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1-01-13 16:31:0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工程质量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省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京公司)

  地址:市青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因原告市卫生学校(以下称卫校)诉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追加实际施工人谭忠、监理人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辩人与卫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谭忠实际负责施工,且提前完工经验收工程合格。

  依据《建筑法》第67条“承包单位转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包人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卫校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权,为了查明事实,原告诉求得到完全解决,有必要在本案中追加谭忠为共同被告。

  依据《建筑法》第34、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进场材料经监理单位新明公司出具监理意见为合格。

  原告诉请认为工程使用不足五个月就频频发生水管破裂,监理单位对此负有责任,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对原告可能存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法院查明事实,减轻诉累,应当将实际施工人谭洪忠、工程监理单位新明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 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维修费¥506964.10元没有依据,维修费用即使实际发生亦应当先在质保金¥107125.94元范围内扣减,故对于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维修费用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答辩人负有两年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义务,对此答辩人予以认可。

  实际上答辩人亦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的,答辩人有维修记录等详细的证据支持,相反,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在得到原告通知后怠于履行维修义务。

  原告自行维修是原告放弃自己两年保修期权利的行为,对其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答辩人当然不予承担。

  即使该费用实际产生,一方面答辩人对¥506964.10元的维修费用数额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每一次的维修费用的产生都是必要的,都是与该工程维修相关的;另一方面,原告尚有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未支付,作为完全必要的维修费用应当首先在质保金内扣减。

  本案中质保金为¥107125.94元,远远超过原告诉请的金额,所以对于原告诉请支付维修费用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三, 原告诉请答辩人对给水管网工程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2485000元没有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合同法》第111、第262、第282条之规定,承包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有约定的依其约定,该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水管破裂影响使用的情况,对此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由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

  答辩人承担的是维修义务,不是返工。

  原告提出的返工请求及¥2485000元的返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同依据。

  水管工程仅仅是本次施工的一个部分,按照标的性质、损失大小,均不能达到返工的程度。

  现在原告依旧在使用该工程,返工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是原告致师生利益于不顾滥用诉权,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请求法院追加谭忠、新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查明事实,对原告诉请全部予以驳回。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省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1-14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应当注意什么

  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中,应重点考虑证据收集与保全、合同要素、质量鉴定、法律法规索引等各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与保全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其证据的收集有其特殊性。

  1.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固定方式与保全方式,因为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招 、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

  除了摄像、拍照,还可以采用封样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钢材、墙砖、水泥等,可现场封样。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走访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书面证据。

  3.工商查档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经营业绩,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书的执行及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

  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

  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合同要素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期限及逾期或顺延的规定、工程质量要求、隐蔽工程的验收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律师应当对这些合同要素进行分类,从中整理出对己方有利或不利的要素,然后进行分析,结合证据进行论证,以找到解决双方争议的突破口或切入点。

  三、质量鉴定

  在质量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质量是否合格或是否达到优良,往往各执一词。

  这样在诉讼中,质量检测部门的意见或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起到确定性作用。

  为此,在诉讼中,律师应当提请法院委托鉴定。

  并且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详尽的资料,比如双方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现场签证,双方对三大材料价格的约定,对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的约定,对工期顺延的约定等等。

  四、举证方式

  向法庭举证,应当尽量提交能够相应印证或双方已书面确认的书证。

  而不应当提交难以自圆其说的书证。

  比如提交信函,还应当提交已经送达或已交邮的凭证,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的书证,应当同时提交这些代表有权签收的证据或构成代理的书证。

  另外,有些书证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出示全部书证后再视情况提供

  五、法律、法规检索

  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文件前,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到使用法律上无懈可击。

  特别要注意新旧法规适用的期限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六、案件讨论制度与专家论证制度

  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使用法规多,因此,律师承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应当组织法学专家、工程专家、质监机构的工程师代表对案件进行研讨,对某些工程上的数据应当进行计算论证,比如楼板的荷载等因素。

  律师在获得技术数据及专家意见后,才能理清案件的基本思路。

  七、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尽管在庭审中代理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但代理人仍然应当将代理词等一些书面意见提交法庭。

  比如可以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相应证书、合同中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进度、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基本事实列成图标,提交法庭。

  使承办法官等一目了然地了解代理人希望表达的代理意见。

  这样能更好地表达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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