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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状 双倍工资

时间:2022-10-08 22:15:2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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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状 关于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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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状 关于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答辩状

  被申请人:南京百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址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后业村。

  申请人:王平

  答辩观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有二:第一被申请人并不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有隶属关系、并不存有固定的劳务关系。

  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种植合作社,农业生产活动分农忙和农闲之分,农忙时雇佣的一般都是本村的农民,但是人员并不固定,有事情需要人做的时候,会和本地的农民联系,本村农民有时间的就过来帮忙,干一天活给一天钱。

  严格来讲,应该属于劳务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2、关于具体的仲裁请求。

  (1)关于第一到第三项关于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首先,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固定考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加班行为和加班费用。

  其次,申请人主张存在加班行为和加班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经济赔偿金。

  首先,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经济赔偿金;其次,其次,申请人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申请人主张经济赔偿金应当证明被申请人存有违法解除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关于申请人第 5 项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即使按照申请人主张系 2010 年 11 月25 日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自 2011 年 11 月 25 日时双方就已经建立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精神,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 2011 年 11 月 25 日之前 11 个月的双倍工资,所以原告主张 2015 年 1 月-12 月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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