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建设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10-06 00:33:3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建设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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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答辩状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咸阳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陕西金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贵院已经受理,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2007年8月1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条“合同价款 暂定价 31535818.17元(以决算为准) 文明工地施工费: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结算时,按2006年8月26日协议条款及双方承诺方式另行结算。

  ”之约定,答辩人付款的依据应是双方的结算的合同价款,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算。

  其次,2010年6月13日,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共同委托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决算,2010年10月16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了《工程决算书》。

  但2011年3月24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

  并建议双方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该工程结算问题。

  至此双方委托第三方决算仍无结果。

  综上,至今为止,双方未进行结算,委托第三方决算亦无结果。

  因此在本案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之前,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尚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另,“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并不是具体的数额,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判令答辩人赔偿损失6549555元”之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答辩人诉称“二是因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的逻辑是, 造成其6549555元损失的原因是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

  那么答辩人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付款呢,根据2007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内付清。

  ”之约定,答辩人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为两个,一是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

  答辩人是否违约答辩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时,从未给答辩人报送工程进度,答辩人只能根据被答辩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根据2007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9.2条“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第25.1条“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报告”之约定,因被答辩人从未给发包方答辩人报送过任何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因此,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其次,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认为的工程总价款34143752.42元的80%计算,应是27315001.936元。

  根据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国际工程款明细单》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万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万元共计29576822.75元。

  因此答辩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时,已经支付了工程总价款的86.62%。

  更何况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27702287.57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因此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

  第三、既使因为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应由答辩人举证证明,并在法庭审理中有待进一步查证。

  综上,支付工程进度款答辩人并未违约,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因为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辩人已经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共计29576822.75元,而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27702287.57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违约金45609元”诉讼请求,因答辩人现在已不存在违约事实,因此该项诉请应予驳回。

  此违约金的计算应是根据2010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书》第三条“在该站决算结论后三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

  逾期未付清的,按应付未付的百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决算结果若甲方付超,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退还多付的款项,逾期未付清的,按应退未退的百分之零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之约定,应付未付款为45609元。

  但2011年3月24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

  因此,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仍无据算结论。

  故2010年6月11日《协议书》第三条“在该站决算结论后三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

  逾期未付清的,按应付未付的百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因该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违约事实。

  综上,因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违约事实,“判令答辩人支付违约金45609元;”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四、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第一、根据被答辩人 “另,定额站对王城国际工程决算未计入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和打桩租用发电机费用230000元,这两项费用也应由答辩人承担。

  ” 之诉称,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逻辑上的冲突。

  首先,如果被答辩人严格按照2010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执行,那么定额站的决算结果即使并未计入消防工程管理费980000元和打桩租用发电机费用230000元,被答辩人亦应按照定额站的决算结果执行;

  其次,如果被答辩人不按2010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执行,那么定额站的决算结果亦不应作为被答辩人计算工程余款的依据,即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无任何决算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最后,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四项诉讼请求之间,被答辩人只能二选其一,选择第一项诉讼请求,则第四项诉讼请求顺理成章应被驳回,而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至今尚无决算结论而无法认定;选择第四项诉讼请求,则表明被答辩人自己已经不认可2010年6月11日《协议书》内容,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因自相矛盾而无法认定具体数额,况且第四项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应举证证明,并在审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辩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辩人施工结束并撤离工地后才开始进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间,被答辩人未进行过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谓的消防工程管理费,所以该项诉请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此项诉讼请求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逻辑上的冲突,被答辩人只能二选其一,更何况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辩人撤离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五、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租用发电及费用230000元” 诉讼请求,因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同上述第四项第一部分答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山东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车站街69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XXX,男,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

  因被答辩人XXX诉答辩人山东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2007年6月15日、2007年7月26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了两份合同:《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与《梭式窑建造合同》。

  其中《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承包该辊道窑的建造任务,负责工程设计施工、包工包料、包调试,答辩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分批支付工程款。

  但根据被答辩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答辩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约情形。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但被答辩人对《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的履行却存在十余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情形。

  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术指标《HC24.96-0.8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技术附件》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违约情形总结如下:

  1. 被答辩人逾期履行

  合同规定:该窑炉由被答辩人负责设计并在现场制作、施工、安装,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内(即2007年8月16日前),被答辩人应完成窑炉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及调试工作。

  但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展情况,被答辩人10月20日才完工,开始冷态调试。

  2. 被答辩人履行严重不符合合同,与合同不符之处多达十处,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具体违约情况总结如下:

  (1) 传动调速范围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为常用速度(4.16m/h),不能在2-8m/h范围内调速。

