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离婚应诉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08:04:4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离婚应诉答辩状范本

  答 辩 状【一】

离婚应诉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邱梦影(化名),女,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七村41号302室。

  被答辩人金大云(化名),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七村29号401室。

  答辩人收到了(2008)*民(民)初字第61**号案的起诉状的副本,现针对被答辩人诉求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答辩人允许答辩人在现住房陪同儿子至初中毕业,期满答辩人自行搬出,在此情况下答辩人同意其离婚请求;

  二、请求判决儿子金云飞(化名)归被答辩人直接抚养,答辩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到儿子满18周岁为止;

  三、请求判决被答辩人支付近8年来儿子的抚养费96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四、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199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很好,1995年11月8日儿子金云飞出生。后来被答辩人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夜不归宿,以至嗜赌成性,弃妻儿和家庭于不顾,甚至白天睡大觉,把工作扔到脑后,整天游手好闲,浑浑噩噩,得过且过,工作单位频繁更换。答辩人无数次苦口婆心劝告,劝其不要沉迷下去,对工作和家庭应负起责任,振奋精神,从头再来,均遭被答辩人的无理拒绝,使答辩人付出的心血全部付诸东流。

  二、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因此,答辩人不但悉心照料病魔缠身的儿子,还在被答辩人近8年不在家情况下,主动挑起精心呵护公婆的重担:刷锅洗碗,料理家务,嘘寒问暖,陪伴聊天,精神赡养,陪同就医,排队挂号,付款取药,床前伺候,都心甘情愿,有人说答辩人是个顶着一个天的女丈夫。这不但获得了公婆的理解,也感动了居委会,法官不妨去周围群众中作些了解,是非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

  三、答辩人坚持对家庭负责,对儿子成长负责,期望被答辩人改弦易辙,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为此当年东挪西凑为其归还了三万元赌债,但其不思悔改,无可救药,竟然将其名下属于夫妻共有房子偷偷卖掉去归还新的赌债,并辞去上海好端端的工作,抛弃妻子儿子及其父母,欺骗说去广西**出差,而且一去就是近8年几乎不归,弄得答辩人和儿子不得不在被答辩人父母房子里委屈居住。既然被答辩人坚持非离婚不可,在法院两次不准予离婚之后又第三次起诉,答辩人无奈只好成全他的诉愿,但被答辩人应当允许答辩人免费在现住房陪同儿子住至初中毕业,期满答辩人自行搬出,否则不同意离婚。

  四、儿子已经年满10周岁,答辩人已经征求儿子意见,表示愿意随父亲和爷爷一起生活,原因是母亲近几年不会有住房,不利于自己的学习成长,为此请求法院尊重儿子的选择。答辩人愿意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到儿子满18周岁为止。答辩人强调指出,儿子是过敏性体质,难以治愈的哮喘缠身不去,几乎每两个月住院一次,但被答辩人自2001年开始不给家里提供什么费用。近8年来儿子的学费、家教费、业余项目学习费、生活费、医药费等等全部费用,都由答辩人一人独自承担,近8年已经支出了192000元,花掉了所有的积蓄,使答辩人成了真正的“月光族”,有时不得不伸手借债,故请求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儿子抚养费的50%,即96000元。

  五、被答辩人欺骗家人说去广西**出差,答辩人及公婆家人都信以为真,后来方知其在上海辞职的真相,实际是调到了设在广西**的中国***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常半年甚至一年无音信。有次回家答辩人发现其旅行袋中有避孕套和壮阳充剂,而且拒绝过夫妻性生活,答辩人才感到问题的严重,便委托公公前去广西**探明虚实,公公回来说被答辩人“变坏了”。后来答辩人发现其在广西**与其他女人同居多年至今,并且生有孩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属于重大过错。答辩人多年的劳累与精神折磨,经常彻夜难眠,以致今天浮肿难退,患上高血压、心脏病,不得不常年与药物为伴,身心俱疲多伤,为此请求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六、结婚时购买的电器、家俱等一切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惟有在被答辩人分文不给家里时答辩人独资购买的微波炉、冰箱、电扇,还有结婚时双方父母赠与的两个戒指、一根项链和一根手链,请求判决归答辩人所有。

  综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嗜赌成性,不可救药;满口谎言,欺骗家人;8年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并生有孩子,广西公司提供了他的一些具体信息,证明他具有重大过错,给答辩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为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弘扬家庭和谐与社会文明,请求法院深入居委,查明真相,主持公道,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答辩状【二】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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