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最新行政答辩状经典

时间:2020-11-14 16:53:1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7最新关于行政答辩状经典模板

  导语: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答辩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2017最新关于行政答辩状经典模板

  行政答辩状【篇1】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xx)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20xx年8月9日

  行政答辩状【篇2】

  答辩人:林业局 地址:区劳动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 务:局 长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 住址: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 住址:

  关于被答辩人xxx、xxx不服答辩人甘林罚书字(2012)第096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违法事实

  2012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镇xx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xxxxx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张肃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xxx、xxx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20.9m³(其中xxx18.365m³,xxx 2.535m³)运往兰州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

  二、被答辩人主张不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

  三、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12)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12)第09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

  1、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2、程序合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

  4、适用法律得当。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12)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12)第09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四、答辩人主张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xx人民政府

  答辩人:xxxxxx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2017最新关于行政答辩状经典模板】相关文章:

2017最新行政答辩状模板01-22

2017年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本11-26

2017最新关于离婚答辩状模板12-04

最新的归于行政的经典答辩状范例10-03

行政诉讼答辩状(2017最新版)01-23

2017关于最新的离婚答辩状优秀模板01-30

2017最新关于行政上诉状模板02-09

2017经典离婚答辩状模板01-12

2017最新离婚答辩状模板(精选)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