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法定继承答辩状

时间:2022-10-09 04:25:5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法定继承答辩状

  对于继承问题入股产生了纠纷,可以写一份法定继承答辩状给法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以下是法定继承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法定继承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三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三、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三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三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三申请,由张三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张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张三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三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张三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三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20XX年6月19日

  上海法定继承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郭×平,男,30岁,汉族,××厂工人,住××县××大街××号 因原告郭×民起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

  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

  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我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我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

  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我。

  同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我按照郭老师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

  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综上所述,郭老师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继承郭老师的遗产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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