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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的惠民理念

时间:2022-10-05 17:36:0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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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的惠民理念

  对行政法的惠民理念

对行政法的惠民理念

  摘 要 行政法基本理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产生的,不同的社会背景,会形成不同的行政法理念,同时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整个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关键就在定义好行政的理念。

  如今,在当下构建和谐中国,和谐社会以及政治经济制度不断变革的大环境下,公众希望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声音越来越高。

  随着行政主体们在权利方面意识的增强,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惠民成为最重要的要求,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出现了惠民理念的行政观念。

  关键词 行政法 理念 行政惠民

  从古至今,无论是公众、政府还是学者,对于行政法理念的研究历来不缺乏。

  行政法的理念也在研究变化中不断变迁:从过去的行政管理论到控权论;当前我国业内普遍认可是平衡理论、行政法合作理念、平等以及契约等理念,但我国目前努力营造和谐的大背景下,管理行政法的思想意识是不是会因此出现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怎样发展?怎样调整行政法的内涵以确保其适应现阶段行政实践的要求,才能真正的做到服务行政,指导行政。

  一、有关行政法理念的形成发展探索

  (一)行政法的管理理念

  管理行政法的理念是与管理行政法的理论同时出现的一种行政法理念。

  在我国,管理理念是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行政法理念。

  有人对行政法做过如此的定义:“行政法是概念上的管理方法,可以说就是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法律。

  在管理上,对应的那方要承担起义务,执行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完成的。

  因此,双方形成了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的关系。”但是在管理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性质会受到来自“法”的范围大小的影响。

  有人还针对这一问题做过这样的描述:强制力作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强迫对方服从是行政的主要特征。

  但以当今的视角看来,管理行政法因为在实际运作中将行政相对方完全撇开,缺少了实体的参与,因而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法的理念和精神,从而逐渐被淡出人们的视角。

  (二)行政法的控权理念

  控权理念是起源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理念,其发展得益于两个最有利的条件: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理论以及自由民主的观念。

  控权理论主张:“只有那些尽量不管的政府才是真正的好政府”;每个国民都期望政府控制行政权是通过“干涉最小化”的方式来实现,这样能偶最大化的确保公民行使自由的权利。

  它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具体内容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控权理论主张用最小的权利发挥最大的效果,最小的权利是指它的功能只是发挥有限范围内的有限权利,比如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

  如此来抑制行政权利的滥用,也阻止了行政权对公民隐私的侵犯。

  第二,控权理念认为要适当限制行使行政权利的手段和方法,这里包括行使手段的实体意义以及限制程序的意义,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抗行政权力的目的。

  最后,控权理念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通过这样的准则来对自由量权进行控制,如果没有法律,就无从谈行政。

  通过限制行政主题的作用范围确保另外一方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戴雪就是这种主张的支持者和积极维护者,他提出的对专横武断的权力的掌控,即是控制行政权力的体现。

  (三)行政法的平衡理念

  行政法中的平衡,是要将国家、公共、个人方面的利益都统一起来,实现行政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衡关系。

  简而言之,平衡行政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意识公平配置权利义务的立法工作:二是要在整个行政法的解释过程和适用过程中都平衡各方的利益。

  由此,行政法律规范进行义务和权利的分配时,就不可以将视角限制在一个角度,而是要照顾到每个角落,不能只关注一方利益。

  平衡得照顾到各方面利益的前提是相对方的积极参与其中,如此才能够正确探寻到不同主体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管理行政法、平衡以及控权等理念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出现的,并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的先进理论,但是在当下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特定背景下,作为行政主体,如何最大限度地将行政权利还给相对方,如何把更多的资源利益划分给另一方,怎样友善对待另一方等问题应当其具体你离的目标和方向指针,新的行政理念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强烈呼唤,就是一种把公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新的行政法理念。

  (四)新兴行政法理念概要

  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新的行政法理论,新的行政法观点等层出不穷,不仅国外提出了许多先进的思想,我国学术界也提出了许多诸如:合作、契约、契约平等等理念。

  尽管多方没有取得一致的共识,但他们的核心思想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平等合作的意识。

  平等合作理念抬高了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希望以此来实现行政的民主化,从而为它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关系模式,因为行政主体因为拥有比相对方更多资源,就不可能单纯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平等协商。

  我国作为较早关注行政法的国家,突出行政机关的服务性质,行政机关保障义务方权利的新理念,这和当前所说的行政惠民的内涵式统一的。

  所以,行政惠民理念因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明确划分,而相比于其他行政法理念而言,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更符合,更能突出政府的民本立场,从而当仁不让的地发展为基本的行政法理念。

