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办法 时间:2017-03-30 阅读: 我要投稿

  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及《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

  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

  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

  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省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五)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包括研发、产业化支出等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四条 省拨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和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承担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格要求:

  (一)在省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省外注册的机构应在江苏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二)列入省政府采购中心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中标单位,且具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3A级以上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省拨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未设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省拨款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由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省拨款在50万元以下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遵循程序:

  (一)确定审计机构。

  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协议。

  (二)准备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料,由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

  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资料。

  (三)实行现场检查。

  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

  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核实后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问题整改落实。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验收申请资料中附相关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

  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调查审计以及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抽查制度。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违反财经纪律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审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

  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一经核实,将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

  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法律负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友好协商的原则,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服务,并按业类公允的最低标准收取项目经费审计费。

  项目经费审计费可以在该项目“间接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发〔2013〕297号),对审计中介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项目经费审计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相关失信行为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苏科审〔2010〕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合同。

  2、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等。

  4、实际参加项目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

  5、实际收到专项经费及地方匹配资金拨款的日期与金额(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拨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附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外拨经费开支清单,并加盖合作单位财务专用章)。

  7、有关技术水平、获得的专利、经济效益和配套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8、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及收支科目明细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9、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计表,包括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统计表、购置设备费用清单、材料费用清单、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清单等。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及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立项管理。

  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经费管理。

  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实施管理。

  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验收管理。

  对项目总结、技术指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其它。

  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

  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较好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

  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地违反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省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要求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 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

  第十条 省科技厅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2),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的,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相关资格1-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对良好与不良信用分别记录管理。

  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成立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修订信用评价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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