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从即日起室内的一切电器、门锁及其它设备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

  六、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本合同于20xx年6月26日于绥化市订立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14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及单位: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授权代表人:电话: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苏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一、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苏州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元整/月(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元整由负担并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给丙方,乙方应同时交纳首期租金元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支付,支付时间为,以甲方实际收到为准。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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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或有权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签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备案。

  3、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6、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

  7、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

  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五、产权变更

  1、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2、甲方若出售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关于押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与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押金全部归还乙方。

  七、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丙方所收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八、违约的处理

  1、甲方违约的处理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备及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7天仍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据实赔偿。

  (2)租赁期内若非乙方过失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年度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

  2、乙方违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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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据实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达壹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3) 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未能将设施完好的房屋及时交给甲方,乙方应按原日租金的贰倍按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九、免责条款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特别约定: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甲方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乙方代理人:

  见证方:

  见证人: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15

  甲方(出租人):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

  工作地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1房屋名称: 花样年华小区18号楼1单元602号房间(“房屋”)。

  1.2房屋坐落:河北省石家庄市湘江道118号

  1.3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住宅。 第二条 租赁期

  2.1租赁期为1年,自20xx年11月16日(“起租日”)起,至20xx年11月15日。

  2.2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房屋。乙方续租时,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10天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3.1租金:每月1100元人民币。

  3.2 免租期:甲方给与乙方0天的免租期,以使乙方配备相关设施。

  3.3租金从免租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应当支付月的20日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后三个月的租金。由于前一年度已经缴纳1100元押金,因此本次租赁乙方不再缴纳押金,而以前一年度的押金充抵。

  3.4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前述费用包括(包括则划勾,不包括则画叉)。

  3.5租金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种。

  (1)通过银行汇款。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银行资金流转痕迹可作为租金支付的证明。

  (2)现金支付,支付同时,甲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对房屋的保险

  租赁期限内属于一方所有权的财产,由该方选择向保险机构投保,保险费由该方承担,在该方未购该项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房屋或物品损坏由该方自行承担,其他财产的毁损由财产人自行承担。

  对于甲方提供的房屋附属设施,由于设施的自然属性和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故意或者过失原因导致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设施损坏,继而引起乙方财产受损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供的设施损坏,

  继而引起甲方财产受损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一方物品(含房屋)非因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财产受损的,物品所有方应当承担受损方的损失。

  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5.3乙方的用水、用电及电话等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乙方到期不再续租的,应当结清当期的水费和燃气费。预先充入的电费余额小于5元的,甲方不必返还给乙方,大于5元的,甲方

  应当返还。其他费用乙方预先支付,到租期届满仍未使用完毕的,甲方应当将余额返还。

  第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6.1有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相邻租户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

  6.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

  6.4对于乙方造成的房屋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

  7.2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房屋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情况。租赁期内,如房屋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3甲方将定期检查及维修房屋的整体结构、墙壁、屋顶、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该等公共区域和设施可供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修复(应由其他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者除外)。如上述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甲方应尽力要求该部门履行责任。如果该等故障影响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这种影响持续30日或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4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它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产权进行理赔。甲方并应提前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房屋。

  8.2如果乙方不当使用公共区域或损坏公共设施,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改正或进行相关维修。

  8.3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8.4 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或者分租盈利。乙方需要更换承租主体的,需要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容许超过5人连续超过七天在房屋内居住,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主体的变更

  9.1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前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并应明确告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房屋的租赁、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等事项。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的。

  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1个月以上交付房屋的。

  (2)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

  (3)未事先通报乙方而在房屋内作业,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10.3在租赁期内,一方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的,可以提前35日通知对方终止该合同。因此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超过乙方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部分。乙方终止本合同后,除结清已实际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无需再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同样无需承担其他责任。但是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各种责任仍然应当继续承担和履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

  (2)提供的房屋漏水漏电漏气导致乙方无法居住或者居住条件下降。

  (3)未事先通知乙

  方而在房屋内作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或者未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

  (4)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修复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未及时进行修复,从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

  (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未能作出补救的,构成违约:

  (1)损坏房屋及各类配套设施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2)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3)本合同终止后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的。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11.3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事实发生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一般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30%,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一并赔偿对方损失金额。按照本协议11.1(3)和11.2

  (3)的规定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搬迁费用或当期可预期收益。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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