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的废存

法律毕业论文 时间:2017-06-20 我要投稿

  摘 要: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在中国现阶段死刑还有存在的必要,适当延长有期徒刑和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以及广大民众报应观念的逐步淡化,是控制和减少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控制死刑;延长有期徒刑;存废

  一、死刑发展史及其存废的论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把死刑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随着人权思想的兴起,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6世纪以来的西方学者,无论是基于“宽恕”的宗教立场,还是基于“尊重人权”的立场,都曾对死刑制度提出了批判。马克思也反对死刑,认为“死刑是往古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亦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了死刑。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普及和西方各国对于死刑制度的持续声讨,认识和评价死刑已成为当代刑法学界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1.世界上死刑的发展现状。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对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由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于是而自然成为保护私人财产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纵观人类发展史,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相对较少,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相反,当一个国家的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时,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于是,死刑制度总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时有剧烈的反复,但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也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为人道。

  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计,目前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11个,已经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之前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达38个。中国是至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

  2.死刑存废的争论。根据对死刑存废的不同立场,可以分为死刑存置论者和死刑废除论者。死刑存置论的代表性人物有黑格尔、康德和加罗法洛。他们认为,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并且认为,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死刑废除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贝卡里亚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唯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他们认为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无疑仍然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而且还将改造犯罪人的观念被悬置,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他们还用比较实证统计学的办法来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国家相比,死刑与终身监禁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中国的死刑存置论者的主要论点有:(1)犯罪人罪大恶极,若不判处了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会之虞。此外,只重视对于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视对于被害人是否人道,实属偏颇;(2)就社会实际面而言,不能否认死刑仍具有威吓效果完全否定其功能,并不妥当。一些执法人员在提及与重刑犯接触的经验时,都发现有许多重刑犯的心态是“只要不死,我什么案子都敢做”,由此可见,死刑的存在,对这些重刑犯来说,才具有真正的遏阻效果。至于人权、人道的观念,对重刑犯根本不具说服力;(3)死刑的确有误判可能、的确野蛮,废除死刑也的确是世界潮流。但法院的判决虽难免有错误,但从中国目前的司法程序看,对于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审理,已极为慎重。虽然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也有很多国家废除死刑后又恢复死刑的,美国俄克拉荷马市爆炸案的罪犯亦被判决死刑。可见废除死刑未必是当今世界司法制度发展之必然归宿。

  而中国的死刑废除论者则认为:

  1.从法制史的观点看,现代刑法之所以没有身体刑,就是由于身体刑不合乎人道原则,违背人性尊严。而且认为,国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却制定法律自行杀人,互相矛盾。

  2.犯罪行为是社会各种环境所致,并非仅为行为人个人的原因,如此武断地剥夺犯罪行为人之生命并不公平。而且死刑剥夺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权利,不符合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事政策。

  3.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从潜在犯罪人对死刑的态度来看。死刑很难对判不了死刑的一般犯罪人产生威慑,我们期望的应该是对那些可能被判处了死刑的潜在犯罪人产生心理威慑作用。那么,潜在的重大犯罪人都是些什么人呢?(1)谋杀犯、抢劫犯、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人等,虽然他们有可能清醒地权衡犯罪之乐与刑罚之苦的比重,但逃避惩罚的强大侥幸心理,往往将这种权衡冲抵得荡然无存。(2)政治犯罪人可能十分清楚其犯罪与死刑之间咫尺之遥的因果联系,但这些被刑法学家称为“确信犯”的人,对其理想和信念的追求往往早已淹没了对死刑的恐惧。(3)激情犯、情境犯实施严重罪行(如某些杀人、伤害等)多是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4)一些可以称之为“亡命之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被判处了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死刑对这类犯罪人的威慑力是明显没有意义的。

  4.法院的审判很难达到完美,一旦误判,死刑执行后,将无法回复。这是支持废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死刑立法及适用状况,无非是基于两个支撑点:其一,刑事立法的决策者们确信治乱当用重典,认为加强死刑的适用能够有效地遏止犯罪率的增长;其二,广大民众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这两个支撑点的存在,决定了当前中国绝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而且,死刑制度将在今后多长的时间内逐步废除,也取决与这两个支撑点的弱化程度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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