  二、惠民理论的生成有了社会现实性条件

  惠民理论的生成有其前提条件,得益于所处的社会现实条件的发展和成熟。

  惠民理论在我国的提出,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行政法理念受到来自于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共行政改革的影响,并成为其发展的源泉和理论基础。

  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的管理者,在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时候需要对公民服务和放权,其工作重点不是掌舵和划桨,而是应该通过完整的有力度的整合力和回应力来建立有效的机构。

  公共服务理论认同行政机关为义务方提供相关服务以及给予特殊照顾的思想,从而为给惠于民提供了正当的理论依据,也同时基本的行政职责;公民理论是以此为前提公民权利的外延扩大并为其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支撑,也就是说扩大了民众的权利范围,由开始的仅有的政治参与权,到后来放开的行政参与权。

  其次,经过接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变迁,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乃至各个角落,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关于行政“惠”民的观点并不是一时的发明床在,通过我国近年来在处理民生问题的时候制定的政策以及总结的教训和积累的经验而来。

  中央最近发布的文件和我国高层领导人的公开发言都按时了我国政府当前“惠民政策‘的目标,这是研究行政法中行政惠民思想的条件和来源。

  三、政治以及经济条件导致惠民理念的生成

  (一)政治条件导致惠民理念的生成

  中国的民主发展和改革的作用下,政府职能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们的利益得到了相关的重视。

  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我国政府由之前的”行政服务“逐渐转向“服务政府”制定和出台和很多惠民政策和措施;新的技术拓宽了群众的诉求渠道,诉求愿望变得畅通,让距离不再成为诉求的障碍,使得不在场的群众也能反映问题;转变行政工作态度和机关工作作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服务方式变得多元化;完善志愿者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等的措施。

  这些手段,让惠民成为实际。

  (二)经济条件导致惠民理念的生成

  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建设推进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全权负责管理模式的整体转变,政府转变行政模式和服务方式,逐步建立起了服务型政府的新模式,细化服务的职能,转变了强权管理的现象。

  市场在经济调控的基础上得以自由发挥,资源配置转向多向发展。

  这种经济模式的优势在于预防了经济垄断现象的出现,降低了市场收外部市场的负面影响程度,同时保证了提升和发展经济战略化的步伐。

  为了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府逐步成为服务者,进而为行政惠民创设了基础条件。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参与市场竞争,是保证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

  此外,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推动了政府不同调控方式的全面发展。

  引入了更多人性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惠民精神的建立。

  四、和谐社会的发展促使行政惠民的根基牢固

  构建和谐的主要目的是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各类矛盾都有得以解决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民主政治,为人民服务。

  快速发展的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并取得喜人的成就,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思考怎样让人民继续享受市场经济带来的幸福。

  目前,基本形成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模式,在这一目标的敦促下,社会冲突得以日益减少,矛盾得以缓和,民主观念和制度得以有效推行。

  行政惠民的管理意思应该和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彼此融合、相互促进,在全国积极追求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行政惠民因此发展为新的管理思想和理念其理论支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行政惠民强调建设民主社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客体主动参与,以便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妥善解决矛盾。

  2.行政惠民同时也尊重民众的意愿,体现了国家尊重人民的尊严,力求通过构建政府和群众诚信的关系积极促进人民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积极向上、道德崇高等。

  只有充满活力的社会才可以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并且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

  3.行政惠民要求需要行政主体为民众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愿望与活力社会理念不谋而合。

  所以说,惠民理念促进了二者平衡,最终实现和谐社会。

  五、权利意识形成给行政法惠民提供了思想保障

  行政法惠民需要满足人民的现实需求,需要分析民情,因此只有在人民的广泛积极参与行政及良好表达的前提下才能使行政主体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令行政法更具有效性和针对性。

  行政惠民离不开全体民众的积极合作与全面参与,公民精神及权利意识是人民在行政实践中积极活动良好前提,同时逐步养成的公民精神与日益普遍的权利意识,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法惠民的形成和发展。

  传统模式下的法学研究将法律价值定位在阶级层面,压制了人们的积极参与热情,不能体现政府服务职能,也无法满足公民利益需求,因此呈现出现实弊端,迫切需要优化改革。

  新时期,公民权利及意识持续强化,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热情越来越强烈,使得权利主体其充分意识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行政法则成为彰显公民意愿的体现,切实发挥行政惠民服务的力量,成为行政惠民科学理念的形成良好基础。

  六、总结

  总之,行政惠民理念的形成促进了行政法的人性化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相一致,因此我们只有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探析,明确其形成的客观条件,并实施惠民理念的深化发展,才能真正创建良好的服务型政府,令民众利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并促进人类社会的持续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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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胡正方.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制与经济.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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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潘战雄.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体现.资治文摘(管理版).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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