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银行答辩状

时间:2021-02-16 14:17:4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银行答辩状

  如果与银行产生借贷纠纷,我们可以如何正确解决纠纷呢?朋友们,以下是银行答辩状,分享给大家,大家可以学习怎么书写一份正确的答辩状解决这次纠纷!

银行答辩状

  银行卡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法定负责人:某某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某某号。

  被答辩人:某某。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借记卡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起诉状所述待证事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为邮政储蓄绿卡对账单、活期明细、短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易卡号末四位3404的邮政储蓄绿卡于2013年5月2日23时发生交易,交易金额合计6万元。

  第二组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交易发生后进行了电话挂失、电话报警。

  第三组为银行卡、存折,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开立了交易账户。

  被答辩人诉称:人在郑州,卡未离身,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存在管理漏洞。

  而纵观上述三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诉称待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无任何关联性。

  被答辩人诉称:资金在相距遥远的异地取走,可以认为系他人支取。

  答辩人认为该推断不成立,交易发生时间为2013年5月2日23时,被答辩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卡是否在被答辩人身上,交易是否被答辩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被答辩人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未妥善保管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办理了邮政储蓄绿卡,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的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银行卡密码系被答辩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被答辩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答辩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被答辩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被答辩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被答辩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系他人所为,而被答辩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且答辩人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支持。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分行

  年 月 日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3】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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