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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称错误答辩状
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以下是关于被告名称错误答辩状,欢迎阅读!
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50612542X。
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
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
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
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
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
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 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
”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
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
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
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
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
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
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
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乔凤兰
代书人:常佳佳,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陈 丹,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名称错误答辩状【2】
答辩人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答辩人因××运输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方造成损失,由××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
被告名称错误答辩状【3】
答辩状格式 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某单位职工,住 北京市朝阳区××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卢明生律师
因王××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及请求如下: 一、同意与周××离婚; 二、 要求婚生儿周小×由答辩人抚养, 周××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至周小×18 周岁止;
三、判令周××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000 万元公司股份的赔偿责任 500 万元; 四、判令周××清偿答辩人个人债务 40 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周××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这也是周××密谋已久的事情,请求 法院判决离婚。
周××与答辩人系 200×年×月×日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周××系再 婚, 而答辩人为初婚, 200×年×月×日生育一儿周小×。
两人虽系经婚姻介绍认识谈婚, 婚前相处较短,但答辩人认为周××已经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应该会珍惜再一次的婚姻。
但周××在婚后很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只是把家里当 作换洗衣服的场所。
周小×出生后,仍未能唤醒周××作为一个父亲、作为一个丈夫应 尽的职责,在将答辩人母亲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积蓄骗光之后,便积极谋划与答 辩人的离婚。
周××与答辩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已是第三次诉至法院审理,周××曾于 200×年 8 月×日时就向贵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
由于在庭审过程中,答辩人发现周××伪造结 婚证骗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头训戒处罚,并且答辩人还发现周××恶意转移公 司股份,
在此种情况下,周××于 200×年 11 月×日向贵院提出了撤诉。
基于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周××提出撤诉后,为维护答辩人合 法权益,答辩人又于当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后由于答辩人准备不足向法院申请 撤诉。
现周××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
婚姻关系的维系没有任何意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二、周××并无抚养子女的责任心及诚意,请求判定周小×由答辩人抚养,并判令 周××每月支付 2000 元的抚养费。
从 2004 年 2 月×日周小×出生之日起,周××就没有认真负责地尽过一个父亲的职 责,周××的生活一直以来就是由答辩人承担。
非但于此,周小×的每一次患病都是答 辩人的母亲陪同答辩人一起将周小×送至医院就诊,周小×的入学及学习问题亦由答辩 人一人负责。
周××从来就没有好好地关心过周小×的生活、学习,其要求抚养周小× 完全就是一个掩人耳目的托词。
三、 请求判令周××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000 万元的公司股份,
赔偿答辩人 500 万元的损失。
周××为达到与答辩人离婚时,答辩人无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 2006 年 8 月×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前火速炮制了一份与其胞弟周大×的 200 万元的 借条。
很快又在周××的操纵下,该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同意周××将其所有股权折 抵 200 万元的债务,并完成股权转移。
以上行为,周××显然想通过一个合法的形式来实现其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 的。
首先,股份的转移发生在周××提起离婚诉讼前半个月内,并且从 2006 年 3 月份开 始,周××便未支付房屋的按揭贷款及住房的物业费,
2006 年 6 月份开始,答辩人一家 便无法联系上陈耀辉,并扬言要与答辩人离婚,让答辩人一分钱都得不到。
其次,债务的炮制与股份转移亦发生在周××亲兄弟之间,更何况周大×根本就没 有向周××借出 200 万元的能力。
第三,根据北京××有限公司于 2006 年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年检报表显示,当时 的公司所有者权益是 16453205.94 元,按周××占股 65.88%计,周××应享有的权益是 1084 万元。
退一万步讲,周大×通过各种超现实的途径拥有 200 万元借给周××,但周 ××却以 1084 万元的资产折抵 200 万元的借款给其亲弟弟,这不是恶意转让,又是什么 呢?
四、请求判令周××归还答辩人借款 40 万元。
在婚姻生活期间,周××以各种手段骗得答辩人的信任,共向答辩人借取个人存款 40 万元,并于 2006 年×月×日向答辩人出具欠条,约定 2006 年 12 月前归还。
但此后, 周××便策划着与答辩人离婚,并意图转移财产致使答辩人无法分割共同财产。
此款系 答辩人个人财产,应由周××清偿。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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