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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浅析

时间:2021-01-29 10:03:04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浅析

  摘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我国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个人养老金占据重要位置,对于提高我国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也可以减少政府空账的压力,减轻国家在养老金支出上的负担与压力。由此,我们提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改革方法。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实施时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是本文讨论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建议;税收优惠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本内涵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些国家称之为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即当个人要购买补充保险时,在缴纳的保险金中,有一部分是要从工资中预先列支,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部分先不予进行计税,待到保费的给付期时,领取保险的受益人再按照相应的比例补缴“递延”的个人所得税,此种保险是属于典型的个人补充类型的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国家给予购买该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一个税收优惠手段,其目的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收来拉动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减少空账问题。

  二、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对政府财政收入的绩效贡献

  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一部分是先不计入税里的,等到保费给付时才缴纳,这会引发减少财政收入的错觉,但其实并不是如此。因为这项公共政策的实施也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参与,保险公司因增加了新业务进而营业额也会增加,就会征收营业税,相应地,营业所得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可以预期,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增加的税款来弥补个税的减少,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会减少政府财政收入。

  2.2对保险公司的绩效贡献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会拓展保险行业的业务量。为什么呢?目前在我国的养老体系中,占主体的是国家基本养老和企业年金养老制度,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占的比例很小。当此业务普及时,个人养老保险是很有效的补充,加之我国老龄人口基数很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势必会得到公众的'欢迎,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增加保险公司的绩效。

  2.3对个人的绩效贡献

  2.3.1缴费少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支付养老金的特点,再相比目前缴纳养老金要交个税,现在只要缴纳养老金即可,所以在资金时间价值下,越往后缴纳税费越会对现在更有利,因为领取养老金时再纳税就相对少很多,使得养老金增多,生活更有保障。

  2.3.2体现个人责任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养老保险的补充,是个人自愿进行的保险,个人在投保时,自缴自用,责任明确。比现有基本养老金及企业年金大部分的缴费进入统筹,个人账户占少数,个人的责任不明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具有明显优势。

  三、推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3.1缴费上限的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收入不同,每月缴费的金额又会不同,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收入越高,扣除计税的部分就越多,就会引起避税的嫌疑。保费的上限一直是一个待定的话题。

  3.2提前领取和恶意退保

  由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进行投保的,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所以避免不了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或是退保。因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3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商业保险中常见的问题。因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投保人会通过多种渠道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所以应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和出单平台,实现数据和出单系统的对接和税务信息的共享,以确保投保信息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3.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有可能是以分红险以及万能险为主,并设有保底利率账户价值为交纳的保费以及投资收益。若遇到资本市场波动较为剧烈的情况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收益有可能会低于预期,对未来养老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4.1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调节不同群体的养老水平

  在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时,首先,应针对低中高收入群体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低收入人群允许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工资比率可稍高一些,对于高收入人群则应适当降低这一比率,一方面防止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一方面将个税收入损失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其次,应很据男性和女性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由于女性死亡率低于男性,可考虑适当提高允许其税前列支的工资比率。

  4.2产品设计上应具有可行性

  产品设计上除了符合个人养老年金业务产品设计要求外,产品性质应为纯养老金产品,产品责任范围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基本身故保险和意外身故保险。

  4.3规定具体的缴费限额和缴费比例

  目前上海市拟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仅仅规定了具体的免税额度,但是笔者认为应该具体规定缴费的比例限制,但是这个缴费比例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的话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太低的话,无法增加个人的购买热情。

  4.4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

  政府可以对这部分人实行财政的直接补贴,如果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的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个人保费缴费额度达到工资的一定比例或额度时政府进行直接的补贴。这样就扩大了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4.5养老金的领取

  关于养老金何时领取的问题,为避免提前领取和恶意退保,必须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超过规定的年龄没有领取的,应该扣除相应的惩罚金。关于一次能领多少的问题,也应该采取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领取方式,分期领取。如果退休人员一次性的全部领取完,可能造成之后的养老生活没有保障,又会给国家的养老保险带来负担。

  4.6制定未在职人员的投保政策

  对于此类人员,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时,可以设计一些其他的投保渠道让这些人员也参保其中,比如可在社区投保,享受该类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福利,保证公平性。

  五、结论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对于提高我国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的。同时,也可以减少政府空账的压力,减轻国家在养老金支出上的负担与压力。在方案的制定与今后可能的实施过程中,首先可以在宣传上加大力度,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此政策的各个细节,提高公众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认知度。政府的监管与政策的调控也是关键,如果政策调整的及时,税收优惠措施激励功能将大大体现,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无意也会相应的增加,从而提高参保的人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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