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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学”分析

时间:2022-09-30 03:09:0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应用法学”分析

  应用法学是应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科学,具有突出的操作性、鲜明的主体性、明显的综合性及特殊的方法论特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应用法学”分析的论文哦!

  摘要: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适用法律的共性要求,以研究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类案的统一处理、个案的指导示范为基础,建立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及对象论,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法学学科体系。

  关键词:应用法学 司法公正 体系架构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成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此后,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和部分高等院校相继成立了“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天津、山东、安徽、沈阳等省市的法学会还相继成立了应用法学分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同志曾经指出,“在中国,应用法学应当大有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也曾指出,开展应用法学研究,“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探索司法工作规律、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但何为“应用法学”,应当如何界定其内涵,其有何主要特征,其体系如何构架?等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文拟对“应用法学”的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析。

  一、应用法学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即是指应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科学,具体而言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具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内容的法学学科。现有通说观点认为,应用法学主要包括有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以及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但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上述部门法学也应当属于理论法学范畴,真正的“应用法学”应当是一门崭新的法学学科,其既区别于既有的部门法学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更区别于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狭义的纯粹的理论法学。

  对于应用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尚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应用法学体现出自己的特征,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二、应用法学的主要特征

  应用法学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有其自己独特的学科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理论法学为法制建设提供应然性方向,应用法学则旨在为法律实现提供实然性保障。具体而言,应用法学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突出的操作性特征。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学的概念、历史、原理、原则、价值、作用、意义等“形而上”的理论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学理论和立法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学理性特征。而应用法学重点研究的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形而下”的实践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操作性特征。

  2.鲜明的主体性特征。理论法学主要强调以法律事实为基础,重点研究对特定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而应用法学是在坚持法律统一实施的基础上,重点从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在理论法学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的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办“事”的程序规则问题,刑法学则重点研究的是犯罪构成及其刑罚等办“事”的实体结果问题;而在应用法学中,重点研究的是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对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或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履行各自职责的问题,体现出鲜明的主体性特征。

  3.明显的综合性特征。理论法学主要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进行学科分类,主要包括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但单一的学科往往并不能解决复杂的实务问题。而应用法学主要是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宗旨,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往往同时跨越多个部门法学学科。比如: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公司股权、不动产等,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仅仅要适用婚姻法,同时也要适用公司法、物权法等规定;如果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还会涉及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应用法学的跨学科综合性应用特征尤为明显。

  4.特殊的方法论特征。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而应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方法,如案例收集、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等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收集大量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着力研究同类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特点和规律,并进行归纳总结,以实现类案适用法律的统一。二是通过关注典型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影响性案件进行法理上的深入剖析,从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学原理,并进而演绎推广,形成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应用法学的体系架构

  法学,应当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在法学理论界却普遍存在着一种明显脱离实践的纯理论研究现象,从而导致法学研究资源的严重浪费。在法律实务界,广大法律工作者经常渴求法学理论上的帮助;而在法学理论界,许多法学研究者却又往往匮乏实证素材的支撑。加强对应用法学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并且明确理论立足于实际、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活动的研究导向,把法学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对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上,重点研究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既有的理论法学研究为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对立法完善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正经历着从立法本位更多地向执法、司法本位的转化,统一、公正的执法、司法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应用法学为此将担当该历史重任。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架构应用法学的学科体系,总的而言,应当由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对象论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论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前提,离开主体就谈不上任何法律适用行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区别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评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的部门及其人员。换句话说,应用法学应当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的角度,研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内容,即应当建立和健全警察学、检察学、审判学、律师学等职业主体特征鲜明的法律适用的主体体系,以满足培养高素质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应用型专门化人才的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陷入了供求失衡的极度尴尬的境地,一方面高等院校大规模扩大招生数量,出现了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就业难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律实务界却又大量急需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人才匮乏的局面短时间内难以得到彻底改善。换句话说,在我国,出现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能力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不相适应等现象。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应当是走职业化道路,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是定位为研究型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毕业后也大多数不会从事法学理论工作,而更多的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应用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强调法律职业化方向,注重对法学专业学生运用法律和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能力的培养,因而顺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对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法律适用的方法是核心,无论何种主体适用法律都离不开方法论。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是指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即针对所有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一般性原理进行研究,探讨所有案件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做到不同案件适用法律的协调统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应用法学的实质就是法学方法论。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法学方法论应当包括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判断三部分内容。其中,司法三段论是基础。司法三段论的运用又可以分为大前提的寻找、小前提的确定和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三个阶段。大前提主要是从法律规范中去寻找;小前提就是法律事实;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就是要寻找出与案件事实最密切联系的规范要件,联系越密切,对应性越强,越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法律解释方法是为了发现或形成法律规范,并作为裁判的“大前提”。价值判断是针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确定哪些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以及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以实现某种价值需求。价值判断必须符合具有共识的价值体系,必须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妥当的价值判断,而且要确立价值的位阶和有充分的说理论证。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判断三个部分的有机结合,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的协调、补充,是保证法律运用或法律适用实现公正、统一的重要方法。

  (三)法律适用的对象论

  法律适用的对象是目的,离开对象无论何种主体应用何种方法的行为都将会落空。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指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学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的同种类型案件或典型代表性案件,以求做到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公正、统一。

  1.同种类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法律适用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针对各种类型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同类型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做到同种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尺度统一。对同种类型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对同种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法,总结出某种类型案件的纠纷原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以做到对同种类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标准和尺度的统一。

  2.典型代表性案件的示范性分析。法律适用的另一重要对象就是针对具有代表性、影响性的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典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条件,做到指导性案件法律适用的示范统一。对典型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性分析,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选择现实生活中具有典型代表性新类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并采用抽象及演绎的方法,对典型代表性个案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深入透彻地剖析,从中抽象出一般法学原理,再演绎到对其他相同、类似案件的处理,以做到对其他相同、类似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示范统一。对指导示范性案例的分析既不同于对一般普通案例的分析,因为其出发点不在于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处理,而更加注重的是从典型案例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学原理并用于指导一般实践;其也不同于对一般法学理论的阐释,因为其并不注重纯理论性研究,而更加注重的是解决实务中的现实问题。

  总而言之,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以特定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一般基础理论、类案的统一处理、个案的指导示范为基础,以实现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协调统一、尺度统一、示范统一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及对象论,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法学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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