  运行速度的不可调,造成产品的生产速度不可控制,严重影响产品生产效率。

  (2) 窑炉加热区数不合要求:合同规定为8节,实际为7节;相应的加热元件布置不符合合同规定:硅碳加热棒减少一区;温控点数也相应减少了1点。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设备无法达到目标功率,温区不温,从而产品质量不稳,产品出废率明显升高。

  (3) 额定加热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时通知答辩人,使答辩人配置的变压器和电缆超负荷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对此,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宗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4)窑顶结构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横向整块过桥砖改为横向多块吊顶砖。

  窑顶结构变更后,会使窑炉的保温效果降低,降低窑炉温度。

  (此项已由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宗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5)窑炉内壁,除高温段外,未按合同规定粘贴耐火纤维毡。

  (6)温度控制仪表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

  K分度号热电偶由7支减为5支;S分度号热电偶由5支减为3支;  B分度号热电偶应为4支,实际未安装;智能仪表由9块减为7块;单显表由5块减为3块;晶闸管模块由8块减为7块。

  (7)窑体建造所用耐火材料变更:未按照合同采用宜兴摩根热陶瓷的耐火材料,而使用了河南低价耐材。

  工程实际使用的耐火材料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该耐火材料容易断裂,断裂后会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

  (此项已由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家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8)传动系统:只实现前进,摆动功能,且摆动达不到一周,无法实现事故处理中的保护棍棒,没有后退功能。

  (9)由于加热区数的减少,加热元件超负荷运行,损坏加快,且ф25/800/500硅碳棒不能达到要求。

  (10) 辊棒由侧面入窑,由于两侧窑墙孔不同心及机械机构问题,辊棒损坏率极高,高铝辊棒每班次损坏3-8支不等。

  二、工程未能通过验收,无从谈起工程已经超过了质保期。

  被答辩人施工完毕后对工程进行了实验调试,并于2007年10月30日出具《28.08m煅烧窑变更》的材料,书面确认了实际工程与合同约定的三处不相符之处。

  当然,在答辩状前半部分答辩人就已经对被答辩人十余处违约情形进行了总结,不再累述。

  而且,事后答辩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将该工程空置,未能实际使用该工程。

  所以,被答辩人出具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由于被答辩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使该辊道窑工程无法通过验收。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当然,由于被答辩人的过错工程没有通过验收,故该建设工程无从谈起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质期。

  可见,被答辩人对合同的履行并不像其在起诉书所主张的那样“已经完全履行并且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而且,两座窑炉也未投入实际使用。

  相反,由于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无偿返工义务。

  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安装规范标准,乙方必须无偿返工。

  由于原告拒绝履行返工义务,经被告与原告多次交涉,仍无法就工程质量问题达成协议。

  原告违约情节非常严重,施工质量几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后又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答辩人建造辊道窑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无法获得,从而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就其不当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因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答辩人保留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答辩人:山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 1月  日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答辩状【3】

  答辩人:周**,男,39岁,汉族,住黄*区黄*办事处周花园社区h

  代理人:王军律师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因山东玉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绿化种植义务。

  双方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玉皇新村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工期为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8日。

  答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绿化种植义务,并通过了原告验收。

  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按照约定支付了总工程款的50%,即原告诉称的96906元。

  此款项支付了是答辩人履行种植部分义务的工程款,是总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款项不应当返还。

  二、答辩人对草坪维护管理了三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这部分费用。

  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种植工作后,答辩人从2012年4月9日起对合同约定的草坪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维护和管理。

  并因此发生了较大数额费用,原告因此获得利益。

  原告应将此费用支付答辩人。

  三、答辩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经过原告同意,并将管理权交给原告的。

  因原告测算工程面积不合理、不提供维护水源等原因,答辩人向原告提出交涉。

  根据双方协商,答辩人按照原告要求写了书面申请,将草坪的维护管理工作交给玉皇新村项目部刘**、陈**等人,并约定由二人领取剩余工程款。

  在交付草坪管理权时,原告对草坪状况并无异议,答辩人还将用于维护草坪的草坪机两部一并交给了项目部。

  此后,原告从未与答辩人就此事进行联系。

  由于原告疏于管理,为推卸责任将答辩人起诉。

  四、原告现将本案争议草坪管理权另行发包给他人。

  如果原告否认答辩人将管理权交还的事实,那么,首先应当向法院主张要求答辩人继续进行维护管理,而不应要求返还工程款。

  原告一方面诉称双方未解除该合同,另一方面又将该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发包,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原告首先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绿化种植义务,原告支付的是种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辩人无须返还。

  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担。

  另外,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所支出的草坪维护管理部分的费用,原告对此保留诉权。

  此 致

  黄*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周**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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