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管理办法

办法 时间:2017-11-05 阅读: 我要投稿

  发票丢失管理办法【1】

  一、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二、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规定【2】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情况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1.如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如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凭证)。

  问: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发票缴销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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