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扶贫项目实施办法

办法 时间:2017-03-29 阅读: 我要投稿

  扶贫项目建设方式管理办法

  一、大力倡导民办公助

  (一)适用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规定,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的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都应该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方式。

  (二)补助标准。

  “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三)物资采购。

  支农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兑现,要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

  二、积极推行村民自建

  (一)适用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业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规定,

  村民自建项目范围: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应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

  (二)合理确定建设方式。

  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

  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三)实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的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与村委会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两委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订落实管护制度等。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

  三、严格坚持“一事一议”制度

  (一)前提条件。

  采取“一事一议”筹集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二)严格执行规定限额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

  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40元。

  各地要严格筹劳和以资代劳程序,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三)严格民主议事程序。

  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

  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一)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需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不同年度标准或不同,按省政府办公厅最新文件执行)。

  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下列四类项目在完成规定程序情况下,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2.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但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三)应当公开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四)邀请招标适用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

  市、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5.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6.其他情形。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六、严格执行比选相关规定

  (一)比选适用条件。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二)比选活动参与者。

  1.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

  2.县(市、区)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

  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 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规定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八、严格执行询价采购规定

  (一)适用条件: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现货货源充足;

  3.价格变化幅度小。

  (二)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

  2.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

  3.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

  4.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如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等。

  九、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需进行按要求公示无异议的前置程序。

  十、政府投资工程比选规模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2013年第四期议定:根据省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精神,从即日起,

  20万元以下的施工,以财评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招标;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施工,以财评价为基数,按“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浮7%,

  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下浮8%”形式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招标;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3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四条“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规定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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