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劳动争议答辩书

时间:2022-10-08 12:12:3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哈尔滨**限责任公司 住哈尔滨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

劳动争议答辩书

  被答辩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路10**弄****号1**室。

  答辩人收到**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哈劳仲案字(2***)第**号应诉通知书,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采信。

  答 辩 请 求

  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事 实 和 理 由:

  一、就仲裁请求的答辩意见: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答辩人李**不服黑百劳(2***)**号《关于解除李**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答辩人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只是李庆积的用工单位,所以该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不是由答辩人**公司做出的,被答辩人申请的事项与答辩人在事实及法律上均无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但被答辩人要求没有做出对没有劳动关系的答辩人承担撤销黑(200*)*号文件的要求是毫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的。虽然此事在法律上与答辩人**责任公司毫无因果关系,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答辩人认为百利派遣公司解除与李**劳动关系的通知是客观公正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就事实部分的答辩意见:

  李**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在受伤后找到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请假,答辩人拒收被答辩人的假条及诊断书。被答辩人的这一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被答辩人在受伤后没有到单位向其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递交过书面的假条及任何书面形式的请假材料。李庆积曾口头向用人单位领导称请病假,但没有明确请假的具体时间及理由。在事后他也没有按照单位的规定及时地向单位递交书面的假条及包括诊断在内的书面材料说明。关于这一事实,答辩人在质证过程中已做了充分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同样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说明该条规定首先是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之上。据此,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向答辩人昕正公司书面请病假事实和证据,不能笼统地说答辩人拒收他的假条、诊断就完事大吉,否则就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公司书面请病假的证据,也没有无故不上班理由的证据;其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提出仲裁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哈尔滨**责任公司

  2***年*月*日

【劳动争议答辩书】相关文章: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10-09

[经典]劳动争议起诉状08-11

劳动争议申诉状08-29

劳动争议起诉状02-13

劳动争议答辩状11-06

劳动争议申诉状12-0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范本06-29

劳动争议起诉状范本06-26

劳动争议举证通知书05-28

(经典)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