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返还彩礼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0-12-09 18:27:2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返还彩礼纠纷答辩状

  相信大家都听过要人家返还彩礼这一回事,但你被欺骗的时候怎么样写彩礼纠纷答辩状?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返还彩礼纠纷答辩状

  返还彩礼纠纷答辩状【1】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富顿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并没有收到原告所谓的32400元。

  1、20**年6月,答辩人和原告通过媒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见面时原告给答辩人6000元,是媒人也就是答辩人的姨夫给的6000元,订婚时,原告又给答辩人了5000元,这些答辩人也都是一一认可的.

  2、两个媒人中的一个是原告的亲叔叔,亲叔叔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的情况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答辩人在和原告认识的一年多时间里也付出了很多

  1、答辩人和原告认识后不但在精神上在物质上也受到了损失。

  订婚后原告和答辩人一起去广东省打工,答辩人不但下班后给原告洗衣做饭,因原告家里经济困难,答辩人把每月的工资都抽出一部分给未来的公波寄去。

  原告的退婚给答辩人造成的精神创伤无法弥补。

  答辩人和原告认识时年龄不大,找同龄合适对象比较容易,而原告提出退婚时,答辩人已跨入大龄青年行列,两年的青春多少钱能买来,再者以后答辩人在老家找对象的可能性也就太小了。

  2、答辩人和原告在广东省打工同居的时间里,由于原告的责任导致答辩人怀孕,在异乡,并且没有一个亲人的情况下,答辩人去医院作了人流手术。

  由于答辩人和中国大多数妇女一样,家丑不外扬。

  正是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导致了作人流所有证据一点都没有。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娜

  年 月 日

  返还彩礼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杨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答辩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答辩人(答辩人)杨某因与被答辩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述称答辩人借婚约索要20万元彩礼不是事实,是被答辩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缔结不成婚约。

  20**年初原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同年2月份订婚,同居期间答辩人怀孕,怀孕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女方怀孕后,男方就开始推脱没钱不举行结婚仪式,20**年10月份,女方父母曾登门到男方家商量婚事,但是男方当场表示不结婚,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年10月份之后双方仍在同居,双方感情还可以,但是在之后相处的半年里,被答辩人未提出迎娶答辩人的想法或或作出迎娶答辩人举动,答辩人十分伤心。

  因此,答辩人没有提出退婚要求,是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答辩人的感情,也是被答辩人提出了退婚,被答辩人玩弄答辩人感情,从遵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彩礼不应当退还。

  二、对于被答辩人给付的彩礼28800元没有异议,但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同居生活期间,被答辩人一直没有稳定工作,花钱如流水,钱款已经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消耗完毕。

  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同居期间,答辩人发现自己怀孕,因被答辩人只是口头说会娶答辩人,但一直无实际行动,答辩人肚子一天天变大,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无奈流产,这给答辩人的身体造成巨大伤害,从关爱女性,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被答辩人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也于情不符。

  综上,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彩礼于情于理于法皆不符,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杨某

  20**年*月**日

  返还彩礼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黎某某,女,汉族,19**年3月20日出生,住桐梓县木瓜镇某某村。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0851-********、135********

  针对原告杨某某诉答辩人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双方于20**年9月10日在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答辩人借婚姻索取钱财,并收取了原告彩礼8万元”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是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且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根本不存在借婚姻索取钱财。

  同时,也不存在收取原告彩礼8万元的事实。

  二、原被告于20**年9月10日领取结婚证后,已按照地方风俗举办了婚礼同居生活。

  婚后,双方还一起共同到重庆打工生活。

  其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经常出手殴打答辩人,并叫答辩人“滚!”,且原告的父母及亲人也共同参与辱骂答辩人,答辩人才被迫选择另寻工厂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

  三、由于原告不愿意与答辩人一起生活,并提出离婚,因此,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为感!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黎某某

  二0**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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