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3-04-01 09:38:4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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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当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手受到了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健康全权想必发运进行申诉,同时我们需要生命健康权答辩状,因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选的例文!欢迎阅读!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马××

  委托代理人:张××

  被答辩人:王××

  因被答辩人王××诉答辩人马××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称我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已尽了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王××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

  此事有证人李××为证。

  因此,作为××公寓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

  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我对被答辩人王××的脚部冻伤并未施加任何违法行为,并无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辩人王××所称其在7时许在公寓外叫门一个小时爬进公寓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公寓的大铁门之内有一个门斗(为挡风避寒所用),门斗里面是折叠门,且没有锁上,一推即可进入,当时屋内有人,但未听到叫门声。

  此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故被答辩人称其叫门一个小时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此外,即便其在门斗内未进入屋内,也不可能发生冻伤。

  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辩人只是脚部冻伤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冻伤,这是令人不解的。

  庭审笔录显示被答辩人出走时天气不冷,同时其自己可以住双拐走,并且到了转盘处,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个小时,被答辩人前后说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辩人外出之前进行的劝告和其发生冻伤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我正是出于保护被答辩人王××的身体健康才对其进行好言相劝,而其无视我的好言劝阻不顾身体状况和天气条件仍执意外出,发生体力不支走不动,并摔倒于外面马路,从而发生拐杖损坏,棉鞋丢失,脚部暴露于外面,

  才导致其冻伤这一后果,该损害后果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能把此损害责任盲目推加给答辩人,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与原则。

  因此,我作为公寓老板对于住户的相关注意义务已经履行,并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四、我说明一下在案件事实上有许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辩人在其所谓于1月10日受冻伤后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

  若果真因为10日冻伤,被答辩人会立即去医院治疗,怎么可能等到43天以后才去医院治疗?换言之,

  这43天内被答辩人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受伤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时刚刚发生损伤时是完全可以以较小代价将损害弥补,而被答辩人却耽误最佳救治时间,实属恶意扩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辨明是非真伪,作出正确裁判。

  2、根据王××的父亲所说,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明知其子有残疾,却未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将其安全送回。

  我公寓在被答辩人外出后曾打电话告知其父,其父理应保障其子王××安全顺利返回公寓,反而却不顾父子情意,对其置之不理,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亲见到他后,未管被答辩人,也说明被答辩人当时思维意识行为都很正常,且此后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承认曾去过烧烤店,在那里是否饮酒值得怀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户是生活能够自理的人,公寓负责住户的吃饭和洗衣服,对于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辩人的外出公寓无权干涉,在已经明确进行劝阻未果之下,其仍坚持外出,并且在马路摔倒后不能行动,从而使自己脚部受伤,公寓不应负责。

  4、如果被答辩人真的无法进屋,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电话或向公寓对面的超市求救,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乃至扩大,因此,可以断定,被答辩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

  20××年××月××日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镇组。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青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

  年月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坊至镇,途经石桥湾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

  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

  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

  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

  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

  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

  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

  然而,原告放弃了临危应当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临危紧急制动的不当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酿成事故。

  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当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在行进过程中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酿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难辞其咎,理当后果自负。

  二、原告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

  由因索果,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答辩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即答辩人与原告为雇员与雇主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属侵权主体,尽管原告是本案赔偿权利主体,因与答辩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选任不当、漠视安全、怠于注意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理应承担其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雇佣活动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主张免责。

  综上,答辩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属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难,其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更无主观故意,亦无过错,故本案不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以“答辩人车速过快拖翻电麻木卡断其左脚”为由诉请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无事实根据,后无法律根据。

  据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建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

  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

  2011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

  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

  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

  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

  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

  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

  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

  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

  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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