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办法 时间:2017-11-21 编辑:悄缘‍ 阅读: 手机版

  记者17日从海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近日出台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捆绑,难以界定的问题,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 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实施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房屋预售证;不予评优评先、停办资质审核等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待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方可复工。

  第十四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银行按规定撤销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2-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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