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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07 15:50:20 制度 我要投稿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交通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下面给大家分享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借鉴!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等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洱市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深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切实加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单位车辆、职工私家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员,专门负责所属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基础信息和日常教育管理,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部署要求传达到所属驾驶人。

  第六条各县(区)应当在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下设分会,拥有10辆以上私家车的单位可以纳入分会管理,并将私家车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强化社会车辆及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会、社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社区管理。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辖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纳入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对本系统、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将安全措施分解细化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人员配置、安全投入、管理职责、制度机制。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驾驶人。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责任、校园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每个学校(幼儿园)、每个班级、每个学生家长。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车辆调度使用和维修保养、专项检查、年度交通安全考核奖惩等制度,对车辆使用、日常维护、调度安排、停放管理、维修保养,驾驶人管理、安全文明教育、年度考核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的流程,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数量,合理安排交通安全经费,用于交通安全管理设备购置、维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奖励等专项支出。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大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全力提升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水平。

  (一)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入使用车载卫星定位、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加大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力度。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和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长途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不断加大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做到对危险点段的语音预警、超速报警、分段限速提示、安全信息提示,切实加强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行车安全风险预控。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驾驶人、干部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五月交通安全宣传月的宣传,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重大节庆文明安全出行教育,推动驾驶人、干部职工做遵章守法、文明行车的带头人。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干部、驾驶人、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通报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认真分析企业内部交通安全形势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在召开校会、班会期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章监管督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

  (一)落实车辆及驾驶人台帐管理制度。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性能状况分析,按照不满1年、1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四个年限基段,建立车辆安全寿命周期管理档案,分类进行大修、小修及保养,并明确专人对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

  (三)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拟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到专业修理厂进行全面的检查,所有运营车辆应当每月到修理厂进行一次月度安全检查。

  (四)落实驾驶人招聘制度。严把驾驶人招聘质量关,为单位提供高素质的驾驶队伍。

  (五)落实车辆及驾驶人调度使用制度。有车单位严格执行长途用车审批、安全提示制度,及时掌握驾驶人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无车单位应当向合法租车公司(行)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并由负责安全管理的领导审核后签订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当确保用车安全。

  (六)落实专兼职驾驶人培训制度。对专(兼)职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意识和岗位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落实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校车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教育、公安、交运、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落实驾驶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带车领导、带车负责人应当对行车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驾驶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车载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管制度。实行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和企业负责人带班,及时发送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到位。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落实。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制度,检查责任、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整改。

  (一)道路运输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二)其他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全面消除本单位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干部或专(兼)职安全员、驾驶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公安、交运等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履行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二)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或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干管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曝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县(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集团综合办公室为集团车辆“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

  2、各车辆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加强职工的安全行车教育工作,严格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员“三到位”,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3、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态完好,车辆维修必须在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工厂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须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异地维修,车辆维修发票需经集团综合办车管员登记,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集团综合办、集团领导和市局安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事后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的以书面材料向集团报告,并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得隐瞒。

  5、各单位车辆夜间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条驾驶员管理

  1、集团所聘驾驶员驾龄必须在一年以上,驾驶技术熟练,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持证上岗。对年龄偏高、精力不济的驾驶员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2、凡驾驶带有邮政标志和集团车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

  3、准驾证发放范围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准驾证发放对象应是集团公司驾驶岗位上的人员和部分在非驾驶岗位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的兼职驾驶人员;所有准驾人员必须驾驶技术熟练,且驾龄在一年以上,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4、准驾证的签发,集团公司在职驾驶员由集团综合办负责审批及备案发放。兼职驾驶员必须由各公司报分管总裁同意后,报总裁审批。准驾证有效期为一年。

  5、集团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可以继续使用;兼职驾驶员一旦调离原岗位,准驾证不再继续使用,所领取的准驾证必须上交集团综合办注销。

  6、全体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必须持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

  7、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设备完好,发现车辆有异常现象要找原因及时维修,保证不带病出车。车辆须经常清洗、擦拭,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

  8、驾驶车辆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违法曝光,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自理。

  9、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而驾驶车辆的视为私用车辆,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三条用车规定

  1、严格派车用车手续,认真填写派车单,起讫地点、时间、事由,使用人等必须填写清楚,用车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派车单上签字。

  2、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特殊情况(如对外交往活动等)除外。

  3、对私车享受公司油料补贴的,必须按集团规定程序审批,凡享受“私车公用”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再另派公务用车。

  4、凡集团内部人员因私用车的,一般员工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各单位领导用车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5、集团综合办应确保集团领导的公务用车,集团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凡在老城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车。如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

  6、凡基层单位因公需借用集团机关车辆的',必须在集团机关有车源的情况下,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实行计费制。

  7、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报集团总裁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车辆因公出差应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备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车必须报集团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车辆外借和私用的收费规定

  1、市内用车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长途用车根据路途,交费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核定,其各种停车费及车辆过路过桥费由用车单位或个人自理。

  第五条检查与考核

  1、由市局相关部门,集团综合办公室对车辆的驾驶、使用车况及停放地点进行检查。

  2、凡未经批准驾驶本集团车辆或未经批准超范围驾车的,查实一次考核相关人员200-1000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查实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驾驶员必须准时准点,不得刁难用车单位,努力做好优质服务,如发生有理由申告考核当事人200元;违反规定用本集团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查实一次,考核用车人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各200-500元;并由用车人支付汽油费等所有费用,未经批准私用公车的的一经查实,考核用车人2000元和承担汽油费等所有费用,并通报批评;私用公车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用车人作下岗处理,多次违反规定者将取消驾驶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凡不按规定用车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生交通违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按规定全额赔偿。

  4、按规定每月做好安全学习,出车记录,车况检查等台帐统计评定工作,并按时上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上报的考核该单位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100元。单位无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的考核单位或个人200元。

  5、车辆责任人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车况完好,争创一类车。检查中发现因日常保养工作没有到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50元。

  6、经检查评定为三类车(80分以下)的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0元。

  7、被评定为三类车的车辆所在单位(部门)必须限期整改,实施车辆的保养或修理,并接受复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该单位(部门)200元。

  8、不接受检查、不服从管理的考核当事人200元,对不经批准不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议,一律考核50元。

  9、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不真实上报集团的考核当事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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